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国道畅安舒美示范公路创建实施标准(试行)(共享).doc
17页普通国道“畅安舒美”示范公路创建实施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引领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发展方向,更好地指导干线公路改造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部级普通国道“畅安舒美”示范公路(以下简称“畅安舒美路”)创建工作,省级畅安舒美路创建可参 照执行第三条[总体要求]畅安舒美路创建的总体要求是“一个中心,三个 推进、五个提高”即:以构建“畅、安、舒、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为中心,推进决策科学化、技术进步和管理规范化,提高公路通行能 力、路况水平、安全水平、出行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综合水平第四条[统筹组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应统一组织畅安舒美路创建活动,重点加强设计把关与审查,有条件的要统 一委托设计第五条[科学决策]畅安舒美路创建的线路,应科学确定升级改造和大中修方案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或二级公路的,不得收费升级改造应充分利用老路,严格执行节约用地和环境保护要求, 避免大填大挖鼓励通过局部加宽、修建爬坡车道、改造平交道口、 桥隧替代原线路等方式,对交通瓶颈、安全隐患和抗灾能力不足等路 段进行改造路面大中修(含预防性养护)设计应综合考虑路面损坏、平整度、 抗滑和结构强度等多项指标,以全寿命周期费用最省为目标,科学比 选路面改造设计方案,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努力实现大修后10年 不大修。
第六条[技术进步]以畅安舒美路创建为契机,大力推广应用经济、 环保、实用的公路养护成套技术,加强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绿色养护 技术的应用,以此带动和引领公路养护技术进步第七条[规范管理]以精、准、细、严为管理目标,强调冃标管理、 精细化管理和过程控制,建立健全各类养护工程的管理办法,提高公 路养护管理规范化水平第八条[城区路段]应在公路部门和非公路部门管养交界处设置清 晰的分界标志以绕城路线替代穿城路段的,应在绕城路线划定公路 建筑控制区,依法防」I:公路街道化第九条[安全作业]公路养护作业应严格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 程》(JTJ H30)和《关于加强公路养护作业组织管理的通知》(交函 公路[2010]207号)相关规定,制定详细规范的施工组织设计,完善 审批审核手续和信息发布制度,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 志、安全标志,并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路线第十条[基本要求]公路路线应保证技术等级和线形指标合理,车道 宽度符合相关标准耍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 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划定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并设 置标桩、界桩,保障公路权益第十一条[技术等级]根据交通实际需求,合理选用技术标准,平原 微丘区宜采用二级及以上技术标准,山岭重丘区宜采用三级及以上技 术标准。
一级公路主要作为集散公路,在城市出入口、绕城路线和城市群 连接线使用时,平面交叉间距不应小于1公里;当一级公路作为干线 公路使用时,平面交叉间距不应小于5公里,并应按相关规定采取必 耍措施,提高其安全性和服务水平第十二条[升级改造]对实际年平均日交通量与设计年平均日交通 量的比值(V/C)大于1.0的拥堵路段和局部瓶颈路段应进行升级改 造,消除四级公路和等外公路第十三条[合理降低标准]在条件受限路段,经论证可采用设计技术 等级标准的最小值或降低一个技术等级,但应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并 采取增设警示标志、限速标志,增加路侧宽度,提高停车视距等技术 措施,提高其畅通和安全水平降低技术等级的局部路段连续里程不应超过10公里,且累计里 程不应超过创建路线总里程的20%o第十四条[独立贯通]普通国道应保持全线独立贯通,与高速公路并 线的路段宜恢复至原线位,原线等级较低且不能满足要求的可进行改 建,在不影响主要控制点前提下,也可与位置相近、等级较高的普通 省道置换第十五条[省际通道]省际交界处的公路技术等级和标准(设计速度 和路基路面宽度)应与相邻省份一致,并向本辖区内延仲至与其他国 道或省道交叉处。
第十六条[横断面过渡]公路路面宽度发生变化的路段,应设置过渡 段;当公路横断面形式发生变化吋,应完善交通安全诱导设施,见附 录Ao第十七条[爬坡车道]鼓励有条件的长大纵坡路段设置爬坡车道,并 完善相关的标志设置;长纵坡路段的爬坡车道设置可采用“短距多处” 的方式,最小设置长度每处不小于300米,其宽度一般为3.5米,见 附录Bo第十八条[避险车道]对于连续下坡长度N3公里,且平均坡度N4%的 事故易发路段,应按《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要求设置避 险车道,并在入口处和前方合适位置分别设置警告标志和预告标志见附录c第三章路基 第十九条[基本要求]路基应稳定坚实,无缺口、冲沟,边缘整齐平 顺,排水系统完善,排水设施齐全、完好路基防护应采用工程措施 与植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利用绿化植物覆盖防护工程的人工痕迹, 使路基防护与自然环境协调一致,并保证防护工程完好、有效第二十条[路肩]按照“路肩不漏土”的要求,应对路肩进行硬化或 植草绿化,路肩植草应及时修剪至与路面齐平,并清理路肩积土,避 免影响路面排水当路侧需要设置护栏时,应根据需要对土路肩适当 加宽第二十一条[边沟改造]边沟改造须因地制宜,体现宽容理念,兼顾 排水、安全与生态三大功能,穿城区与村镇路段边沟宜改造为暗埋式 或盖板式边沟,并加强养护检查,及时疏通排水;对一般路段过大、 过深边沟可改造为浅碟式、暗埋式、组合式边沟或设置安全护栏,见 附录Do第二十二条[填方路堤]公路全线路堤稳定、无侧滑、无沉陷和不均 匀沉降,与桥涵连接处无明显“跳车”。
对高边坡应进行有效防护, 并保障排水顺畅,存在滑塌隐患的应及时进行加固第二十三条[路堑边坡]路堑边坡的坡而平整、无冲沟,无落石、崩塌,边坡整体稳定,无滑坡,防护工程完善第二十四条[支挡结构物]支挡结构物整体无沉陷、位移,伸缩缝、 沉降缝完好,排水孔无堵塞,垢工体表面平整、无脱空存在安全隐 患的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第二十五条[涵洞]涵洞应与路基同宽,涵洞的铺砌、翼墙、护坡等 应完整,涵体侧墙及拱顶无开裂、变形,涵洞上下游排水顺畅,洞口 清洁,无杂物堆积,洞内无淤塞对己出现变形、沉陷等严重病害的, 应及时进行维修加固或改造第四章路面 第二十六条[基本要求]公路应常年保持路面整洁、无积水,加强路 况巡查,及时发现并处治路面裂缝、坑槽、沉陷、错台等病害,及时 清理路面障碍,并作好巡查日志、路面病害处治和障碍清理记录第二十七条[技术状况]路面技术状况应达到良等以上水平(路面使 用性能指数PQI>85且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85);优良路率应达到 90%以上,无次差等路第二十八条[小修]路面局部病害修复应平整、美观,与原路面接合 的界面应顺直、耐久,其中沥青路面裂缝宜按灌缝、贴缝与全断面填 补缝三阶段处治,坑槽宜采用热界面、热接缝与热再生三热法修补。
第二十九条[预防性养护]对于PQI>85 JCL PCI>85>实施大修或改建 后3〜5年的路段应实施预防性养护,积极采用经济、适用的预防性养 护技术,推进预防性养护的技术进步,符合上述条件的路段实施预防 性养护的比例应不少于60%o第三十条[大中修]对于PQK70、PCK70或PSSK70的路段应实施 大修,对于70
第三十三条[技术状况]全线一、二类桥梁比例不少于95%,无四、 五类桥梁和A类隧道当年新发现的四、五类桥梁和A类隧道处治率应达到100%o第三十四条[桥梁限载]在桥梁两端应按设计荷载等级设置立柱式 或悬臂式的限制质量和限制轴重标志,见附录E对技术状况评定为 三类及以下且暂未改造的桥梁应进行降级限载,并设置临时限载标 志第三十五条[加固改造]对技术状况评定为三类及以下桥梁和A类隧道应及时进行加固或改造加固改造后桥梁的荷载等级应与公路沿 线桥梁荷载等级一致改造后的桥梁应保持桥梁行车道宽度与相邻路 面行车道宽度一致,并设置桥梁防撞栏杆第三十六条[桥隧保护]应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划定 禁止桥梁跨越河道采砂范围和隧道穿越山脉采石爆破范围,依法疏浚 作业应符合桥梁安全要求,并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第三十七条[隧道设施]按照现行规范耍求,隧道内应完善通风、照明、监控等机电设施,并保证机电设施功能良好、运转正常第三十八条[桥隧管理]建立桥梁(隧道)数据库及养护管理系统,贯彻落实《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桥梁(隧道)养 护工程师制度、检查评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信息明示制度,设置“桥梁(隧道)信息明示牌”并镶嵌在桥梁护栏或隧道洞门等醒冃处, 见附录F。
第三十九条[长大桥隧]针对重要的长大桥隧,应制定《长大桥隧安 全运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积极应用视频监控、自动化数据采集等 各项技术,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运营第六章交通安全设施第四十条[基本要求]公路交通安全设施齐全,完好率应达到100%, 沿线标志、标线、里程碑、百米桩、护栏、轮廓标等应按国家标准《道 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 规范》(JTG D81)、《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设 置第四十条[信息连续]指路标志应提供路线编号、目的地、行驶方向和距离等信息,见附录G沿线指路信息应层次分明、互相呼应, 并保持连续性,避免突然中断指路标志的信息分为A、B和C层, 应按《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规定选取,其中A 层信息的控制性地点应根据公路路线及路网特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第四十二条[标志设置]国、省干线公路之间相互交叉时,应在距交 XI I适当位置设置公路编号标志和地点距离标志,见附录L3当两个平面交叉间距大于10公里时,可适当增设公路编号标志 穿城路段的公路可结合城市道路标志增加公路编号信息,公路重合路 段应同时设置重合路线的公路编号标志。
地点距离标志宜釆用三行排列,由上往下第一行的地点为近程目 的地;第三行的地点为远程控制性目的地,在一定距离内保持相对固 定;第二行的地点为上述两个地点之间的中间远程冃的地第四十三条[里程碑(牌)]公路里程碑(牌)的桩号应连续,当出现长短链时,应按“关于下发全国国道桩号传递实施方案的通知(交 公路发[2002J340号)”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标志位置]公路标志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路侧柱 式、附着式标志安装高度应在150〜250厘米之间;悬臂式、门架式、 高架附着式标志安装高度应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净高要求,并预留 20〜50厘米的余量;柱式标志板的内边缘、悬臂标志和门架标志的 立柱内边缘距土路肩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25厘米第四十五条[标志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