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发放.doc
4页1唐山市丰润区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发放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以及省人口计生委、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冀人口联【2005】3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区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发放《条例》规定 10 元奖金,办法如下一、一、奖奖励励对对象象属于丰润辖区内城镇户口,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且子女未满 18 周岁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人员 二、二、奖奖金金标标准准符合规定的奖励对象,至子女 18 周岁止,每人每月 10 元三、三、奖奖励励对对象象资资格确格确认认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街道办事处、乡镇计生办要进行资格确认,对照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一胎生育证》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光荣证》、 《再就业失业登记证》、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等资料,认真进行审核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满 18 周岁前领取了《光荣证》的,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1、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2、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3、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不再生育的;4、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2后尚未再婚的;5、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6、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前的双方或者丧偶一方可以分别享受原奖励,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继续享受原奖励7、其它情况。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领取《光荣证》但不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1、独生子女已年满 18 周岁的;2、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含已作出结论的);3、其它情况四、四、奖奖励励资资金来源金来源(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若配偶属于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或无业居民的,所在单位一并支付;(二)属区财政开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由区财政支付;(三)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若配偶属于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或无业居民的,分两种情况支付:1、本人属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其配偶的奖金由所在企业一并支付;2、本人属于非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的,其配偶的奖金由区财政支付;(四)双方均属于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或无业居民,或一方为此类人员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区财政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各种形式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个3人委托在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存档人员以及其它灵活就业的人员等)五、五、奖奖金的申金的申报审报审批、批、发发放程序放程序(一)上述第四条所列的第(一)、 (二)款和第(三)款的第一项由本单位审批、发放、统计。
每年度统计上年 7 月 1 日至本年 6 月 30 日数据,于每年 7 月份填写《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年度统计汇总表》报区计生局二)上述第四条所列的第(三)款的第二项和第(四)款的审批发放程序如下:1、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居委会主任和计生专干审核签字并加盖居委会公章后,连同身份证、户口本、 《一胎生育证》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结婚证、 《光荣证》、 《再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居委会出具的无固定工作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居委会出具的无固定工作证明为原件)一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计生办审核,计生办签署意见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发放花名册》,并据此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金汇总审批表》一式两份2、街道办事处、乡镇计生办每季第二个月 10 日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发放花名册》(电子版)和《独生子女父母奖金汇总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审核批准后,统一汇总,财政据此拨款3、奖金每季发放一次,实行社会化发放办法4、享受奖金人员名单要在申报单位进行十天以上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六、六、责责任追究任追究1、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发生,对乱发《光荣证》、奖金的人员和单位将追究责任。
42、已享受本办法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人员,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的(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第四项规定再生育条件的除外),要退回全部奖金,违反规定政策外生育、违法收养子女的,以及骗取、冒领奖金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七、本办法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原已享受此项奖励规定的人员,对于奖励对象资格不再予以重新确认,所发奖金数额继续按《条例》规定执行,原未享受此项奖励规定的人员,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奖励资格确认,奖金发放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以前部分不予补发八、本办法由区人口和计生局负责解释2010 年 7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