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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设置中的再保险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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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设置中的再保险问题研究张昌磊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精算研究生【内容提要】 我国保险业关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MCR)的标准,借鉴了欧盟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推出的 Solvency 0/I 指引的规定,并加以简化,将其计算基数从签单毛保费简化为净自留保费,因此产生了对再保险问题处理上的差异本文从计算 MCR 的基本原理和模型入手,研究我国保险业这种简化处理对 MCR 保费系数的影响研究发现,根据 VaR 的计算原理,以净保费为基数计算出来的 MCR 系数要大于以毛保费计算出来的 MCR 系数此外,利用我国保险公司赔付率和综合成本率的相关历史数据,本文计算了以净保费为基数的 MCR 系数和以毛保费为基数的 MCR 系数,认为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所采用的 MCR 系数可能设置的较低关键词】 非寿险 最低偿付能力资本 再保险一、前言一、前言保险公司经营的一大特点就是负债经营从运营原理来看,保险公司通过大量的保单来聚集保费,然后将收取的保费支付给部分遭受保险损失的被保险人,其经营过程所需要的资金很大部分是来自于保费但是,完全依靠保费来经营保险业务,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是不安全的,一旦发生保险理赔十分集中、且额度较大的情况,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很可能不能满足理赔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有额外的自由资本来应对这种风险,以防止保险公司无本经营的情况发生。

      由于保险公司这部分的自由资本实际上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债能力而产生的,因此又被称作为偿付能力资本,也就是偿还债务的能力所对应的资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本是防止保险公司因意外损失额度过大导致资不抵债而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供的保证资本,是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保障偿付能力资本的定义,主要有两个官方来源,一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IAIS)在其一份报告(IAIS,2002)中对偿付能力做出了以下定义:假如一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任何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下都可以满足其所拥有保单的相应责任,那么就说这家保险公司是偿付能力充足的(Solvent) 二是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在其颁布的针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相关指引(EEC,1973)中也对偿付能力资本做出过定义:偿付能力资本相当于一种超出责任准备金之上的补充准备金,目的在于满足保险负债要求,应对商业运营的波动,一般是由自由资本构成目前世界上关于偿付能力资本的规定和设置主要有两大体系,欧盟的 Solvency 体系和北美的RBC(Risk Based Capital)体系。

      在欧盟方面,自20 世纪 70 年代起欧盟就开始在其成员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保险资本监管制度,现在已经有超过四十年的历史欧盟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本的规定经历了 Solvency 0,SolvencyⅠ,以及目前正在研发中的 Solvency Ⅱ三个阶段在 Solvency 0 和SolvencyⅠ体系中,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的设置原理都是基于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 VaR)的损失理论Campagne(1961)教授最早提出了基于 VaR理论的保险公司损失模型,后来 De Mori(1980)等人又对 Campagne 提出的模型进行不断修改而在最新的 Solvency Ⅱ体系中,欧盟则尝试通过细分险种、风险分类的方法首先单独计算偿付能力资本,然后再进行汇总,其技术上与美国方面的 RBC 系统原理较为相似目前,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本的强制性要求一般都是最低偿付能力资本额度(MCR,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 ,也就是保险公司必须达到的最低自由资本的法定额度在欧盟的 Solvency 体系(Solvency 0、Solvency I、Solvency II)中,关于最低偿付能力资本额度MCR 的设置,并没有考虑区分风险,而是直接通过历史赔付和费用情况计算出来的,因此在计算MCR 的过程中,并不需要针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来进行逐一考虑,但是必须将再保的情况考虑进去。

      再保险和最低偿付能力资本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目前 Solvency 体系中,计算最低偿付能力资本时需要将再保险因素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只需要考虑直保公司自身所面临的承保风险即可,直保公司的再保分出情况直接影响到其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的大小,分出部分越多,直保公司自身所需要的偿付能力资本就越少因此,怎样处理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的计算和再保险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业关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资本(MCR)要求的标准,借鉴了欧盟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推出的 Solvency 0/I 指引的规定,并加以简化,保留了欧盟 Solvency 系统中的 MCR 计算系数,但将其计算基数从签单毛保费简化为净自留保费,其处理上的差异正是在于怎样考虑再保险,而事实上这种处理上的差异将对 MCR 计算系数产生影响二、二、Solvency 系统对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设置系统对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设置及中国借鉴及中国借鉴保险公司运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保险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以及再保险风险等风险,从欧盟 Solvency 系统对最低偿付能力资本 MCR(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要求的设置原理来看,MCR 对应的应该主要是保险风险,或者说是承保风险。

      当然这里是从保险公司负债的角度来看,假如从保险公司资产的角度来出发,保险公司的资产不可避免的也会涉及到市场风险等其它风险而对于本文所研究的再保险,由于和MCR 的计算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对再保险问题处理上的差异会直接影响到 MCR 的大小一一)欧盟欧盟 Solvency 系统对非寿险公司最低偿付系统对非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设置能力资本要求的设置欧盟的 Solvency 系统设置的目的在于防止财产保险公司由于自有资本不足等原因,在发生较大保险赔付时资不抵债而破产,其核心内容是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本方面的相关规定欧盟 Solvency系统先后经历了 Solvency 0,SolvencyⅠ以及Solvency Ⅱ三个阶段,其中 Solvency 0 从 1979 年开始正式实施,SolvencyⅠ从 2002 年开始正式实施,而 Solvency Ⅱ目前仍在研究制定阶段1.1. Solvency 0 对对 MCR 的规定的规定由 Campagne 教授负责的工作小组于 1961 年向欧盟经济委员会(OEEC)提交了研究报告,报告中对最低偿付能力资本 MCR 的计算基于 VaR 原理。

      欧盟委员会基于此报告,于 1793 年发布了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资本的第一号指引(Directive 73/239/EEC) ,后来又于 1979 年发布了关于寿险业务的偿付能力资本第一指引(Directive 79/267/EEC) ,这两个指引是 Solvency 0 的两个主要文件,Solvency 0 的框架和主要内容都是围绕着这两个文件展开的Solvency 0 中对非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的要求根据 Campagne 教授的研究结果得出,其原理即为 VaR 原理按照 Solvency 0 的规定,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较大的一项:[1](会计年度保费基数 1000 万欧洲货币单位以下部分的 18%加上 1000 万欧洲货币单位以上部分的 16%)×再保率[2](最近三年平均赔付金额 700 万欧洲货币单位以下部分的 26%加上 700 万欧洲货币单位以上部分的 23%)×再保率其中自留比率等于净赔款支出(after deduction of transfers for reinsurance)除以总赔款支出,另外根据指引要求,自留比率的绝对值不能小于 0.5。

      规定中的保费基数为签单毛保费(Gross Written Premium) ,即我们所理解的保险费业务收入另外无论是采用保费为基数还是采用赔付为基数,Solvency 0 中都设置了拐点,这主要是出于保险公司规模效应的考虑,欧盟委员会认为保险公司随着其业务规模的扩大,其分散风险的能力也会越来越强,因此对其偿付能力资本的要求有所降低2.2.Solvency ⅠⅠ对对 MCR 的规定的规定Solvency 0 自实施以来,经历了两次重要的评估工作,第一次评估工作由 Muller 博士负责,评估报告为著名的“Muller 报告”(Muller,1997) ,第二次评估是欧盟委员会委托毕马威咨询公司(KPMG)来完成的,评估报告为“KPMG 报告”(KPMG,2002) 根据这两份评估报告以及其它相关的理论研究,欧盟委员会对 Solvency 原指引(Directive 73/239/EEC)做出了一些调整,调整后的指引文件为 COM(2002c) ,调整后的标准称为Solvency Ⅰ,但其总体框架仍与 Solvency 0 一致SolvencyⅠ中对非寿险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的规定与(Directive 73/239/EEC)类似,不过根据“Muller 报告”的研究结论在规定中增加了以责任准备金为计算基数的 MCR 标准。

      Solvency Ⅰ框架中规定最低偿付能力资本额度为下述三项中最大的一项:[1](会计年度保费基数 5000 万欧洲货币单位以下部分的 18%加上 5000 万欧洲货币单位以上部分的 16%)×再保率[2](最近三年平均赔付金额 3500 万欧洲货币单位以下部分的 26%加上 3500 万欧洲货币单位以上部分的 23%)×再保率[3]如果根据以上两项计算出来的 MCR 低于上年度的 MCR,那么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不能低于上年度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乘以上一财务年度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上一财务年度初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比率可以看出,Solvency Ⅰ在对再保险风险的处理上和 Solvency 0 是一致的,计算基数都采用毛保费,且计算出结果之后都还要再乘以再保率,其中再保率是由保险公司的净赔款支出比上总赔款支出得到的,这和 Solvency 0 中规定的再保率是相同的另外标准[3]只有当保费收入或者赔付额较上一个财务年度下降时才起作用,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业务量下降时才起作用,对于保持正常业务增长的保险公司不起限制作用相对于 Solvency 0,Solvency Ⅰ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在 Solvency Ⅰ中已经开始区分险种来考虑问题了。

      事实上,欧盟委员会在 Solvency 0 阶段就已经在其指引(EEC,1973)中开始将保险业务分成不同的业务类型,后来又在一份关于业务评级的指引(EEC,1987)中进行了修订,最终将非寿险业务分成了 18 类,包括意外险、疾病/健康险、陆地交通工具险等险种但是在 Solvency 0 对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的规定中,并没有较为具体的区分险种,而在 Solvency Ⅰ中,欧盟对某些险种做出了单独的规定3.3. Solvency ⅡⅡ对对 MCR 的规定的规定欧盟的 Solvency Ⅱ项目目前仍在进行当中,预计到 2012 年实施,具体实施时间还要依据项目的进程和市场环境来确定Solvency Ⅱ的最新进展为第五次定量影响测试报告(QIS 5)的发布,是在前四次定量影响测试报告的基础上不断修订而成的,由于前五次定量分析报告较预定时间表有所拖延,现在各界对 Solvency Ⅱ在 2012 年的顺利实施普遍持怀疑态度相对 Solvency 0 和 SolvencyⅠ而言,Solvency Ⅱ对偿付能力额度的设置上有着较大改变,其中重要改变之一就是在 MCR 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基于风险的 SCR(Solvency Capital Requirement)要求,关于 SCR 的设置将在下一部分内容中讨论,这里先总结目前 Solvency Ⅱ的讨论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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