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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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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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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合理使用-详解 目录 1 什么是著作权合理使用 2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 3 著作权合理使用价值 4 著作权合理使用作用 5 国内外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实践 6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7 著作权合理使用相关案例什么是著作权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  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据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四是不支付报酬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著作权合理使用价值  设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效率即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公平”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而“效率”则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作为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制度,其核心和实质就是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1、公平知识是在不断累积中更新和发展,文化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是几代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创作活动不可能离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没有人能说他的作品与前人的积累完全无关既然创作需要吸收他人的成果,那么就不应阻止他人利用已有的作品著作权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让渡自己的权利,允许他人使用,对其作品不能享有无限制的独占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息获取和享有的畅通,为更多的创作创造更好的环境,这也是正是利益平衡的关键  2、效率在承认公众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允许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的使用,是为了保证利用的效率合理使用是一项权衡各方得失,以求社会总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它在保证作品的正常传播利用、著作权人及时收回创作成本、避免出现信息不足的前提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区域做出合理划分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要划出一个合理的范围供公众无偿使用,而又不会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省去了每次对作品使用都要征得作者同意的麻烦,减少了交易成本,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它促使各方的利益在一种基本的平衡和协调关系中得到最大满足著作权合理使用作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其目的就是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权利的滥用,损害他人的学习、欣赏、创作的自由,妨碍社会科学文化技术的进步合理使用制度在防止著作权人权利滥用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创作自由创作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建立在前人智慧的基础之上,没有前人作品的启示和借鉴,创作就如无源之水,无土之木对于他人作品的利用得益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它从法律上规定了著作权人放弃其享有的一部分权利,这不但使借鉴前人作品成为可能,而且使得创作的时间成本、物质成本大幅度降低,激励了创作活动的发展合理使用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受教育权教育活动是一种传播知识的行为,而著作权人对于其作品的传播享有垄断性的权利,社会公众获取知识的权利与著作权人控制知识的传播和利用的权利必然会产生冲突,而合理使用则是化解这种冲突最有效的方式世界各国立法通常都将为个人学习使用以及课堂教学使用列为合理使用的方式,其目的就在于鼓励个人学习,发展教育事业,维护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

      国内外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实践  虽同为著作权“合理使用”,但从中西方当时立法背景分析,两者因所环境及相关理念不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方面的立法差异很大  (一)国外合理使用的立法实践:以美国为例因法律文化的差异,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立理念、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有差异下面本文将以美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为例进行论述  1、立法背景西方国家经济基础、政治内核与我国大不相同,其因对私权曾经的绝对保护,合理使用制度有时更像是对“私权无限制”进行的一种平衡目的是使“私权有限制”或者说是“私权合理使用”,即私权的行使应与法律和社会公益无抵触但是,伴随两大法系的逐步融合,在全球范围内法的最一般的价值理念进一步趋同比如我国开始关注私权的保护及公私权的划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公共利益保护的力度也日益加大因此,全球趋于大融合的趋势,各国都在寻求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最优模式  2、立法情况立法史上,美国最先引入了至今被各国广泛认可的合理使用判断规则,其他各国或直接引入、或适当修改后适用1976年美国修订《著作权法》时,以立法形式对“合理使用”作了系统的规定其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一般条款,即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研究等目的而合理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用复制品或录音制品,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来使用该作品,都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第二类:其他条款,即包括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复制,非营利性机构对录音制品的转移,非营利性的演出或展出,某些二次播送,临时性录制等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规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2)有版权作品的性质;(3)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4)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这四条标准正如吴汉东先生所言,并未成功解决“合理性”标准涉及的几个或抽象或具体的困惑比如,什么是合理,看待合理的角度等等在四条看似明确的判断标准之下,实际上确实为理论界或实务界提出了更多的问题但是毫无疑问,这四条标准直到今天看来,仍不失为大智慧,为各国所承继  (二)我国合理使用的立法实践  1.立法背景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充分体现了特殊国情和立法指导思想由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受计划经济和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大家认为“公”是合理的,“私”是不合理的。

      因而,不承认知识私有,也就不存在作为私权的著作权,当时作为私权的著作权很少谈及,更少讨论“合理使用”制度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法学界开始主张对著作权及其相关制度进行关注以至立法但是由于立法者对涉及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私权的观念比较保守,立法者有意无意地在限制私权  2、立法情况1950年9月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对版权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强调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1985年文化部颁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作为图书、期刊版权保护的行政规章,其中含有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它将合理使用分为两类第一类: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所有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第二类: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所有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事先应征求作者有无修改意见,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1990年9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项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在著作权人权利范围和公众使用作品的方式大大膨胀的今天,如何保持两者的平衡,做到既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又使公众能最大限度的利用作品,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就显得异常重要笔者认为,应结合新形势,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大胆借鉴英美等国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一些做法,找出我国现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一)在使用目的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行为是出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目的允许对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立法目的主要是满足使用者的文化活动自由,基于非营利目的以如上方式使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符合该创作作品被放置于公共场所的目的而且这类使用并不足以威胁著作权人的利益,反而是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体现因此,对于该条应强调使用目的的非营利性,并列明各种具体情形的使用目的  (二)在使用方式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关于教学使用当前教学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应将“播放”、“表演”这两种使用方式补充为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形这样,有助于满足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满足聋哑人和盲人的受教育权。

      应当说明的是,以“播放”、“表演”方式使用作品不仅涉及作品的著作权,还涉及用于播放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和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之邻接权第7项规定的公务使用的使用方式也应当列明根据现实中允许的公务使用作品的一般情况,应将公务使用方式限定为复制和翻译,而不应包括表演、改编等其他使用方式  (三)在使用主体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7项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所指国家机关,过于笼统,应加以限定国外立法对于公务使用的主体的规定各有不同德国将国家机关规定为法院、仲裁法院和警察机构日本将国家机关规定为立法、司法机关而大多数国家直接将公务使用的主体规定为: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机关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在法条中明确公务使用的主体,并强调行为的目的是执行公务  (四)其他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合理使用该条的立法本意是促进少数民族的教育和发展,但实际上却对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这一规定在其他各国立法中绝无仅有,与国际公约也很不协调而该项作为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之一,限制着著作权,且限制的原因和合理性没有充分依据。

      国家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等形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翻译使用汉语言文字作品的报酬,而不应以立法的形式直接取消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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