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管理规定.docx
9页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诉讼服务中心工作,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我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诉讼服务中心岗位职责作如下规定一、总 则第一条 诉讼服务中心以服务当事人为宗旨,为当事人、代理人等来院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条 诉讼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导诉、诉讼指导、诉前调解、立案、立案调解、诉讼保全、排期公告、材料收转、案件移送、案件查询、查阅卷宗、信访接待、诉讼费用预收结算、执行款项领取以及便民服务等工作,力求将除开庭以外的所有诉讼事务均集中在诉讼服务中心办理第三条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准时到岗,按规定着装,佩戴相应标志,做到精神饱满、举止得体、服务周到、用语文明、高效及时、方法适当第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办理能立即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向来访群众说明情况,确定约期办理或答复的时间对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第五条 诉讼服务中心公开承诺立案受理、信访处理、信息查询、案件咨询、材料转交等有关内容的时间、期限、要求等,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开岗位,因事临时离开岗位30分钟以内的,应当在窗口明确告知离岗事由;离开窗口超过30分钟的,应报告立案团队负责人安排其他人员在窗口值班 第七条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每月月底前2日内对本月所做工作的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后报立案团队负责人,内勤于规定的报表日前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数据第八条 立案团队每月上旬对中心工作人员上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情况在内部通报第九条 诉讼服务中心安排院领导班子成员轮流接访时间信访工作人员参与院领导接访并做好记录第十条 在候访服务区设置意见箱,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群众投诉,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导 诉第十一条 导诉员负责对到诉讼服务中心的人员首问接待,按照其需求进行准确过滤、引导和分流介绍人民法院的职能、各部门分工、受案条件、诉讼程序,引导群众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方式解决纠纷第十二条 按照各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引导来访人员到相应的场所,并对老弱病残等来访人员,提供相应帮助第十三条 引导来访人员离开法院三、诉讼指导 诉前调解 第十四条 对前来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包括诉讼指南、法律释明和风险告知。
指导当事人书写诉状、答辩状、申请书等诉讼材料对明显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向当事人进行说服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至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联系第十五条 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途径解决纠纷,对同意通过非诉途径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根据案情分流至诉前调解组织或驻院人民调解组织引导来访群众通过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非讼途径解决纠纷;做好调解确认和人民调解指导工作 四、立案登记 立案调解 诉讼保全第十六条 对各类一审案件、申请执行案件、申请赔偿案件登记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材料后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又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收到破产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异议案件相关材料后,工作人员及时转交相关承办团队,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之日起5日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到立案团队办理立案登记手续;不符合立案条件又坚持起诉的,提交书面不立案意见交立案团队办理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提出诉讼费缓交申请的,审查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办理审批手续;审查认为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第十八条 开展假日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工作,方便当事人诉讼。
假日立案: 第十九条 对非诉保全案件进行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及时作出裁定对准予保全的非诉保全案件和诉中财产保全案件及时登记并移送执行团队实施保全第二十条 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以及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民商事案件及时组织调解一周内调解仍未成功的,及时移送办案团队审理,并做好立案调解阶段与案件审理阶段的衔接工作五、排期公告 材料收转 案件移送第二十一条 各办案团队确定案件的开庭、听证日期后,应于开庭、听证日期届满三天前在内网预定审判庭,并将开庭公告在立案大厅登记工作人员最迟于开庭前一日录入开庭信息,并于开庭前一日下班前在电子显示屏上公告,公告信息应完整无误第二十二条 对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联系案件主审法官、执行人员接待办理,或代为转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接收办理当事人、代理人递交的需转交审判法官和执行人员的诉讼材料第二十四条 接收审判法官、执行人员需在中心送达当事人、代理人的法律文书及诉讼材料等第二十五条 接收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裁定递交或者邮寄的上诉状等诉讼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应的办案团队办理上诉案件移送工作第二十六条 办理上诉移送、上级提审、指令审理、发回重审案件以及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等案件的调卷工作和退卷工作,在接到卷宗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办理委托送达和司法协助相关工作,在接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六、案件查询 联系法官 查阅案卷第二十八条 对当事人、代理人要求查询案件立案时间、开庭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等一般性案件信息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查询并予以答复对查询案件一般信息的,及时查询并告知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代理人要求查询其他涉案信息的,询问案件主审法官、执行员,能够直接答复的,直接答复;不能直接答复的,联系案件主审法官、执行员接待或者预约接待第三十条 当事人、代理人查阅未归档案卷材料的,工作人员及时联系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接待并核实身份及查阅内容需要预约阅卷时间的,按照承办法官的指示办理预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代理人查阅案卷材料时,工作人员应进行登记,并核对其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件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现场监督阅卷人阅卷阅卷人需要复印相关案卷材料的,工作人员通知原承办法官核实后办理第三十三条 阅卷人查阅案卷材料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核对案卷材料有无缺少、毁损,并将已经归档的案卷及时交档案室,将未归档案卷材料移交承办法官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代理人查阅已经归档案卷材料的,可在阅卷室查阅电子档案;需要查阅纸质案卷材料的,按上述查阅未归档案卷材料的规定办理。
需要复印相关案卷材料的,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七、信访接待 领导值班 第三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信访接待,建立来访人员台账,登记来访人基本情况及主要信访诉求,并录入网上信访管理平台第三十六条 根据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区别情况,分别处理:(一)对能够直接答复的,直接答复,并将答复情况记录备查二)对反映的问题系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或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接待;承办人不能及时接待的,联系承办人约定接访时间后制作约期接谈单三)对反映干警违法违纪的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四)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告知其到相关部门办理五)发现上访人有矛盾激化苗头的,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根据分管领导批示处理第三十七条 对上级法院、党委政府、人大及院领导交办的涉诉信访件,立案团队制作转办函,转交案件承办法官办理:(一)对初信初访案件,承办法官和承办团队负责人共同接访,做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以防止或减少重信重访发生;(二)对重信重访案件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制定并落实化解方案,做好息诉罢访工作;(三)对重大信访案件,由分管院领导及时向院长汇报,严格落实“四定一包”(定时间、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案处理)责任制,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四)对进X非正常访案件,将案件情况书面材料交立案团队向县稳定办汇报,由稳定办落实包保稳控措施,以防止上访人再次进X。
第三十八条 对来信来访能当面答复的应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最迟不得超过30日30日内不能办理答复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第三十九条 对来访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较为复杂疑难或者来访人员情绪异常的,转值班院领导接待处理具体内容见《涉诉信访案件管理规定》)八、诉讼费预收结算 执行款项领取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按照《诉讼费预交通知书》确定的数额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费用第四十一条 集中于每周二、四办理诉讼费的退费和执行款项发放的相关工作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用退费的,工作人员应当联系承办法官核实《退费单据》内容并签署意见,核对当事人身份证、法律文书等有关材料后按本院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 当事人领取执行款项的,工作人员应当联系执行法官按执行款物领取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内容见《诉讼费管理办法》) 九、便民服务第四十三条 为来访人提供笔墨纸张、老花镜、饮用水、常用急救药品、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机等便民服务物品及设备,发放诉讼指导材料第四十四条 来访人员要求复印材料的,工作人员引导其到文印中心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