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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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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适 应新时期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学分认定 与管理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 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 (教师〔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在我省学前教育 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从事 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 理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 周期(本周期为2011 -2015年)核定的管理制度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 30 学分;五年一周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不少于 30学分,累计学分不得少于 360学分;新任教师须另需参加 100 学时以上的新教师适应性培训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各级教研机构组织举 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国民教育学历提 高培训、论文撰写和教育科学研究等, 均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第二章学分认定第六条 参加学校校本研训经考核合格者,凭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学习证明和教师本人学习笔记认定学分,每 3学时计1学分本项目培训学分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 30学 分第七条 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 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者,依据培训结业证书 登记的学时数认定学分, 其中县级集中培训每 1学时计1学 分,市(州)级集中培训每 1学时计2学分,省级集中培训 每1学时计3学分,国家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4学分其 中,获得优秀学员的,按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 各加10分、8分、6分、4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认定学分第八条 凡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教师,凭毕业证进行学分认定,学习期间(最长 5年)每学年计30学分人社部 门组织的公休课培训,按 5年30学分认定第九条 担任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教师培训 项目教学、工作者,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认定学分,学时数以聘任单位由具的证明为据, 分别按照县级每1学时 计2学分,市(州)级每1学时计3学分,省级每1学时计 4学分,国家级每1学时计5学分第十条 参加县级以上有组织、经过注册的网络培训学 习,完成网络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结 业证书者,依据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认定学分,每 2学时计 1学分。

      第十一条 报刊上发表论文者,凭报刊原件认定学分, 国家级、省级、市级每篇分别计 6、4、3学分;正式由版教 育教学方面的教材、专著者,凭原件认定学分,共计 10学 分;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凭结题文件按 国家级、省级、市级每项分别计 10、6、4学分,第三名按相应学分折半计(同一课题不重复计算) ;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者,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凭获奖证书按国家级、省级、 市级每项分别计10、6、4学分,第三名按相应学分折半计第十二条 男55岁以上、女50岁以上的专任教师在学 校指导青年教师的,按校本研修计算学分,每年不超过 30 学分;城区学校教师被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民族地 区、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或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区 学校研修的,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认定 120学分,时间在1年以上的,认定240学分;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 无法完成培训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适当免修学分,增加或免修学分的办法由各地教 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第十三条教师在同类型学校之间调动,新任职学校及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认可其调动前所获得的培训学分第三章学分登记第十四条 年度学分登记程序。

      一)本人申请教师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 内,凭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 学时证明书(以下统称为证书),向所在学校申请学分登记二)学校审查学校对申请学分登记的教师年度内参 加培训的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其提交的证书核实 后,编制年度申请学分登记教师名册,连同证书原件、复印 件(1份)报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指定的教 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审核登记三)县(市、区)登记县(市、区)登记机构在全 面审核学校提交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材料的基础上,逐一将 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在其《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 登记证书》(下简称《登记证书》)上,并建立培训学分登记 文本档案留存省直学校(单位)教师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由省教育 厅负责;市(州)直属学校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由市(州)教育局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登记证书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教育 行政部门加盖“学分认定专用章”后,颁发给教师教师个 人应妥善保存,作为周期学分认定登记的重要依据四)市(州)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 对所属县(市、区)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进行集中审核, 并予以确认。

      五)省级备案年度学分登记结束后,县(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 记情况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汇总各县(市、 区)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记情况,并于次年五月底前 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十五条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程序一)学校申报学校依据《登记证书》年度学分登记 信息,对教师进行周期学分审核后,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向 县市区登记机构申报周期学分核定和结业核准二)县(市、区)审查县(市、区)登记机构逐一 核实教师的周期学分,提由是否准予其结业的意见,报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州教育行 政部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教师的周期学分核定与结 业核准工作,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三)市(州)确认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每位教师五 年一周期培训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达到规定要求 者予以确认,并上报省教育厅四)省复核备案省教育厅指定机构对市州教育局确 认的结论进行复核备案 复核合格者,由市州教育局在其《登 记证书》上签署“合格”意见第四章 学分使用第十六条教师参加培训和完成学分的情况作为教师年 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培养、名优教 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要将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和教师完成培训学分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 凡当年有20%及以上的教师未能完 成最低学分的学校,原则上当年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各类先进 单位(集体)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由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七条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中小学教师学分认定 工作,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中 小学教师学分认定工作省教育厅每年度通报一次各地教师培训工作和培训学 分认定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市(州) 、县(市、区)教师 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每五年一个周期结束后,省教育厅将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情况和学分认定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并适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第五章 其他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中小学教师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 为准第十九条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地 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附件: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式样)附件:1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甘肃省教育厅监制填表说明1、工作单位”栏应填到所在县市区2、1 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填写要求:① 项目名称”须填写全称,并同时注明置换脱产研修、短 期集中培训、远程培训、校本研训等。

      ②学时数以结业证书或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③批准文号指批准机构下达培训项目或培训计划的文号, 参培层次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校本等④市州、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和市州直属学校的由市州教育局审核并签署意见省直学校的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 导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3、周期结业学分审核登记”表填写要求:①其他”指校本研训等②学校、县市区意见为 初审结业”,市州意见为 结业证书编号: 1寸免冠彩照(盖颁发单位钢印生效)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职务 职称 任教学科工作单位 年度培训学分登记项目名称起止时 问 (年月 日)培训单位学 时学 分批准 文号 及参 培层 次登记人 签名负责人签 名合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年 月日周期结业学分审核登记( 年一 年)周期参训及学分完年度参培层次及次数学时学分国家 级省级市级县级校本其他成 情 况合 计学校 意见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年 月日县市 区教 育局 意见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年 月日市州 教育 局 意见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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