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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车船税学习培训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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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金华市车船税学习培训资料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二○○九年十二月-2-目 录一 、车 船 税 新 政 策 业 务 解 读 …………………………………1.车 船 税 历 史 沿 革2.新 车 船 税 的 主 要 变 化 3.车 船 税 的 纳 税 人4.车 船 税 的 征 税 范 围5.我 省 车 船 税 的 税 额 标 准6.各 税 目 计 税 依 据 的 来 源7.各 税 目 计 税 依 据 尾 数 处 理 办 法8.车 辆 自 重 如 何 确 定9.车 船 税 的 减 免 规 定10.各 类 车 船 的 划 分11.代收代缴单位如何掌握减免税12.车 船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和 纳 税 期 限13.车 船 税 的 计 算14.可 按 月 计 算 的 特 殊 情 况15.车 船 税 的 退 税16.车 船 税 的 纳 税 地 点17.跨 区 域 购 买 “交 强 险 ”的 是 否 缴 纳 车 船 税18.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中遇到问题如何处理-3-19.机 动 车 车 船 税 的 扣 缴 义 务 人20.纳 税 人 应 提 供 的 资 料21.开 单22.扣 缴 义 务 人 审 核 查 验23.发 票 开 具24.税 款 解 缴25.保 险 机 构 软 件 测 试 主 要 内 容26.代 扣 代 缴 账 簿 设 置 和 信 息 报 送27.代收代缴手续费如何确定28.代 收 代 缴 义 务 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29.税 务 机 关 的 责 任30.对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的 管 理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车 船 税 暂 行 条 例 …………………………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车 船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四、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五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车 船 税 暂 行 条 例 工 作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六、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车 船 税 暂 行 条 例 》的 通 知 ………………………………………………………八 、浙 江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浙 江 监 管 局 《关 于-4-印 发 浙 江 省 车 船 税 代 收 代 缴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的 通 知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 、浙 江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浙 江 监 管 局 《关 于进 一 步 做 好 车 船 税 代 收 代 缴 工 作 的 通 知 》…………………………………………………………………-5-车 船 税 新 政 策 业 务 解 读一、车 船 税 历 史 沿 革•车船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 ,新中国成立后,前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73 年简化税制时将其并入工商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于 1986 年 10 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又重新开始征收车船使用税从而形成了内外不统一的两套车船税税制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存在着税制老化,内外不统一,税 额严重偏低等诸多矛盾,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经过多年调研,于 2006 年 12 月 27 日终于经国务院第16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 月 29 日,国 务院以第 482 号令的形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二 、 新 车 船 税 条 例 发 生 的 主 要 变 化•条例不仅适用于国内的单 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外企和外籍个人,实现了内外统一•将“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成为了名符其实的财产税•引入“管理人”的概念;同时明确规定了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 缴纳车船税的, 应当由使用人代缴•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对大中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标准给予了明确划分;对载货汽车实行按车辆自重(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作为计税依据•大幅度地提高了税额幅度•明确规定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 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不再征税,充分体现了党的惠民政策。

      •明确了只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免税;对机关、团体、事 业单位全部纳入了征税范围-6-•根据国际条约,对外交使领馆的外交人员车船给予免税;对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不征车船税 •只授权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对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 车船可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地方再无其他减免税管理权限,这也体现了党的惠民政策三 、 车 船 税 的 纳 税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引入“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 权,不具有所有 权的单位•《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车 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 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四 、 车 船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为依法 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 记的车船•车船管理部门为公安、交通、农业、和 军事等部门 •机场、港口和企业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 ,若需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也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五 、 我 省 车 船 税 的 税 额 标 准条例规定了车辆的税额幅度,细则规定了船舶的税额标准和车辆的子目及税额幅度 (详见条例、 细则),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授权,经省政府确定我省 车辆的税额标准为:1.载客汽车•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 20 人的载 客汽车) 每年每辆 540 元;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 9 人且小于 20 人的 载客汽车)每年每辆 480 元;•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 9 人的载客汽 车 ) 每年每辆 360 元;•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 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 1 升的 载客汽车)每年每辆 240 元。

      2.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年每吨 60 元 (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业机械车)特殊车辆说明•半挂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 载货汽车的标准计征•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 车的标准计征-7-3.摩托车 每年每辆 60 元4.船舶(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 200 吨的,每吨 3 元;(二)净吨位 201 吨至 2000 吨的,每吨 4 元;(三)净吨位 2001 吨至 10000 吨的,每吨 5 元;(四)净吨位 10001 吨及其以上的,每吨 6 元六 、 各 税 目 计 税 依 据 的 来 源•各税目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 马力等 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 门办理登记手续 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七 、 各 税 目 计 税 依 据 尾 数 处 理 办 法•车辆自重尾数在 0.5 吨以下(含 0.5 吨)的,按照 0.5 吨计算;超过 0.5 吨的,按照 1 吨计算。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 0.5 吨以下(含 0.5 吨)的不予计算,超过 0.5 吨的,按照 1 吨计算•1 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 1 吨计算八 、 车 辆 自 重 如 何 确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规定,条例和细则所称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九 、 车 船 税 的 减 免 规 定(法 定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 动驳船)•拖拉机 •捕捞和养殖渔船•军队、武警 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外交车船-8-(地方政府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 〔2007〕42 号)规定城市、 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在 2008 年 12 月31 日前免征车船税,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如纳税确有困难需给予减免税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提出申 请,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十、各类车船的划分1.非机动车的划分细则第五条对非机动车船给予了明确解释: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2.拖拉机的划分•拖拉机 细则第六条明确解释为: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3.军队、武警专用车船的划分•细则第八条 解释为: 军队、武警 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4.警用车船的划分•细则第九条规定为:警用 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5.外交车船 十一、代收代缴单位如何掌握减免税•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不需要税务机关的减免税证明,由代征人根据军队牌照、武警牌照和警用牌照直接来确定征免•警用车辆牌照的最后一位必 须是红色的“警”字•对拖拉机以农业(农机)部 门核发的拖拉机行车证为 依据直接免税•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 、外交人员的免税车辆,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证明为依据,只有持有免税证明的车辆,才不征车船税(实际操作中也可以减免税批复为准不征车船税)其他购买交强险的所有车辆,都必须征税-9-十 二 、 车 船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和 纳 税 期 限1.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细则规定:车船管理部门 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 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 门办理应税车船登 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 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总局和保监会联合通知规 定:新购置的机动车, 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 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2.车船税的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征收机动车车船税实行按会计年度(公历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 缴纳,即无 论纳税人何时投保“交强险” (除新购置车辆、购买短期“交强险”外),都应从本年度 1 月 1 日起计算到年度终了之日止缴纳本年度应纳税款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 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十 三 、 车 船 税 的 计 算•载客汽车:根据机动车行 驶证确定的核定载客人数确定其是大型、中型、小型载客汽车,判定其适用税额如果机动车行驶证上确定其为微型客车,则按微型车税额标准征税•载货汽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 轮式机械等车辆应纳 税额的计算: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整备质量确定的车辆自重(一般标明的是 KG),计算其应税吨位。

      •应纳税额= 计税吨位×60 元•摩托车:按辆每年 60 元十 四 、 可 按 月 计 算 的 特 殊 情 况•购置的新车船;•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特殊情况-10-•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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