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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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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第一部分: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第二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增值税的减、免税类型免税、即征即退(100%、80%、50%)、先征后退、规定法定征收率(3%、6%)、起征点等第一部分: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一、法定减免 (一)销售自制农产品: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注: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注:财税[2013]87号)(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其他个人是指不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外,一律征收增值税13%)(1)军队用粮(2)救灾救济粮(3)水库移民口粮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一律照章征收。

      13%)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3.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4.对粮食部分经的退耕还草补助粮,符合国家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5.2002年6月起,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使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允许开具专用发票并纳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满足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税函【1999】560号) 三、农业生产资料(一)饲料1.单一大宗饲料2.混合饲料3.配合饲料4.复合预混料5.浓缩饲料注: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17%) (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1.农膜2.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税占比高于70%)(1)钾肥实行先征后返(2)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尿素暂免征收增值税(3)磷酸二胺产品免征增值税注:硝酸铵不属于免税范围(2007年2月1日起)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4.有机肥2008年6月1日起,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5.2007年7月1日起,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6.2013年1月1日起,硝基复合肥免征增值税 四、军队军工系统军用免税、民用征税五、公安司法部门针对公检法部门免税(警服),民用征税六、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一).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1.再生水 2.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掺对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二)免征增值税劳务1.污水处理 2.垃圾处理 3.污泥处置处理(三)即征即退100%:5项+7项(四)即征即退80%: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刨花板等(五)即征即退50%:5项+8项 七、医疗卫生(一)医疗卫生机构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各项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章征税 (二)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三)供应非临床用血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八、修理修配(一)飞机修理:实际税负超过6%即征即退(二)铁路货车修理:铁路系统为本单位修理免税 九、煤层气抽采:即征即退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十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注:嵌入式软件要扣除硬件的价格 十二、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收取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十三、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3.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4.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劳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十四、促进技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十五、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十六、起征点(一)按月计征时: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按次计征时: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三)2013年8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十七、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一)2012年1月1日起,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的范围(二)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个人转让著作权(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第二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注:与财税【2013】37号文件相比,变动为(1)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优惠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2)取消了地域范围的限制,所有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纳税人均可以享受优惠,不再局限于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十)随军家属就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十五)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十六)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十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十八)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一)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三)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三、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四、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备注:原【2013】37号文件规定的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的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再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的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再延续 三、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6.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7.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8.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9.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四、财税〔2013〕106文与财税〔2013〕37号相比的主要变化(一)应税服务范围扩大(一)应税服务范围扩大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在原来交通运输服务业(不包括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基础上增加了铁路运输、航天运输业及邮政服务业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3.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二、二、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差额征税可扣除本金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差额征税可扣除本金106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新政策还划定了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认定标准,即,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差额征税的范围增加三、差额征税的范围增加财税〔2013〕37号文仅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采用差额征税的方法财税〔2013〕106文将上述差额征税的范围扩大,具体包括:1.融资租赁企业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

      上述尚未抵减的价款,仅限于凭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凭证计算的部分 3.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4.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5.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四、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将退出历史舞台四、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将退出历史舞台由于铁路运输业营改增,铁路运输业开具的发票由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改为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则增值税扣税凭证,主要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同时删除“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的规定五、对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列入价外费用增加了限制条五、对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列入价外费用增加了限制条件,方便税企双方进行合理界定件,方便税企双方进行合理界定106号文规定营改增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注:可查阅《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增加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增加财税〔2013〕106文在财税〔2013〕37号文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项目,包括1.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的规定执行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延续、扩大部分试点过渡期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部分项目的执行期七、延续、扩大部分试点过渡期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部分项目的执行期限延长限延长1.符合条件的技术培训收入可免征增值税由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将技术培训纳入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因此符合条件的技术培训收入也可免征增值税2.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扩大、执行期限延长优惠主体范围不再限定为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以及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而是所有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提供主体仍然限定为企业,同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应符合相关适用范围规定;其优惠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3.增加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规定106号文在《试点有关事项》中增加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差额征税规定,即2013年8月1日起执行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规定只是暂行性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结算方式(包括收取与支付)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结算;享受免税政策的国际货代收入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3年8月1日起至本文发布之日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追回方可享受免税规定。

      八、增加试点过渡期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执行期限及具体要求八、增加试点过渡期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执行期限及具体要求1.增加洋山、东疆两大保税港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期限,即2015年12月31日前2.增加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执行期限,即2015年12月31日前3.增加融资租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执行期限,即2015年12月31日前106号文同时规定商务部授权批准的试点纳税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满足“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意味着现有未达标的试点纳税人最迟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否则有关差额征税、即征即退政策均无法享受九、广播影视服务过渡期优惠政策到期九、广播影视服务过渡期优惠政策到期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至2013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但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自2014年1月1日起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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