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操作规程.doc
15页附件: 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操作规程附件: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发股前登记)法律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审核要素授权范围注意事项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3、《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发股和上市的基本情况等);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4、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5、初步招股说明书;6、资金调回计划;1、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获证监会批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含增发)后办理发股前登记;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附表1)填写内容应与批复文件、招股说明书一致;3、资金调回计划应与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相符1、《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附表1)的填写内容;2、资金调回计划一级分局自行办理或授权下级分局办理1、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实行逐笔登记;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获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股和上市的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发股前外汇登记,填写《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附表1)。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发股后登记)(补登记)法律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审核要素授权范围注意事项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3、《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1. 发行上市基本情况总结;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附表1);3、正式招股说明书;4、支付境外上市费用的核准件(从境内支付的提供)、有关的合同、付款凭证等;5、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科目超出规定范围的、或境外上市费用超出募股收入15%的提供);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办理补登记时除需提供以上3—6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使用及调回的基本情况等);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3、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1、已办发股前登记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发股活动结束后办理发股后登记;2、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办理补登记;3、《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附表2)(附表3)的填写内容与实际招股情况一致;4、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原则上应从募股收入中扣减,如从境内支付应经外汇局批准;5、资金调回时间与计划一致1、《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附表2、附表3)填写内容;2、支付境外上市费用合同、付款凭证一级分局自行办理或授权下级分局办理1、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发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股后登记,填写《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附表2);2、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填写《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补登记)》(附表3)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变更登记法律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审核要素授权范围注意事项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 108号)。
1、书面申请;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附表2)(附表3);3、证监会批准回购本公司境外上市流通股份文件;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发行可转换债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办理债转股变更登记时除提供以上1、2、4项外还需提供:1、债转股核准件;2、外债登记凭证(部分债转股时提供) 1、已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获证监会批准回购本公司境外上市流通股份后,办理变更登记;2、已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发行境外可转换债劵债转股时办理变更登记1、回购股份数量;2、可转换债劵转换的比例、期限、价格 一级分局自行办理或授权下级分局办理外汇局应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该公司境外流通股份、债转股的有关情况填入《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附表2)(附表3)中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法律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审核要素授权范围注意事项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一、开立和注销1. 书面申请; 2.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附表1); 3. 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二、资金调回备案1、资金调回境内凭证;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附表2)(附表3);3、开立境外账户的批准文件(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提供)一、开立与注销1、已办理境外上市股票上市前外汇登记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前,为临时存放境外发股及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应向外汇局申请开立临时境外股票账户;2、境外开户银行的所在地应与上市地一致,并优先选择中资银行;3、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以自身名义开立临时境外股票账户,不得以个人或者其它法人名义开立账户;4、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境外发股和上市募集的资金;支出范围为调回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5、账户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6、募集的外汇资金足额调回境内后应立即撤消账户二、资金调回备案1、境外账户的开立情况应与批准文件一致;2、募股收入应足额调回境内1、境外账户的期限;2、境外开户银行一级分局办理。
1、临时境外股票账户开立后10个工作日内境外开户银行应将开立证明报外汇局;2、账户有效期满后境外开户银行应关闭账户,并在关闭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及账户注销证明报外汇局;3、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募股收入调回境内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金调回情况报外汇局备案4、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账户使用期满后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并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报外汇局备案;5、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募集的外汇资金按规定应调回境内还未调回的,应在办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到外汇局备案6、外汇局应以正式批文形式核准开立临时境外股票账户;7、外汇局应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有关资金调回情况填入《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附表2)(附表3)中8、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募股收入是分批调回境内的或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使用期限超过1个月的外汇局应建立台账并汇总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股票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法律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审核要素授权范围注意事项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1. 书面申请; 2.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附表2)(附表3); 3. 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4、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1、已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获准回购本公司境外流通股份后应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回购境外股票账户;正在发股的企业也可向外汇局申请保留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用于回购;2、境外开户银行所在地应与上市地一致,并应优先选择境外中资银行;3、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以自身名义开立临时境外股票账户,不得以个人或者其它法人名义开立账户;4、回购境外股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批准保留的发股收入和从国内汇入的资金;支出范围为回购本公司境外上市流通股份、支付相关费用;5、账户的使用期限为一年境外开户银行一级分局办理1、临时境外股票账户开立后10个工作日内境外开户银行应将开户证明报外汇局;2、账户有效期满后境外开户银行应关闭账户,并在关闭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及账户注销证明报外汇局;3、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账户有效期满后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关闭账户,并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报外汇局备案;4、分局应以正式批文形式核准开立回购境外股票账户;5、;申请保留境外募股收入用于回购的最高限额为募股收入的10%。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内股票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法律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审核要素授权范围注意事项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1、书面申请;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附表2)(附表3);3、正式招股说明书;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1、已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募集外汇资金调回境内时,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境内股票专用账户保留外汇资金;2、开户银行所在地应与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注册地一致;且是具备结售汇业务许可的外汇指定银行;3、股票专用账户收入范围为境外募集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为招股说明书中所列经常项下的外汇支出、经外汇局批准的结汇、资本项下外汇支出;4、募股收入在1亿美元(含一亿美元)以下的,可以开立1个境内股票专用账户,募股收入在1亿美元以上的,可以开立2至3个境内股票专用账户1、开户行资质;2、开户数量;3、境外募集的外汇资金是否足额调回境内一级分局自行办理或授权下级分局办理。
1、账户的贷方累计发生额不超过境外发股和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不含存款利息);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后应注销该账户,并在账户注销后10个工作日内将销户证明报外汇局备案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的审批法律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审核要素授权范围注意事项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