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市户籍管理制度.docx
11页佛山市户籍管理制度 篇一:6月1日起佛山实施户籍新政 6月1日起佛山实施户籍新政 ——购房入户不再仅限一手房 佛山警务 发布日期:20XX-05-27 18:31:00 关系千家万户的佛山户籍新政正式出台5月26日下午,市公安局发布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包括《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以及《佛山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从6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户口迁移政策:市外户口迁入政策进一步放宽,而市内户口迁移也拓宽了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后的户口迁移渠道 放宽市外户口迁入条件 与我市20XX年至今以来实施的政策相比,调整后的市外户口迁入政策无论在准入条件还是入户渠道都作出了较大调整市外户口迁入在购房入户、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直系亲属投靠入户以及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方面得到进一步放宽 新政将入户的房产从一手房放宽到二手房、自建房,同时取消附加条件同时,稳定就业入户条件放宽为“在我市居住满3年、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但按照户籍管理要求,挂靠在亲友的家庭户中的,被挂靠搭户的家庭户有配合公安机关对户成员进行户籍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入户的,房屋产权人有配合公安机关对入户人员进行户籍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调整后的直系亲属投靠入户取消了对父母年龄的限制,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放宽到同一户内无其他成年子女 在此前比较重要的计生审核环节也有所调整,由市外迁入户口前计生审核改为户口迁入后,由公安机关将名单交由计生部门审查登记 拓宽市内户口迁移渠道 市内户口迁移问题上,实施方案明确了按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原则,在原房屋登记的家庭户未迁走的情况下,房屋的新产权人不能在该房屋立户同时为了保障房屋产权人入户权益,实施方案还拓宽了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户口迁移渠道 根据实施细则,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产权人要求将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产权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 或《不动产权证》 向属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迁移户口经公安机关调解原住户仍不肯迁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原住户整户迁往其合法固定住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户头,并通知当事人限期办理相关手续此举有望解决原户主没迁户口、新户主落不了户的难题 实施方案还提出,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避免因搭户政策造成户籍人口过于集中在学区周边等区域,并明确同意被挂靠搭户的家庭户户主有配合公安机关对户成员进行户籍管理的责任 目前,市公安局正在抓紧更新户政业务的办事指南。
岑雪莹) 篇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为进一步适应城市化发展需要,推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促进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规范社会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一、明确改革目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目标是改变现行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模式,统一全市户籍管理,本市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条件成熟时实行本市居民户口五区互通 二、积极稳妥,逐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充分考虑我市当前的区域差异和城乡差异,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保证改革稳妥推进、目标逐步实现 三、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综合协调、配套改革的原则,充分考虑相关社会管理制度的现实需要全市户籍实行统一管理,各区原来自行制定的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和办法,不符合市统一规定的,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四、统一户口性质,统一准入标准从20XX年7月1日起,本市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佛山市居民户口”,取消原有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类别本市户籍居民以合法固定住所为条件,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和管理。
非本市居民到我市入户,统一按《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执行 五、落实改革经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所需经费,包括全市人口信息系统改造、升级,开展政策宣传等各项办公经费,由市、区政府财政统筹安排解决本次统一换发居民《户口簿》,不向居民收取任何工本费用 六、制定配套政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多个方面改革配套市政府将就计划生育、退伍安置、教育学位、劳动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统筹医疗、养老保险、土地承包、集体股权(分红)、社会治安工作、基层组织管理等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各区根据本决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七、加强宣传发动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把政策要求、管理办法、办理程序等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八、认真组织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量大,必须有序进行整个改革工作,由市公安局具体负责市、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协同工作;涉及政策调整的,由市公安局统一研究后,报市政府决定本决定由佛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 附件 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 一、市内迁移、市外准入条件 (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 1.经市(区)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入户; 2.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的高中级专门人才,以及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动(交流)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3.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本人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二)在我市兴办实体、公益事业入户 1.国内公民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法人代表、合伙人(股东)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入户;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经商或兴办企业,年纳税15万元以上,或为我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其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地的一名境内亲属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三)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在我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1.连续在我市经商、就业,暂住7年以上; 2.连续在我市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 3.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 (四)购房入户 1.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 2.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入户: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 (2)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3)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五)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入户 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2.父母投靠子女 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3.子女投靠父母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六)随军家属入户 驻我市部队副营、副科级或服役满15年的军官、文职干部等,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入户 (七)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随军家属可以入户 (八)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经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推荐在我市就业、安置的,可申请入户; 3.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办理入户。
(九)收养小孩入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20XX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十一)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已领取相应部门签发(批准)的证件(证明)的,可申请入户 (十二)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私出国(境)超过6个月、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一年,已被注销户口的,回国(入境)后可申请恢复户口 (十三)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符合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入户 (十四)上述市外准入条件中,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二、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按新生、历年出生和政策内、外生育区别申报户口登记: (一)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政策内生育的,直接办理;政策外生育的,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办理。
(二)历年出生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入户,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政策内生育的,直接办理;政策外生育的,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办理 三、单位设立集体户 (一)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二)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产权的厂房、办公楼、生活区,员工500人以上(有市、区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不受员工人数限制)或每年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说明:1.本文“共同生活”是指:申请人实际居住在申请入户地,同被投靠或照顾人共同生活在一起; 2.本文“固定居住地”是指:(1)属自己或父母产权(以《房产证》为凭)的房屋;(2)属工作单位房产,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以单位《房产证》及产权单位证明为凭) 3.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的,其房产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一个门牌或房号(即一个单元)只允许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只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
篇三:办理户口须知——佛山 办理户口须知 佛山警务 发布日期:20XX-07-21 10:12:00 1 市外迁入17连续居住5年以上入户 2 3 市外迁入18连续居住和缴纳社保3年以上入户 4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