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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违法建筑管辖划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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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42500247
  • 上传时间:201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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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见违法建筑管辖权限划分序号违法情形违法区域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土地性质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城市、镇规划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城乡规划部门( 城 管 执 法 部门)建设用地2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城市、镇规划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城乡规划部门( 城 管 执 法 部门)建设用地3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城市、镇规划区4 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城市、镇规划区5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乡、村庄规划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6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 地 行 政 主 管部门农用地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占用耕地建窑、 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 地 行 政 主 管部门农用地(耕地)8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土 地 行 政 主 管部门农用地9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土 地 行 政 主 管部门建 设 用 地(宅基地)10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公 路 管 理 机电缆等设施的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构)1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河道管理范围《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 行 政 主 管 部门 或 者 流 域 管理机构12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 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 电缆, 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河道管理范围《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水 行 政 主 管 部门 或 者 流 域 管理机构13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河道管理范围《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 行 政 主 管 部门 或 者 流 域 管理机构14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河道、湖泊管理范围《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水 行 政 主 管 部门 或 者 流 域 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理机构15 在 铁 路 线 路 安 全 保 护 区 内 建 造建筑物、构筑物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 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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