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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律师辩护的专业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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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未成年人律师辩护的专业化    [内容Summary]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法定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专业化与独立化,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有效性,要求未成年人律师辩护应具备专业化水准我国未成年人律师辩护的专业化建设日益受到重视,但整体上辩护效果不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辩护质量更是不容乐观未成年人律师辩护专业化的实现既需要国家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又需要开展未成年人专业辩护律师队伍建设[Key]律师辩护 专业化 刑事法律援助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在我国,未成年人的律师辩护权在立法上得到肯认,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67条亦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权但在实践中,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往往未能获得有效的律师辩护,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逐渐完善的时代背景下,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化刑事辩护服务的需求也日益紧迫一、未成年人律师辩护专业化的必要性未成年人律师辩护专业化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法定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专业化与独立化,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有效性。

      一)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特殊性的要求未成年时期是介乎儿童期与成年期之间的阶段,因而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具有显著特性,未成年时期是一个人由“本能”走向“理智”的过程但这一时期时常表现出认知能力与控制能力之不足,“青少年在很多方面都还没有完全定型,不仅仍然要依靠父母,而且他们受幼稚的判断左右的特性决定对自身和他人都会构成不利的威胁”,因而,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根据有关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征例如,未成年人犯罪动机排前三位的是“一时冲动”、“哥们义气”和“好奇心”,所占比例分别为30%、19.5%、11.7%;未成年人犯罪目的排前三位的是“为了钱财”、“为了哥们出气”、“为了恶作剧或好玩”,所占比例分别为28%、27%、16%显然,因“哥们义气”、“为了恶作剧或好玩”等因素实施犯罪,说明未成年人心智的不成熟;一些未成年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钱财”,如在校园附近抢劫比自己年龄小的学生的钱财,他们即使采用了暴力手段,但常常达不到成年人在抢劫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贪婪性同时,因未成年人的力量、胆量不足,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组织形态上,共同犯罪占有相当的比重。

      2009年至2013年,全国法院系统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实施共同犯罪的未成年罪犯在所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平均占比超过20%,五年来占比分别为25.24%、23.95%、23.56%、22.19%、22.52%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構成的特殊性,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强调“教育为主、打击为辅”的原则因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律师辩护有特殊的要求,称职的辩护律师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尤其要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包括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监护人是否存在责任,这显然是不同于为成年人辩护的思维或者策略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法定化的要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严重,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被称为世界三大公害但同时,人们也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为此,国际社会和各国通过制定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不仅涉及社会保障领域,也进入到刑事司法领域如何平衡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惩罚未成年人犯罪之间的关系?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儿童权利公约》等,上述公约明确了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并逐步形成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是指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制定的有关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政策、原则、标准和规则的总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明确了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它对世界各国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产生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引领了世界各国制定和修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的基本方向,是世界各国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最低限度要求根据相关公约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价值取向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因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不能狭隘地认为是“惩罚”,更重要的是帮助未成年犯“改过白新”,重新融入社会因此,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这种特殊保护体现在对未成年人适用不同于成年人的刑事法律制度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通过独立的少年刑法和少年司法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我国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一直是法制建设的重点内容,未成年人法律体系逐步明确了未成年人工作的价值、目标、原则及内容我国未成年人立法保护呈现出两大特征:一是立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范围较为广泛,保护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只是立法保护的一个领域;二是未成年人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等构成,其渊源具有多层次性,且专门规范性文件为数不少。

      在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中,《刑事诉讼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基于相关国际公约,还是相关国内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已经具有自成体系的发展趋势,如果辩护律师不经过专门的学习与培训,是无法真正理解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也不熟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诸多制度措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意味着立法已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成年人刑事司法予以区别对待,这种“二元分离”的立法模式要求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应具有专业知识,未成年人律师辩护的专业化建设势在必行 (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专业化的要求无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是强调“惩罚”,还是关注“保护”,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专业化与独立化的方向发展是其基本表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专业化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解读:一是建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如法院、检察院建立专门机构,相关社会服务组织的专业化;二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活动参与主体具有专职属性或者具有专业水平和知识可见,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建构在国家和社会两个层面,参与人员往往为专职或者专业人员。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独立化是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不再依附于成年人刑事司法或者普通刑事司法,是自成体系的独立部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专业化与独立化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如果没有专门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不可能真正独立于成年人刑事司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独立化又进一步推动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才的发展,从而形成“未成年人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说,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之历史,就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专业化与独立化之历史从域外实践来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独立于成年人刑事司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抑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制的专业化是一个逐渐完善与发展的过程当前很多国家建立了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制,并且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活动参与主体越来越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化美国少年司法体制的建设历史悠久,早在1824年,纽约市建立了第一个少年矫正所;1899年7月1日,美国伊利诺伊州库克郡(Cook County)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院;1899年《伊利诺伊州未成年人法院法》的颁布被认为是美国少年刑法和少年司法的诞生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直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并从司法实践与立法规范两个层面同时展开一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法院、检察机关开始建立专门的办案机构,侦查机关、执行部门、相关社会服务组织也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成立了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犯合议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普通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进行专门审判当前,我国主要形成了三种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模式:专门的少年审判庭、设立于刑庭的少年审判合议庭、少年综合审判庭,一些地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化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至2014年底,浙江全省共有34个法院设立了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全省各级法院共有157名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正式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这对于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未成年人刑事侦查方面,我国一些地方积极尝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的专业化建设例如,北京海淀区、上海浦东新区、山东烟台市芝罘区、钦州钦南区等设立了专门预审机构或人员另一方面,在立法层面,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专业化是立法规定的重点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2010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也指出:“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重视,加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和专门队伍建设。

      2015年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指出,严格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同时,一些地方性规范文件也强调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构,如2013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办法》第2条规定:“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般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当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制的专业化发展既是世界的发展潮流,也是我国当前的客观实践有学者担忧,当前司法改革总体上要求扁平化,这意味着需要缩减相关机构,在检察机关、法院独立设置的未成年人办案部门面临被撤并的风险笔者以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业化发展路径是不会改变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體制的专业化意味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将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即所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活动的参与主体的职责虽有所不同,但都应秉持共同的价值理念,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达成“知识共同体”显然,未成年人律师辩护亦理应朝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可以说,未成年人律师辩护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未成年人律师辩护有效性的要求现代刑事诉讼强调控、辩、审三方能够各司其职,刑事诉讼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检察机关的首要职责是指控犯罪,这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基本要求;法院居中、平等对待两造,依法作出裁判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活动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一定的司法保护职责,如未成年人检察强调“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专门化建设,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律师的辩护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消解,律师辩护并非“必需品”实践中,有不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就认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慎之又慎,援助律师能够援助的空间很小,是否援助、是否认真及时援助对案件处理基本没有影响,法律援助仅具有程序上的象征意义然而,检察机关与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不能取代辩护律师在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仍是其基本职责,如有研究指出,对未成年人为首要分子的犯罪,尤其是严重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必须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予以打击,通过刑罚处罚使未成年犯罪人感受到法律的严厉性,深刻认识到有些鸿沟和规则不可逾越,一旦逾越就要承担比较严重的刑罚责任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律师有效帮助的意义绝不亚于他们为成年人提供辩护服务。

      究其原因,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决定了他们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忠实代表对此,有学者指出,政府应当设立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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