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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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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法(论文)  试论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 姓  名 张 胜 学  号 4041*****722 学  院 信息工程学院 专  业 网络工程 指导教师 曲文龙 年月 日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关系呈现新的特点,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地增加,这说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仲裁和诉讼的成本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劳动争议井喷式剧增劳动争议,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之一我认为建议政府的劳动管理相关部门,应该深入研究劳动争议后如何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了解清晰劳动争议调和劳动仲裁的相同点,不同点,加以区分,分别对待,这样在基层层面就能化解劳动争议,发展健康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的用工环境关键词: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   诉讼 目录引言: 1一、 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 1二、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相同点 22.1 两种方式都是第三者居中处理 22.2二者均不是最终的解决方式 22.3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非权力机关处理 22.4 劳动仲裁和劳动调解都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 22.5仲裁和调解都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取得管辖权。

      2三、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不同点 33.1受理案件机构不同 33.2调解与仲裁程序不同 33.3调解协议和仲裁决定书的执行力不同 33.3处理争议的灵活性不一样 43.4调解员的职能和仲裁员的职能不同 43.5 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的效力不同 43.6 调解员与仲裁员的组成不同 5结语 5参考文献: 5引言:所谓的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为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那么出现劳动争议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对调解仲裁法律条文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这都是属于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什么样纠纷应用于调解,什么纠纷应用于仲裁,作为劳动当事人都需要明白这些法律程序,才能更好的获取法律的保护,维护自身的权益。

      本文就从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以下论述一、 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 调解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常用的、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为解决相互之间的矛盾或纠纷,自然而然产生的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伴随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调解仍然在纠纷解决领域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1]在我国,调解重新受到重视并加以提倡,各种领域和专业的调解机构不断出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被赋予合同效力,法院提倡法官们鼓励当事人尽量调解解决争议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劳动争议仲裁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保护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相同点 2.1 两种方式都是第三者居中处理 在劳动关系发生纠纷之后,为了保障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律权益,除了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处理之外,第三方的加入给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使得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顺利解决[2]。

      仲裁员和调解员都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他们都处于独立和公正的地位,为当事人双方所信任,有较高的声望和权威,它们的处理方案能使当事人接受 2.2二者均不是最终的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从这些方式的前后排序来分析,只有诉讼才是最终的解决方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明文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的基础上,劳动关系当事人都有权利向法院进行起诉,寻求法律的保护 2.3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非权力机关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指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组织机构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有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三类机构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争议调解的机构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者均不是权力机关,但是下达的相关调解和仲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2.4 劳动仲裁和劳动调解都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两者都是需要一定的程序规范,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

      二者的程序规则可以事先由当事人协商约定,这一特定规则一旦约定,双方之间便建立起了以规则内容为标的的契约关系2.5仲裁和调解都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取得管辖权当事人意思自愿原则是仲裁和调解的共同基础就仲裁而言,没有当事人之间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不能也无权对当事人强行进行管辖对于调解而言,当事人的意思始终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当事人授予调解机构或调解员的管辖权可随时因一方或双方共同的终止调解的意思表示而归于消灭三、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不同点 3.1受理案件机构不同 劳动争议发生以后,如果当事人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不愿协商解决,可以向调节委员会申请调节当事人申请调节,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节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但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首先必须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无权仲裁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2调解与仲裁程序不同 调解委员会主任在主持召开有争议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调解委员可以指定1至2名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指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而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使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并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方案3.3调解协议和仲裁决定书的执行力不同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调解委员会只能劝说或督促其执行,但无权强制执行,当事人也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对方执行对于不能履行或不愿意履行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生效的调解书和仲裁书,当事人必须执行[3]一方当事人若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想人民法院起诉 3.3处理争议的灵活性不一样调解较之仲裁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调解可以按照调解机构制定的调解程序,也可按照当事人或调解人认为合适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根据互谅互让的原则,不一定完全根据责任的大小决定赔偿或补偿,补偿的方式也不受限制调解中的第三者并不试图运用现有的法律规范来解决双方的冲突,而是对冲突双方提出的观点和要求策划一种妥协与和解的办法而争议交付仲裁,则须按照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时仲裁庭根据事实与法律,必须根据责任的大小决定赔偿或补偿多少,补偿的方式应是法律许可的或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约定的或按照国际惯例的做法3.4调解员的职能和仲裁员的职能不同调解员在调解中起促进和解作用,调解协议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而仲裁员的作用是独立审理,应根据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做出决定,独立公正地做出裁决,裁决书勿需经当事人同意3.5 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的效力不同调解书虽然反映了双方的意愿,但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书中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之所以能兑现,主要依靠道义力量而仲裁裁决书不一定完全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愿望,但只要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如果败诉方不自动履行,胜诉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做出后并不能马上生效,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人在签收前反悔,且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强制约束力,只要一方反悔,调解协议就不再发生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不同,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根据双方的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或直接做出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须当事人签收,也不允许当事人反悔,如一方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6 调解员与仲裁员的组成不同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调解员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曾任审判员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执业满三年的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对比,可以看出虽然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在设立目的,还有原则的规定上都具有相似性,但在具体的性质、适用范围上,还是有明显的不同,将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点,能促使纠纷得以更快更经济地解决。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对劳动争议的解决处理方式做出深刻的认识,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创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拉动国民经济迅猛发展贡献力量,希望以上的分析能对大家更好的认识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有所帮助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J].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6):3-8 [2] 黎建飞.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三版)[M]. 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小文库》编选组编.调解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4] 童卫东:构建和谐——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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