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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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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专家解读》编委会 编煤炭工业出版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9 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 2009 年 4月 3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 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 1995年1月 25日发布的《防治 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局长 骆 琳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目录前言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区域验证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 罚则第七章 附则附录 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录 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附录 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附录 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附录 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八 —前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 2009 年 4 月 30 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原煤炭工业部 1995 年 1 月 25 日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规定》 是我国指导煤矿安全生产、 管理的技术规章之一, 是指导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 的一部专项的权威的技术规章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生 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的具体体现是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安全准则同时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依据1988 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我 国煤炭行业第一个关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专门文件,并在 1995 年修订后再次颁发 《细则》的颁发,是对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科学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为推动我国防治 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和科研的深入起到了很好的指导的作用,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 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的颁布,既是对《细则》颁发以来我国防治煤与瓦斯 突出工作的总结,同时在《细则》的基础上提升了法律约束力,对防突工作将起到更好的推动作 用我国煤炭资源丰富, “煤为基础,多元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能源发展战略。

      煤矿安全生产 是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而煤与瓦斯突出是造成煤 矿瓦斯事故多发、 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 2008 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全国煤与瓦 斯突出矿井计 754 处,占全国煤矿井总数 12577 个的 6%,比 2007 年增加了 55 处; 2008 年, 全国煤矿发生重大突出事故 10 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 55.6% 因此,重视和加强煤与瓦斯突 出灾害的防治,是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煤炭工业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实现我国能源 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是以人为本和创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规定》的颁布实施体现了煤矿防突技术、 装备和管理的进步,并与近年来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相衔接,以利进一步加强防突工作《规定》更加严格了区域防治措施,规定区域措施不到位,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源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规定》更加突出了煤矿企业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对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实际,系统性做好防突工作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规定》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内容, 理顺了防突工作中对鉴定、 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及关系;增加“罚则”,主要是加强对煤 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 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 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规定》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一部重要规章,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落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解读】 本条是关于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的目的与依据煤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消除危险,预防事故,确保职工人身不受伤害,国家 财产免遭损失,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这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任务煤与瓦斯突出(以下 简称“突出”)是煤矿严重自然灾害之一,在煤矿事故中,瓦斯事故无论在事故总次数还是死亡人 数,仅次于顶板事故而在煤矿瓦斯灾害中,因煤与瓦斯突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占的 比例大,而且一旦发生突出事故,往往都是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突出是煤矿一种极其复 杂的动力现象,其影响因素多,随机性大屹今为止,突出机理仍处于假说阶段在当前条件下 要完全控制这种灾害还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必须制定具有一定法律法规效应的规章,从技术、 管理、装备和人员素质方面全面加强,以达到减少或消除突出的目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 它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具体 化因此,《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 律、法规是本《规定》制定的直接依据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 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 定执行解读】 本条是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及其地位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从事煤炭生产、 建设活动的主体,包括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股份制煤矿、乡镇集体和个体煤矿、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煤矿企业;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与监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与设计单位;中介机构等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一样同属于部门规章,但高于《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相关规范、标 准、规定并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防治突出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 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解读】 本条定义了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在井田范围内,煤层发生过突出或经鉴定有突出 危险,该煤层被认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被认定为突出矿井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解读】 本条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 矿长(井长) 分别是企业、 矿井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这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的规定 体现了安全生产 “谁主管, 谁负责” 的精神; 规定煤矿企业、 矿井应设置防突专门机构, 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这同样也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四条的规定防突 工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此项工作,因此,有突出的煤矿企业和矿井,完 全有必要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和队伍,以满足防突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度是规范工作的依据和前 提,也是检查工作和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和尺度,为了确保防突工作有章可循,建立并不断 完善企业和矿井防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 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这与以往的“四位一体”解读】 本规定首次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综合防突措施(相当于本规定中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内容)的提法更科学、更合理它把综合防 突措施的使用从程序上或时空上,既而在内容上有了区别,强调了防突措施必须先从区域再到局 部的分步实施的要求规定煤矿企业和矿井应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从突 出发生的自然条件而言,由于各矿井煤层的赋存条件不同,则瓦斯的生成、保存和运移条件不相 同, 也就决定了其煤与瓦斯突出的条件不同; 从突出发生的人为因素而论, 由于各矿井开采方法、 采掘工艺、开采范围、开采深度、抗灾能力的不同,同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突出发生的条件和 矿井抵抗突出灾害的能力因而规定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 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规定了区域和局部综合措施的主要内容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解读】 规定了采取防突措施的原则具体要求是:1 、立足源头治理, 矿井突出灾害的治理从程序上必须是坚持区域措施先行, 即先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如开采保护层、预先抽采煤层瓦斯等,力求从区域上使突出灾害得到消除,在此基础 上再补充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确保采掘安全施工;2、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也就是说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没有消除不许采掘也隐含说明了 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措施为主 ,局部措施作为补充的必要性3、末按本规定和矿井防突措施设计要求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严禁采掘;4 、坚持多种措施并举, 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一定要优先开采保护层, 应采取瓦斯抽采措施的 都必须采取抽采措施,并要达到抽采标准或措施设计的要求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 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 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解读】 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后必须停产生产, 以及恢复生产的条件,即强化措施,消除隐患;本条还规定了非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后必须停止生产,以及恢复生产的条件,即建立机构和制度、进行防突措施设计、使用防突装备和设施、完善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并且达到本规定或设计要求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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