
大竹县练虎律师原创:公司章程模板.doc
16页大竹县练虎律师原创:公司章程模板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大竹县练虎律师原创:公司章程模板 XXXXXXX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规矩,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需遵守国家的法律规矩, 并受国家法律规矩的庇护 第三条 公司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记下注册 名 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 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司应该在记下机关核准记下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按照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自公司核准设立记下之日起计算 其次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XX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股东住宅:XXXXXXXXXXX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XXXXXXXXXXX 2、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股东住宅:XXXXXXXXXXX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XXXXXXXXXXX 3、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股东住宅:XXXXXXXXXXX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规矩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举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共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订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担当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记下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隐秘;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进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出资证实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记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实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实书应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宅;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实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各股东出资状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 出资比例:XX % 出资形式:货币 出资形式:可以用货币评估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 2、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 出资比例:XX % 出资形式:货币 出资形式:可以用货币评估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 3、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 出资比例:XX % 出资形式:货币 出资形式:可以用货币评估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于公司设立前一次性缴足。
第十三条 股东分期出资,余额于公司设立后2年内缴足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该于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该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当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该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规矩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商议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商议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该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可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依照前两转让股权后,公司应该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实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驳票的股东可以哀求公司根据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延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延续盈利,并且符合本规矩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浮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历;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股东会 其次十一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其次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打算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打算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打算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决算计划;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弥补亏损计划; (八)对公司增强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其次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强或者削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背法律、行政规矩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背法律、行政规矩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背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哀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哀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记下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该向公司记下机关申请撤销变更记下 其次十四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暂时会议 其次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别缘由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 其次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托付代理人参与 普通状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其次十七条 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的打算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董事会 其次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XXXXXXXX名 其次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 年 第三十条 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打算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计划;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决算计划; (五)制订利润分配计划和弥补亏损计划; (六)制定增强或者削减注册资本计划;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计划; (八)打算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按照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打算其酬劳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该将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打算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 执行董事 其次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其次十九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 年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打算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计划;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决算计划; (五)制订利润分配计划和弥补亏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