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应急预案.docx
98页国家应急预案第1篇:国家应急预案 国家应急预案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大事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峻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平安的火速大事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市级人民政府处置本领的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大事应对工作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大事而制订的应急预案 已发布的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包括: 国家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家平安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大事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大事应急预案、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大事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大事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大事制订的预案 第2篇:国家应急预案 国家核应急预案 颁布单位:国务院 1 总则 1.1 依据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使我国政府在核设施一旦发生严峻核事故时,能飞速实行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庇护工作人员、庇护公众和庇护环境,制订本应急预案(也称应急规划) 1.2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峻核事故的应急筹备和应急响应我国其它核设施、核活动发生的核或辐射事故和其它国家发生的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 1.3 实施本预案要严谨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乐观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庇护公众,庇护环境”的方针 1.4 本预案是我国进行核应急筹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执行 1.5 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2 技术基础 2.1 应急状态分级 2.1.1 核电厂 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应急待命展露可能危及核电厂平安的工况或大事的状态宣布应急待命后,应飞速实行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筹备,并视状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筹备 (2)厂房应急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宣布厂房应急 后,营运单位应飞速实行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庇护现场人员 (3)场区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宣布场区应急后,应飞速实行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庇护场区人员,并依据状况作好场外实行防护行动的筹备 (4)场外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实行火速防护行动的状态宣布场外应急后,应飞速实行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庇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2.1.2 其它核设施 其它核设施的应急状态一般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潜在危急较大的核设施可能实施场外应急 2.2 应急规划区划分 2.2.1 核电厂 应急规划区划分为烟羽应急规划区和食入应急规划区前者针对放射性烟羽产生的直接外照耀、吸入放射性烟羽中放射性核素产生的内照耀和沉积在地面的放射性核素产生的外照耀;后者则针对摄入被事故 释放的放射性核素浑浊的食物和水而产生的内照耀。
烟羽应急规划区系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7至10公里划定的需做好撤离、隐藏和服碘防护的区域这种应急规划区又可分为内、外两区,内区的半径为3至5公里,撤离(包括预防性撤离)筹备一般主要在内区进行食入应急规划区系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30至50公里划定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要做好事故状况下食物和饮水的辐射监测和掌握的应急筹备 此外,事故状况下依据需要,也可能在应急规划区的部分区域实行临时避迁和永久再定居等长期防护行动 划分应急规划区并进行相应的应急筹备,其目的是:在应急干预的状况下便于飞速组织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对公众和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在多数事故状况下,需要实行应急响应行动的区域可能只局限于相应应急规划区的一部分,但在发生严峻核事故的极个别状况下,也有可能需要在相应应急规划区之外的区域实行应急响应行动,由于展露这种极个别状况的概率微小,因此,应急筹备只在应急规划区内进行 2.2.2 其它核设施 应在危急分析的基础上笃定核燃料循环设施与讨论堆等其它核设施的应急规划区及应急筹备的内容 2.3 干预原则 在应急干预的决策过程中,既要考虑辐射剂量的降低,也要考虑实施防护措施的困难和代价,因此,应遵循下列原则,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和外交等方面的因素: (1)干预的正值性原则。
干预应是正值的,拟议中的干预应利大于弊,即由于降低辐射剂量而削减的危害,应当足以说明干预本身带来的危害与代价(包括社会代价在内)是值得的 (2)干预的最优化原则干预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应是最优化的,使降低辐射剂量而获得的净利益在通常的社会、经济状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达到最大 (3)应当尽可能防止公众成员因辐射照耀而产生严峻笃定性健康效应 3 应急组织 依据《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核应急实行三级应急组织体系,即国家核应急组织、核电厂所在省(区、市)(以下简称省)核应急组织和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组织 3.1 国家核应急组织 3.l.1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成员单位包括18个部门,国防科工委为牵头单位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应急管理工作 3.l.2 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 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办)是全国核应急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设在国防科工委 3.1.3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联络员组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联络员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的人员组成各单位指派的联络员应有替代人员,以确保联络员组的有效活动。
3.1.4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专家询问组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专家询问组由国内核工程、电力工程、核平安、辐射防护、环境庇护、放射医学、气象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2 省核应急组织 核电厂所在省核应急组织包括省核应急委员会和省核应急办公室,以及专家询问组和若干应急专业组省核应急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军队等单位的领导组成省核应急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一个部门,由若干专职人员组成 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应急工作 3.3 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核应急组织 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核应急组织包括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指挥部和下设的应急办公室(或处、科)及若干应急专业组 4 应急筹备 4.1 国家核应急组织的应急筹备 4.1.1 建设与维护国家核应急响应中心 满意进行应急决策、指挥和作为国家核应急信息管理中心及对外核应急联络点的需要: (1)接受、显示和传递核电厂运行及事故信息; (2)接受、传递省核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核应急信息传输和进行国际通报供应条件; (4)供应工作环境,保障应急指挥飞速、有效地实施。
4.1.2 通信保障 (1)建设国家核应急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信本领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的需要 (2)应急响应时在事故现场的通信需要,由核电厂所在省的核应急组织和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保障 (3)核电厂之外的其它核设施发生核事故以及其它辐射火速状况时,尽可能利用国家和当地已建成的通信手段进行联络 (4)应急响应通信本领不足时,依据有关方面提出的要求,实行临 时火速措施加以解决必要时,动用国家救灾通信保障系统 4.1.3 建立和保持必要的核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依据乐观兼容原则,充塞利用现有条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应急技术支持中心或后援单位,如应急决策支持、辐射监测、医疗救治、气象服务、核电厂运行评估等技术支持中心或后援单位,以形成国家核应急技术支持体系,保障国家的核应急响应本领 4.1.4 应急支持力气与物资器材筹备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成员单位依据分工,筹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持力气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省核应急组织或核电厂营运单位提出火速支持恳求时,能准时调用,供应支持其中包括:辐射监测支持、医学应急支持、应急交通支持、气象支持、工程抢险支持和应急物资器材筹备。
4.1.5 应急培训与演习 (1)培训 应对全部参加核应急筹备与响应的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再培训 (2)演习 定期进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筹备和应急响应本领 4.1.6 公众信息沟通 公众信息沟通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在平常,进行沟通的内容主要是核能以及核平安、辐射防护与核应急的基本概念与学问 4.2 核电厂所在省的核应急组织及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筹备 核电厂所在省的核应急组织及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筹备按国家有关律例、标准的规定及各自经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两者的应急筹备应为各自所需的应急响应本领供应保证,并应保证两者应急响应的相互衔接和协调 4.3 应急筹备资金的支配、使用与管理 国家、省及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筹备应充塞利用现有组织机构、人员、设施和设备,努力提高核应急筹备资金的使用效益,并使核应急筹备工作与有关进展规划相结合 5 应急响应 5.1 核电厂应急响应基本程序和响应活动 5.1.1 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组织进入有筹备的状态,实行缓解措施,并向场外通告;省核应急组织和国家核应急办准时报告状况,加强值班。
5.1.2 核电厂进入厂房应急状态时,营运单位应实施应急预案,实行措施使核电厂恢复平安状态,同时按规定向场外报告事故的状况;省核应急组织启动省级核应急指挥中心,准时报告状况,有关省级应急专业组进入待命状态;国家核应急办启动国家核应急响应中心,按规定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专家通报状况,加强与营运单位的联系,并做好实施应急支援筹备 5.1.3 核电厂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时,营运单位实施应急预案,实行措施使核电厂恢复平安状态,撤离场内非重要人员,按规定向场外报告事故状况,在核电厂四周的场外区域实施辐射监测;省核应急组织有关领导到省应急中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向国家核应急办报告有关状况,各应急专业组进入待命状态,并依据需要开头行动;国家核应急办按规定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实施火速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