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务知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及培训教材.pdf
37页财务知识)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及培训 教材 (财务知识)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及培训 教材 刑法 第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重点罪名 ;....V.-:....--- **:.-.........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 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 时,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允诺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2)必须索取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这里的财物应包括有形财物、无形财物及财产性利 益3)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 谋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种允诺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4)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 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常 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 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本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的,不成立本罪,构 成受贿罪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 国有单位中并不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单位”, 旣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 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 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根据刑法第 184 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除 外),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 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本罪论处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本罪 (一 0 认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 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成立本罪。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 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 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本罪论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 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 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依法组建的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 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本罪论处 认定本罪时,应将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与正当业务行 为相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 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 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 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 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 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 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回扣具有极为严重的危害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第 2 款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 方法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 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帐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佣金,是指经营 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对合法接 受折扣、佣金的,不能认定为受贿;但对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受贿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 163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 大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必须是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这里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包括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构成对外 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 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益是否正当,应进行具体判断,而非抽 象判断至于实际上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 164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 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 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在 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应 注意的是,并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一切行为,都成立本罪因严重 不负责任而不能履行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成立本罪;只有因严重不 负责任被诈骗,从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但也不是凡是被诈骗的 都成立本罪,只有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才可能成立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为过失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 167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 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普通罪名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 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既可以表现为没有达到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却采取欺诈手 段证明达到了法定数额,也可以表现为虽然达到了法定数额却虚报具有更高数额的资 本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备三者之一,即可成立 本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158 条的规定处罚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本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 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行为本罪名为选择性罪名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159 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本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 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 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 161 条的规定处罚 四、妨害清算罪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 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犯本 罪的,根据刑法第 162 条的规定处罚 五、虚假破产罪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 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 162 条之二的规定处罚 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 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165 条的规定处罚 七、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任务,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客观方面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 理、经营、经手公司、企业业务的便利。
2)必须实施了下列三种行为之一:一是将本 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二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 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 品;三是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的商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可成 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成立一罪 (3)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166 条的规定处罚 八、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 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行为主体私自将 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自己、配偶、子女的,或者与他人串通,名义上出售 给他人,实际上自己获利的,应认定为贪污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169 条的规定处 罚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刑法第 158169 条之一 非家工作人员受_辱与受贿罪的主拳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国有癸司、企业或者其他 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券的人员以豕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像 flt 取、收受财物 的,不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受贿罪。
刑法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重点罪名 一、伪造货币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 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秩序 客观行为表现为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 伪造,是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伪 造货币必须是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来冒充真币在这种情 况下,存在与伪造的货币相对应的(或相当的)真币至于伪造的方法,则没有任何限 制,如机器印制、石印、影印、复印、手描等等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 拼凑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伪造货币包括伪造正在流通的中国货币、外国货币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货 币,包括硬币(含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与纸币伪造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即 使该境外货币不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同样构成本罪行为人所伪造的货币必须 是正在流通的货币,如果伪造已经停止通用的古钱、废钞,则不成立本罪以使用为目 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所伪造以及可能伪造出来的货币应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即对于所 伪造的货币必须特别加以注意,或者具有一定检测手段、具有专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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