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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水电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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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417330472
  • 上传时间: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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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大学水电费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1]19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经费的管理,强化各单位节约水电的观念和成本核算意 识,科学合理利用能源,进一步推进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水 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通过学校供水、供电设施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 法第二章 管理方式第三条 学校对水电费实行按单位结算、全额收费的管理方式教学、科研 部门以院、系、所、中心为单位第四条 学校院(系、所、中心)的教学、行政水电经费及职能部门的水电 经费实行“核定指标,经费下拨,超支自付,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第五条 科研项目用水用电根据实际用量缴纳水电费,学校不再从科研经费 中提取水电费第六条 学校公共部分用水用电由总务部实施目标管理,监督核查水电用量, 水电费由总务部代学校支付第七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由总务部实施目标管理,水电费目前由总务部代 学校支付,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施按计量收费的管理办法第八条 校办企业、经营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以及实行独立核 算的校内各单位,水电费按照实际使用量缴纳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需使用学校水电的校外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学校缴纳 水电费。

      第三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十条 总务部、节能办公室负责全校水电的管理并会同财务部核定水电指 标第十一条 财务部根据核定的院(系、所、中心)以及职能部门的水电经费 指标,通过年度预算下拨相应的水电经费第十二条 水电中心负责学校水电的日常运行和水电费的收支、核算第四章 水电费管理第十三条 参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和成本补偿的原则,由学校确定校内的用水 用电收费标准第十四条 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实行分类水价,学校对教学、科研、生产、 生活、经营等不同类型的用户实行不同的水价对超指标用水的单位实行超指标 累进加价收费第十五条 总务部、节能办公室根据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下达的年度 用水指标和校内各单位的实际用水情况下达单位年度用水指标第十六条 院(系、所、中心)及职能部门的年度水电经费指标一经核定, 原则上维持不变新建单位或确因事业发展需要而增加指标的,需报节能办公室, 由总务部、节能办、财务部共同审批第十七条 水电中心每月对各单位抄表、核算,按月发出水电费交款通知书 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到水电中心缴费结算第十八条 水电中心对不按时交纳水电费的单位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拒不交纳的,经总务部、节能办、财务部会商后委托财务部代扣,或根据北京 市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暂适用于校本部,医学部待条件成熟后实施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水电管理办法,并由专人负责此项工 作,加强与节能办公室和水电中心的联系,做好节水节电工作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务部、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01年12月11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自2002 年1 月1 日起施行北京大学2001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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