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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A版】银行第二中心支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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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Jerm****014
  • 文档编号:8318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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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A版优质实用文档银行第二中心支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促进制度管理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建设,保证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系统性,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指中心支行依照本办法制定的、对本行内部经营管理事项进行规划、组织、协调、约束或者指导的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由党委、工会、团委等制定的制度 中心支行转发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及中心支行转发总行规章制度的发文 各业务条线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的效力仅限于本部门自身、不具有横向或者条线管理作用的内部规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监管规范另有要求除外 上级行就具体事项对下级行提出的工作要求、对具体请示给予的答复及其他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作事项的发文 各类“通报”、“风险提示”发文等3•定义、缩写和分类3.1定义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有权主体按规定程序制定,以书面形式公布,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在有效期限内反复适用,非针对个别主体或事件,设定行为标准和规则的文件 2分类根据本行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效力,规章制度分为政策、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三个层级,中心支行主要涉及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两个层级。

      管理办法类制度,是指中心支行在本行政策框架内,对经营管理、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业务的基本管理规则、基本程序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操作规程类制度,是指中心支行对本行经营管理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业务相关制度的组织实施进行操作性或流程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4.职责与权 限 部门/岗位 职责与权限 中心支行法律合规部 1、负责拟定与规章制度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规划;2、对规章制度进行合规审查;3、负责对规章制度建设、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中心支行综合管理部 (三)牵头定期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制度梳理,并统一归集本行规章制度;2、定期组织各部门对制度进行评估;3、检查、监督各部门、各支行的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工作中心支行各业务部门 1、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本业务或管理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规划、起草、提交审批、执行及维护工作,对所起草或承担的规章制度的合规性及操作风险控制承担第一责任;2、实施规章制度评估工作;3、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对自查、内外部审计或监管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5.政策与基本规定5.1制度管理原则 合法性原则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规范以及总行、中心支行各项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内控先行原则设立新营业网点、开办新业务,须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及总行内控基本规定的要求,有效识别风险,完善控制措施,制定相应制度;任何机构和任何业务都必须具备相应的制度 全面协调原则制度必须覆盖业务的全部环节,针对业务风险制定可行有效的控制措施;下位制度应与上位制度协调一致,同位制度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冲突和遗漏制度应与业务系统相吻合,确保业务执行与系统运行协调一致 相互制约原则制度必须在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操作环节之间以及决策、执行和监督之间,权责明确、制约有效 操作性原则制度的制定须以反映现实、讲求实际、解决问题为目的,确保可得到有效实施 持续有效性原则制度在外部法规变化或业务出现重大调整等情况下,应及时进行修订,以满足合法性和管理需求5.2制度名称的界定,按以下标准掌握: 规则,是指中心支行管理层及下属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办法或规定,是指规定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原则、管理方法、具体工作流程和监督检查的制度 操作规程,是指规定具体业务、产品或者服务的操作环节、操作方法的制度 实施细则,是指以现有制度为基础,细化管理流程、操作环节等规定的制度6.流程描述和控制要求制度制定包括起草、调研论证、合规审查、审批、发布、执行、维护七个阶段。

      具体的流程描述与控制要如下阶段 管理要求/操作要求 风险点描述6.1制度的制定 6.1.1中心支行应承担将总行制度整合转化为辖内基层及一线员工便于执行的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的职责中心支行应根据监管规范、总行制度的要求以及在总行制度没有规定,但辖内经营管理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制定制度制定的制度应明确、具体、可操作,并兼顾辖内所有机构的适用性制定的制度与总行制度相冲突的,须经总行对口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6.1.2各管理行、二级支行不得制定制度,但经营管理确有需要时,支行应以一事一报的方式获得中心支行的批准后方可制定制度 风险描述:中心支行未整合转发或未及时整合转发总行制度风险等级:中等风险控制目标:保证基层及一线员工有章可循控制措施:一是应定期梳理本行制度;二是通过调研了解基层及一线员工的需求6.2起草程序 6.2.1由业务管理部门牵头,根据总行制度结合工作和业务管理需要,起草相应的各项制度起草制度应当正确理解制定依据、广泛借鉴同业经验、把握业务实际操作、符合业务系统流程6.2.2制定管理办法类制度时,需要操作规程类制度进一步配套实施的,应当一并起草“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等相应的配套制度。

      6.3调研论证程序 6.3.1起草制度的部门应就制度制定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合规性及流程操作是否符合风险控制要求进行调研论证起草部门应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规范、查阅本行同类制度,确保制度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规范及本行其他制度协调一致6.3.2起草部门在对制度调研论证时应征求相关部门及适用该制度的单位的意见制度涉及其他部门、支行职责分工的,则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职责分工的合理性、制度的合规性、流程操作是否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等问题征求意见可采用多种形式,但就制度的合规性、流程操作是否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等重要问题应采用书面形式(含0A系统电子形式),并经起草部门签署征求意见稿应说明制定制度的必要性和制度中的主要问题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和支行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向起草部门反馈经部门签署的书面意见(含0A系统电子形式) 风险描述:调研论证不充分风险等级:中等风险控制目标:保证起草的制度满足制度管理原则控制措施:起草部门一是应广泛征求意见;二是安排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起草制度风险描述:起草部门出具的‘‘合规及风险控制评估意 见”不充分风险等级:高风险控制目标:业务部门有效履行第一责任。

      控制措施:起草部门应做好调研论证6.4合规审查程序 6.4.1起草部门在完成调研论证后,应将采纳了相关部门及支行合理意见的制度通过0A系统提交至中心支行法律合规部门进行合规审查6.4.2起草部门在将制度提交至法律合规部门进行合规审查时,同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格式见附件1: 调研论证情况说明;硓浼 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单; 合规及风险控制评估意见6.4.3法律合规部门对于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及本行合规政策、内部控制要求进行再审查,提出合规审查意见6.4.4起草部门应根据法律合规部门的合规审查意见,修改制度送审稿起草部门对合规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与法律合规部门进行共同研究,就合规审查意见中指明的问题进一步论证经论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在提交审批时做出特别说明 6.5审批程序 6.5.1制度通过0A系统按照综合管理部公文管理规定的签发流程办理,由中心支行管理层按权限审批后再公布实施起草部门将制度提交审批时,部门负责人应向有权审批该文件的行领导汇报制定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的衔接性,与行内制度的协调一致性,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合规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6.6发布程序 6.6.1制度必须以行内红头文件的形式发布,严禁以通知公告的形式发布,否则不具有正式效力;涉及商业秘密的还应标明密级并控制公布范围制度生效日期的确定应给予适用部门及支行执行该制度的有效准备时间,原则上为1至6个月,生效日期可为具体生效月份的1日;监管规范另有要求的除外6.6.2制度可以采用试行的方式,在正式实施前,在全辖范围内试用或选择特定部门、支行作为试点试用属于下述情形的制度应采用试行的方式,并在名称中标注“试行”: 填补我行管理空白,缺乏可供借鉴的经验,需通过实践检验、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规范新业务、新产品,需积累经验以便成熟后进一步推广; 对现行业务或经营管理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需通过实践检验6.6.3试行的制度应在制度中规定试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试行期届满前,起草部门应对其实施效果及存续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发布正式版本或发布废止通知试行期届满6个月仍未公布正式版本或发布废止通知的,试行的制度自动失效 风险描述:试行文件超期风险等级:中等风险控制目标:有效保证制度的时效控制措施:制度维护部门应及时梳理、评估试行制度6.7执行程序 6.7.1制度应对有权解释的部门做出规定,原则上由起草部门、支行负责解释。

      执行制度的部门或支行认为制度需要解释的, 风险描述:制度执行存在偏差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权解释的部门提出解释规章制度的请示;请示应当明确请求解释的具体条文、原因和对于请示事项的意见有权解释的部门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制度的解释性文件应以发文形式予以发布按本办法规定对制度所做的解释,与该制度具有同等效力6.7.2制度发布后,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培训,重点培训执行该制度的相关关键岗位、基层及一线员工正确理解和掌握制度,减少执行制度时可能发生的偏差 风险等级:高风险控制目标:确保执行有效性控制措施:一是加强培训和现场指导;二是加强对业务执行的检查监督6.8维护程序 6.8.1制度维护实行年度定期评估与随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起草部门每年应对其起草的现行制度进行一次定期评估,在次年1月末之前向中心支行综管部及法律合规部门报告评估情况,格式见附件2并根据评估结论修改、废止制度或起草新的制度中心支行法律合规部应在每年2月末之前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报告辖内机构制度评估情况2)起草部门还应在经营环境和业务情况发生变化时对制度进行随时评估,及时修改、废止制度或起草新的制度对制度进行评估时应考虑执行制度的部门和支行报告的问题和建议、法律合规部门的检查意见及稽核检查意见。

      6.8.2执行制度的部门和支行发现制度存在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业务发展或经营管理需要、有违规或法律风险、与现行制度重复或冲突等问题的,应立即报告制度的起草部门及中心支行法律合规部,并提出修改、废止制度或制定新的制度的建议起草部门应当认真分析报告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修改、废止制度或起草新的制度,并保存好处理过程相关的书面记录,中心支行法律合规部门应对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6.8.3中心支行法律合规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制度的内容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起草部门出具检查意见,并对各部门制度的维护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6.8.4对于检查发现的制度问题,起草部门应及时整改,并保存好整改过程相关的书面记录,检查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6.8.5在下述情形下,制度应当修改: 制度的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存在一般冲突; 制度的部分内容与总行制定的制度存在一般冲突;(3)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业务发展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制度不再符合经营管理需要;(4)总行修改制度,导致中心支行的制度与总行的规定不完全符合5)总行要求中心支行修改制度6.8.6在下述情形下,规章制度应当废止:(1)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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