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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范例精解:拖延维修房屋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予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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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豆浆
  • 文档编号:26231276
  • 上传时间: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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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例三、拖延维修房屋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予赔偿(一)案情介绍北京市新化街 175 号房屋为某城建公司与化机公司的共有房屋1989年 5 月,城建公司未与化机公司商议,擅自作主将该房租给李某住用,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经房管部门审核批准,租期 5 年,租金每月 100 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一家 10 口迁入该房,当时化机公司已经得知,但未表示反对,并且与城建公司按月平分李某交来的房屋租金,1990 年 7 月,该房被房管部门鉴定为危房,房顶有坍塌危险,于是李某多次要求城建公司修房,但城建公司总以资金不足等理由拖延,1991 年 5 月起李某拒绝交付租金,城建公司答应于 11 月修房1991 年 9 月 13 日晚,因连日降雨,该房年久失修,房顶坍塌,砸毁了李某的彩色电视机一台(价值 3000 元),组合柜一套(2000 元),以及各种工艺品损失 500 元;李母也被檩条砸伤右腿,住院 3 个月,李某花费医药费及住院费等 4000 元,李某在医院护理误工 20 天,损失 300 元李某要求城建公司赔偿其所受损失,城建公司予以拒绝,李某诉至法院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于 1991 年 12 月作出判决:城建公司与化机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8800 元,此案审结。

      二)范例评析本案中城建公司与李某订立的租赁合同有效,化机公司亦应为共同出租人城建公司未与化机公司商议,便将其共有的新化街 175 号房租给李某,双方订立了租赁协议并已经房管机关批准,在手续上是合法的虽然化机公司最初并未参与订立该租赁协议,但其在李某承租了该共有房屋之后并未表示反对,同时与城建公司平分李某所交租金,很显然已经默示承认了与李某的房屋租赁关系因此,虽然城建公司未经化机公司同意而将共有房屋租与他人有欠合法,但化机公司在事后未作异议并收取租金默昃该租赁行为,所以,该租赁合同是有效合同,化机公司是共同出租人城建公司与化机公司拖延修房,应该承担李某所受损失1990 年 7 月,新化街 175 号房被房管机关鉴定为危房,作为出租人应该及时地将房屋修好,以保证承租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房屋的安全这是法律规定的出租人的必然义务,出租人必须履行,否则,应承担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城建公司经李某多次催促,仍然拖延房屋的修缮工作,以致使该房于 1991 年 9 月房顶坍塌,造成了李某家人身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 13 条、第 14 条规定,“公房所有权单位,每年应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加强维修保护确保房屋的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

      ”“……因对房屋检查修缮不及时造成事故的,由房屋所有权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并追究所有权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城建公司与化机公司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赔偿因塌房事故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8800 元应该指出,人民法院判决也有一定疏漏之处李某因城建公司拖延修房,便自 1991 年 5 月起拒付租金,到判决之时已达 7 个月之久,虽然可以理解,但毕竟违反了双方租赁协议,李某应该补交 7 个月的租金 700 元,对该案的判决才显得更加公平、合法上级单位签证: 上级单位签证: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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