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PO制度及其演变.ppt
26页IPO制度及其演变,,2,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IPO准入制度,IPO准入制度——审批制,审批制(2000年以前) 1984年12月,经上海人民银行批准,上海飞跃音响公司部分公开地发行了规范化的股票,自此,我国股票的一级市场开始形成我国股票市场一开始就采用了审批制度,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1992年前由人民银行审批,1992年后证券监督委员会成立,由证监会审批IPO准入制度——审批制,额度管理(1992-1995) 1995年之前,采取了控制股票发行总量和速度的“额度控制”的管理方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等其他有关部门联合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每年的发行股票的面值总规模(额度),然后将总规模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下达到各省、市、自治区及中央有关部委IPO准入制度——审批制,指标管理(1996-2000) 1996年以后,采取了“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管理方法 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发行上市的企业家数,然后向省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上述指标内推荐预选企业IPO准入制度——核准制,核准制(2001-至今) 200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股票发行上市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额度条件下的审批制,全面执行股票发行核准制IPO准入制度——核准制,通道制(2001-2004) 2001年3月,通道制出台通道制度是从审批制度向核准制转变过程中,为达到“好中选优、优中选优”而推出的暂时措施 通道制以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2000年所承销的项目数为基准分配其可以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IPO准入制度——核准制,保荐制(2004-至今) 2004年2月,保荐制开始实施保荐制实施后,通道制并未立即废止,每家券商仍需按通道报送企业,直至2004年12月31日彻底废止了通道制 保荐制下,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IPO定价制度,行政定价阶段(1999年7月之前) IPO定价是由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固定公式计算得出,并不是由承销商和IPO公司共同协商确定 放宽发行市盈率阶段(1999-2001) 1997年7月证监会对新股发行定价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发行公司与承销商以及机构投资者协商定价,新股定价可以超出发行价格区间IPO定价制度,市盈率严格管制阶段(2001-2004) 2001 年下半年,控制发行市盈率的做法开始实施,发行公司与承销商只能在严格的市盈率区间内,通过询价来决定股票的发行价格。
规定:1.发行价格区间的上下幅度约为10%;2.规定了发行市盈率不超过20倍IPO定价制度,询价阶段(2005年至今) 2005年,《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结束了我国新股固定价格的方式,而是采用先网下询价再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询价制度开始实施IPO发行方式,1991年之前,内部认购 1991-1992年,有限量新股认购证 1992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确认了采用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摇号中签方式 1993年8月,国务院证券委颁布《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规定发行方式可以采用无限量发售申请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IPO发行方式,1995年,证监会规定,可以继续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推荐上网定价,经批准可以进行上网竞价试点 1996年12月,证监会规定发行上市方式可以采用上网定价、全额预交款、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IPO发行方式,1999年7月,证监会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首次引入战略投资者制度规定公司股本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以采用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 2001年5月,证监会公布《新股发行上网竞价方式知道意见》,首次确定上网竞价是新股发行方式的一种必要补充。
IPO发行方式,2002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沪深两市投资者均可根据其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的市值自愿申购新股 2004年,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IPO发行方式,2006年,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重点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完善了询价制度IPO询价制+网上定价方式,得以确立并实施至今 2009年5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完善询价和申购报价约束机制主板与创业板IPO的条件,,主板与创业板IPO的条件,主板与创业板IPO的条件,Your Subtopics Go Here,主板与创业板IPO的条件,案例:万福生科IPO造假案,2013年8月21日,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伪造金融票证“三宗罪”,中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里程碑”式案件的主角——万福生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龚永福,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作为一名退伍伤残军人,龚永福穷其一生追求的自食其力、勤俭经营、产业报国的理想状态,最终与他“无知者无畏”的荒诞行为一起,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建设进程中的“注脚”。
案件经过,2011年9月27日,万福生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1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元 2012年9月,湖南省证监局在对万福生科进行例行检查时,公司财务总监覃学军出人意料地交出了记录公司财务造假的台账U盘随后,中国证监会湖南证监局与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相继对万福生科展开立案稽查中国证券市场具有标杆意义的财务造假案拉开帷幕案件经过,2012年10月,万福生科自查公告:2012年1—6月,公司虚增营业收入、成本和利润分别为1.88亿元、1.46亿元和4023.16万元,业绩修正后,上半年实际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8217万元、-1368万元 财务数据自查不可避免地被要求追溯到IPO阶段万福生科IPO前三年财务数据同期公布:2008—2010年间,公司此前公告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分别累计实现9.89亿、1.28亿、1.21亿元,经还原后真实业绩分别累计实现5.29亿、0.13亿、0.2亿元,即营收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中有47%、90%、84%为造假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万福生科造假案是集系统化、隐蔽性、独立性为一体的,采取了成本倒算制,使得财务报表整体看来十分平衡。
案件经过,业内不免疑问:多次对外坦承“不懂管理、不懂财务、不懂法律”的万福生科管理层,如何将财务报表做得尽善尽美,并在中介机构层层审查之下轻松过关?监管层把矛头刺向了IPO“生态圈”的共生“七寸” 最终,保荐机构平安证券等三家中介机构因涉嫌出具的相关材料存在虚假记载受到证监会处罚其中,平安证券暂停保荐资格3个月,罚款7665万元,出资3亿元成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用于与万福生科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庞大的造假利益链,保荐商——与上市公司联系最为紧密,承担公司上市绝大部分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本身并不是非常完善和严谨,其实施的是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而不是现金收付制 券商——对拟上市公司收费主要是靠发行费和保荐费 财务顾问公司——辅助拟上市公司达到最终的上市目的,其收费的多少跟此直接挂钩 律师事务所——在巨额律师费的驱动下,一些律所和律师可能会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反思与改革,证监会此次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给予重罚,但对万福生科上市予以放行的发审委委员们,却未追究责任单从万福生科的案例看,要证明发审委委员有利益交换,才需要他们承担责任,但这很难认定这就体现了一个局面,一个不承担责任的机构来行使巨大的权力。
监管部门应有更大的改革决心,譬如在取消盈利审核、强化信息披露、弱化实质审批的原则下改革先行发行制度 近来IPO改革呼声再度响起改革应该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对部分违规发行上市的企业以及相关机构实行重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