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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页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二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第二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第三节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第三节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 知识目标知识目标•掌握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范围、渊源掌握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范围、渊源;了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理解法了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理解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律冲突和法律适用•● 能力目标能力目标•认识到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在商事合同中认识到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在商事合同中尽量约定适用自己熟悉的法律,以达到利尽量约定适用自己熟悉的法律,以达到利用法律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目的用法律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目的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二、国际商法的渊源二、国际商法的渊源三、各国国内商法三、各国国内商法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三个方面把握这个概念:从三个方面把握这个概念:11.“国际国际”22.“商商”33.“法法”二、国际商法的渊源二、国际商法的渊源11.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条约22.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33.各国国内商法各国国内商法11. .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条约(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reaties and Conventions))是指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商事主是指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体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商事条约是国际商法最书面协议国际商事条约是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重要的渊源22. .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s)是指在国际商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而交往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并得到普遍遵守的商事原则和逐渐形成并得到普遍遵守的商事原则和规则 一般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一般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纂成文,广为接受并普遍遵团体整理编纂成文,广为接受并普遍遵守。
守注意注意•国际商事惯例不是一国的国内立法,也国际商事惯例不是一国的国内立法,也不是一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不具不是一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但按照各国的法律,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但按照各国的法律,一旦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一旦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该惯例对合同当事人就具有了法例,则该惯例对合同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律约束力33. .各国国内商法各国国内商法•一方面是依据现有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一方面是依据现有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并非能解决一切商事领域中出现的问题,惯例并非能解决一切商事领域中出现的问题,只是在买卖、支付、海商、保险等领域比较完只是在买卖、支付、海商、保险等领域比较完备,另一方面是现有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备,另一方面是现有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也并没有被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地区承事惯例也并没有被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地区承认和采用,还有当事人也可能选择某一国内法认和采用,还有当事人也可能选择某一国内法来解决双方的争议,所以在很多的场合下还要来解决双方的争议,所以在很多的场合下还要凭借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某一国的国内商事凭借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某一国的国内商事立法或商事判例来处理有关国际商事争议。
立法或商事判例来处理有关国际商事争议 第二节第二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大陆法系简介一、大陆法系简介二、英美法系简介二、英美法系简介一、大陆法系简介一、大陆法系简介11.什么是什么是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22.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33.大陆法系的特点大陆法系的特点44.大陆法系的渊源大陆法系的渊源11. .什么是什么是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又叫罗)又叫罗马法系、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出现马法系、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出现于于13世纪的西欧,是在继承和发展罗马法的基世纪的西欧,是在继承和发展罗马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与完善的大陆法系以础上逐渐形成与完善的大陆法系以1804年实年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为标志,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包括许法典》为标志,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包括许多欧洲大陆的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多欧洲大陆的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意大利等,还有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瑞士、意大利等,还有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以及亚洲的日本、泰国,我国的大陆、一部分以及亚洲的日本、泰国,我国的大陆、台湾、澳门地区都属大陆法系。
台湾、澳门地区都属大陆法系 22. .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包括许多欧洲大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包括许多欧洲大陆的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陆的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意大利等,还有整个拉丁美洲、非士、意大利等,还有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以及亚洲的日本、泰国,我洲的一部分以及亚洲的日本、泰国,我国的大陆、台湾、澳门地区都属大陆法国的大陆、台湾、澳门地区都属大陆法系 33. .大陆法系的特点大陆法系的特点•大陆法系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大陆法系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注重法律的系统化、条理化、在结构上注重法律的系统化、条理化、逻辑化和法典化逻辑化和法典化44. .大陆法系的渊源大陆法系的渊源•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为成文法,一般包括宪法、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为成文法,一般包括宪法、法律(指国家立法机关制订的狭义的法律)以法律(指国家立法机关制订的狭义的法律)以及条例等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作为法及条例等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作为法的正式渊源这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最明显的正式渊源这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最明显的一个区别但是最近几十年,两大法系在很的一个区别。
但是最近几十年,两大法系在很多方面都有相互借鉴和融合的趋势,判例在大多方面都有相互借鉴和融合的趋势,判例在大陆法系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些法无明文规定的陆法系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些法无明文规定的案件在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后或在最高法院的指案件在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后或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作出判决后,对下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有导下作出判决后,对下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有重要参考意义重要参考意义二、英美法系简介二、英美法系简介11.什么是什么是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22.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33.英美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的特点44.英美法系的渊源英美法系的渊源11. .什么是什么是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又称)又称普通法法系,是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开始普通法法系,是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开始形成的英美法系虽然以普通法为基础,形成的英美法系虽然以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普通法、衡平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普通法、衡平法和制订法的总称法和制订法的总称22. .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我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我国的香港地区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国的香港地区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区 33. .英美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的特点是法律的二元结构(即英美法系的特点是法律的二元结构(即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重程序、不作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重程序、不作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等44. .英美法系的渊源英美法系的渊源•((1)判例法•((2)成文法 •((3)习惯 第三节第三节 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一、法律冲突的概念一、法律冲突的概念二、法律冲突的解决二、法律冲突的解决三、我国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次三、我国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次序序 一、法律冲突的概念一、法律冲突的概念•国际商事领域的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国际商事领域的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商事法律关系因各国商法规定不同且外商事法律关系因各国商法规定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用上的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解决二、法律冲突的解决•1.间接调整的方法间接调整的方法•2.直接调整的方法直接调整的方法 三、我国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法律适三、我国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次序用次序•1.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2.适用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适用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3.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4.适用国际惯例适用国际惯例•5.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本章小结本章小结•本章简要介绍了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本章简要介绍了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的渊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商法的渊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特点和渊源、法律冲突以及如何解念、特点和渊源、法律冲突以及如何解决法律冲突。
本章介绍了国际商法的一决法律冲突本章介绍了国际商法的一个难点问题,即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个难点问题,即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并不要求高职高专学生掌握,但用问题并不要求高职高专学生掌握,但要求他们认识到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要求他们认识到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以及一些与他们将来工作密切相关的国以及一些与他们将来工作密切相关的国际公约的重要性际公约的重要性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国际商事组织法–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节 合伙企业第二节 合伙企业–第三节 公司第三节 公司◆◆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 知识目标知识目标•了解商事组织的基本法律形式;了解个人独资企了解商事组织的基本法律形式;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的设立、解散和清算;掌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的设立、解散和清算;掌握合伙企业的对内对外关系;掌握有限责任公司握合伙企业的对内对外关系;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能力目标能力目标•掌握各种商事组织成立条件,以及他们的出资人掌握各种商事组织成立条件,以及他们的出资人对内和对外的法律关系,重点掌握公司这一商事对内和对外的法律关系,重点掌握公司这一商事组织相关的法律制度。
能在实践中解决商事组织组织相关的法律制度能在实践中解决商事组织在其经济活动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在其经济活动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第一节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又称独资经营企业,指由一)又称独资经营企业,指由一人出资兴办,人出资兴办, 财产完全由出资者个人所财产完全由出资者个人所有和经营管理,同时出资者以其个人财有和经营管理,同时出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3.个人独资企业无注册资金的限制,内部个人独资企业无注册资金的限制,内部机构设置简单机构设置简单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二节第二节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合伙企业(Partnership Enterprises)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经营共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经营共同的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同的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风险,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2.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3.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一)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一)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又称合伙企业的终止,合伙企业的解散又称合伙企业的终止,一般有三种情况:一般有三种情况:•协议解散协议解散•依法解散依法解散•强制解散强制解散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公司一、公司的概念与类型一、公司的概念与类型二、公司的设立二、公司的设立三、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三、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四、公司的公积金与红利四、公司的公积金与红利五、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五、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六、有限责任公司六、有限责任公司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八、股份有限公司八、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的概念与类型一、公司的概念与类型•(1)公司的概念(1)公司的概念•(2)公司的特征(2)公司的特征•(3)公司的类型(3)公司的类型(1)公司的概念(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公司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组织 (2)公司的特征(2)公司的特征•①①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②②公司具有独立财产权公司具有独立财产权•③③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④④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3)公司的类型(3)公司的类型•①①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②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③③无限公司无限公司•④④两合公司两合公司二、公司的设立二、公司的设立•1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22.募集设立募集设立三、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三、公司的合并与分立•11.公司的合并公司的合并•公司的合并,公司的合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22.公司的分立公司的分立•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依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之司,依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之间没有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间没有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的类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公司分立的类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四、公司的公积金与红利四、公司的公积金与红利•(1)公积金的概念(1)公积金的概念•(2)公积金的种类(2)公积金的种类•(3)公积金的用途(3)公积金的用途•(4)公司的红利(4)公司的红利(1)公积金的概念(1)公积金的概念•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指公司为了增强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指公司为了增强自身财力,扩大业务范围和预防意外亏自身财力,扩大业务范围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决议而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累东会决议而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累积资金 (2)公积金的种类(2)公积金的种类•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3)公积金的用途(3)公积金的用途•法定公积金用途包括:法定公积金用途包括:•①①弥补亏损;弥补亏损;•②②追加投资,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追加投资,扩大公司生产经营;•③③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公司注册资本(4)公司的红利(4)公司的红利•红利(红利(Dividends)是公司赢利中用于分)是公司赢利中用于分派给股东的部分。
公司的赢利主要来自派给股东的部分公司的赢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营业收入,称为营两个方面:一是来自营业收入,称为营业盈余;二是由于非营业结果所取得的业盈余;二是由于非营业结果所取得的收入,称为资本盈余收入,称为资本盈余五、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五、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解散的原因主要包括解散的原因主要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闭的,应当解散;•((5)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6)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院解散公司六、有限责任公司六、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定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定性 •2.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承担责任•4.公司设立程序的简易化公司设立程序的简易化(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有公司住所(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1.股东会股东会•22.董事会董事会•3监事会3监事会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一人有限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公司的概念•2.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1.1.一人有限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2.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第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万元;•其次,在是否可分期缴纳方面,一人有其次,在是否可分期缴纳方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必须一次性缴纳;限责任公司要求必须一次性缴纳;•第三,在是否可投资设立新公司方面,第三,在是否可投资设立新公司方面,限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限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在投责任公司而且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在投资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资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八、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八、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五)股份与股票(五)股份与股票(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股东人数无上限要求股东人数无上限要求•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公司资本的股份性•4.公司社会性与公开性公司社会性与公开性(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2.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应经创立大会通过的应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有公司住所(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22.董事会董事会•33.监事会监事会(五)股份与股票(五)股份与股票•11.股份股份•22.股票股票•33.股份的转让股份的转让11. .股份股份•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最基本的构成单位,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它通过股票的形式表现出来,是计算股它通过股票的形式表现出来,是计算股权的最小单位。
权的最小单位•(1)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不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不可分割可分割;•(2)股份表示股东享有权益的范围股份表示股东享有权益的范围;•(3)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份可以依法转让22. .股票股票•股票是股份的证券形式,是一种表现股股票是股份的证券形式,是一种表现股东权利的证券根据股东承担的风险和东权利的证券根据股东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不同,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享有的权益不同,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根据股东是否被记名,可以分为先股根据股东是否被记名,可以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记名股和无记名股3.3.股份的转让股份的转让•原则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都可以转让但是为了保原则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都可以转让但是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股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股份的转让作出了限制如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份的转让作出了限制如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章小结本章小结•本章主要介绍了商事组织的主要几种组本章主要介绍了商事组织的主要几种组织形式,重点介绍了合伙企业的设立、织形式,重点介绍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公司的设立、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资本、公司的合并、公司的组织公司的资本、公司的合并、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利润分配等内容机构、公司的利润分配等内容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法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生效第三节 合同的生效–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违约责任第五节 违约责任– –第六节 合同的转让第六节 合同的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消灭第七节 合同的消灭◆◆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 知识目标知识目标•掌握合同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及分类;掌握合掌握合同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及分类;掌握合同成立及其生效的必要条件;掌握合同履行的概同成立及其生效的必要条件;掌握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基本原则;掌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了解念及基本原则;掌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了解合同的让与与消灭。
合同的让与与消灭•● 能力目标能力目标• 能够订立有效合同;能够分析并处理合同纠纷能够订立有效合同;能够分析并处理合同纠纷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二、合同的法律特征二、合同的法律特征三、合同的分类三、合同的分类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二、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3.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利义务关系•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三、合同的分类三、合同的分类•1.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一、要约二、承诺二、承诺一、要约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与法律性质(一)要约的概念与法律性质•(二)要约的有效条件(二)要约的有效条件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三)要约的法律效力•(四)要约失效(四)要约失效(一)要约的概念(一)要约的概念•要约(要约(Offer),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有效条件(二)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须表明按照要约所提出的条件订立要约须表明按照要约所提出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向合同的意向•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相对人一般都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要约相对人一般都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请的相对人一般都是非特定的;请的相对人一般都是非特定的;•((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不是确定的;容一般不是确定的;•((3)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吸引别人向自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吸引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己发出要约( (三三) )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2.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 (四四) )要约失效要约失效•11.受要约人的拒绝 受要约人的拒绝 •22.要约人依法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人依法撤回或撤销要约 •33.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一)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二)承诺的生效(二)承诺的生效•(三)承诺撤回(三)承诺撤回(一)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一)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承诺(承诺(Acceptance)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有效的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有效的条件: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同•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二) )承诺的生效承诺的生效•英美法系采取英美法系采取“投邮主义投邮主义” •大陆法系采取大陆法系采取“到达主义到达主义” •中国现行立法采纳了到达主义中国现行立法采纳了到达主义 (三)承诺撤回(三)承诺撤回•承诺撤回是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承诺撤回是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行为,承诺撤回必须在承诺生效的一种行为,承诺撤回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 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一、当事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当事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有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二、当事人有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三、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三、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四、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四、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五、对价与约因五、对价与约因一、当事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当事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大陆法大陆法•英美法英美法•中国法中国法•(二)法人的行为能力(二)法人的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有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二、当事人有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 •1.错误错误(Mistake)•2.欺诈欺诈 ((Fraud))•3.胁迫胁迫 (Duress)•4.重大失衡重大失衡(Undue Influence)三、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三、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对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对合同必须合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合合同必须合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均为无效合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者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概述一、合同的履行概述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三、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三、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合同的履行概述一、合同的履行概述•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的、适当的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致认为,到完全实现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致认为,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都有履行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三、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三、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的规定:•1.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确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确•2.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3.时间约定不明确时间约定不明确•4.履行地点不明确履行地点不明确•5.履行费用不明确履行费用不明确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项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此项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也称顺序履行抗辩权,是先履行抗辩权也称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履行债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者可能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第五节第五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二、二、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三、违约的形式三、违约的形式 四、违约的救济四、违约的救济 五、五、 违约责任的免责违约责任的免责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务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产生的责任•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4.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二、二、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大陆法系以过错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大陆法系以过错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项基本原则 •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为例外过错责任为例外 三、违约的形式三、违约的形式 •中国法:中国法:•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2.不履行不履行•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4.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四、违约的救济四、违约的救济 •1.实际履行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3.解除合同解除合同•4.违约金违约金 •5.禁令禁令 五、五、 违约责任的免责违约责任的免责•1.情势变迁情势变迁•情势变迁(情势变迁(Variation of Situation)是大陆法的一项法律原则,它)是大陆法的一项法律原则,它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继续履行会有违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继续履行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2.合同落空合同落空•合同落空是指非因当事人自身的过失,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使当合同落空是指非因当事人自身的过失,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使当事人订约时谋求的商业目的受挫,致使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事人订约时谋求的商业目的受挫,致使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是合同的履行从商业上看已经不可能或者非法,则合同当事人得是合同的履行从商业上看已经不可能或者非法,则合同当事人得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并免除其违约责任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并免除其违约责任 •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一、合同权利的转让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二、合同义务的转让三、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三、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一、合同权利的转让一、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亦称合同债权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亦称合同债权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中国:通知中国:通知二、合同义务的转让二、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由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新债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新债务人一般被称为承担人。
务人一般被称为承担人 •中国:对方同意中国:对方同意三、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三、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一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制度并转让的法律制度•中国:双方同意中国:双方同意第七节第七节 合同的消灭合同的消灭一、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一、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二、合同解除三、抵消三、抵消四、提挈四、提挈五、免除五、免除六、混同六、混同二、合同解除二、合同解除•11.约定解除约定解除•2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第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抵消三、抵消•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各自以债权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各自以债权抵偿对方债务的行为抵偿对方债务的行为 •约定抵消约定抵消•法定抵消法定抵消•法定抵消的条件:法定抵消的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4)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消的债务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消的债务四、提存四、提存•提存(提存(Deposit),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提存原因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提存原因有:•((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本章小结本章小结•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本章介绍了合同履行的原则以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本章介绍了合同履行的原则以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本章规定了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解除合同本章规定了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解除合同等救济方法等救济方法•合同的转让分为三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合同的转让分为三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导致合同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清偿、免除、提存、抵导致合同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清偿、免除、提存、抵消、混同、合同解除等消、混同、合同解除等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第二节 卖方的基本义务第二节 卖方的基本义务–第三节 买方的基本义务第三节 买方的基本义务–第四节 违约救济方法第四节 违约救济方法–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转移◆◆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 知识目标知识目标•掌握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掌握国际货物买卖掌握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掌握违反国际货物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掌握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掌握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掌握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了解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风险转移的时间;了解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能力目标能力目标• 能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争取适用能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争取适用对己方有利的法律;能在合同履行中维护自己的对己方有利的法律;能在合同履行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妥善处理简单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合法权益;能妥善处理简单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并非是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并非是一部世界各国共同制订、普遍遵守的统一部世界各国共同制订、普遍遵守的统一法典,而是包括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一法典,而是包括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系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买卖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一)国际货物买卖条约(一)国际货物买卖条约•(二)国际贸易惯例(二)国际贸易惯例•(三)各国国内买卖法(三)各国国内买卖法第二节第二节 卖方的基本义务卖方的基本义务一、交付货物一、交付货物二、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二、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三、品质担保三、品质担保四、权利担保四、权利担保一、交付货物一、交付货物•(一)交付货物的时间(一)交付货物的时间•(二)交付货物的地点(二)交付货物的地点(一)交付货物的时间(一)交付货物的时间•《公约》《公约》33条对如何确定交货时间作了如下规条对如何确定交货时间作了如下规定:定: • ((1)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同可)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以确定交货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 ((2)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时间交货,或从合)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时间交货,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一天交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一天交货;货;• ((3)) 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理时间内交货•中国《合同法》第中国《合同法》第60条、条、62条规定,如条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履行的时间,则按约定的果合同有约定履行的时间,则按约定的时间交货,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时间交货,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二)交付货物的地点(二)交付货物的地点•总结《公约》的意思,交货地点如下:总结《公约》的意思,交货地点如下:•1.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合同有约定按约定;•2.合同无约定按以下:合同无约定按以下:•((1)货交承运人;)货交承运人;•((2)特定地点;)特定地点;•((3)卖方营业地卖方营业地•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基本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 二、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二、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公约》第《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如果卖方在约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约定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约定时定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约定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但是,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有权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有权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三、品质担保三、品质担保•(一)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范围(一)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范围•(二)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时间(二)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时间•(三)卖方对货物品质问题的补救(三)卖方对货物品质问题的补救•(四)卖方品质担保的免责范围(四)卖方品质担保的免责范围(一)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范围(一)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范围•《公约》《公约》35条规定:条规定:•(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与合同不符: •①①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②②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的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的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③③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④④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①①项至项至④④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中国《合同法》第中国《合同法》第60条、条、65、、156条规定,如果合同有条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所交货物的质量,则按约定的质量交货,如果就约定所交货物的质量,则按约定的质量交货,如果就货物的质量或包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货物的质量或包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卖方应当按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二)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时间(二)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时间•《公约》规定:《公约》规定:•(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显现 •(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三)卖方对货物品质问题的补救(三)卖方对货物品质问题的补救•《公约》第《公约》第37条规定:如果卖方在交货条规定: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作出补救,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作出补救,但是,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但是,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四)卖方品质担保的免责范围(四)卖方品质担保的免责范围•(1)买方明知1)买方明知 •(2)买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2)买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 •(3)买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3)买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 四、权利担保四、权利担保•(一)卖方的物权担保义务(一)卖方的物权担保义务•(二)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二)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一)卖方的物权担保义务(一)卖方的物权担保义务•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售货物拥有完全的所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售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货物上不存在未向买方透露有权,并且货物上不存在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或其他用益物权的担保物权或其他用益物权 (二)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二)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公约》第《公约》第42条第条第1款规定:卖方所交付款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第三节第三节 买方的基本义务买方的基本义务一、支付货款一、支付货款二、收取货物二、收取货物一、支付货款一、支付货款•1.按约定支付货款按约定支付货款•2.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3.价格约定不明时的处理价格约定不明时的处理•4.付款地点付款地点•5.付款时间付款时间二、收取货物二、收取货物•1.做好接收货物的准备做好接收货物的准备•2.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第四节第四节 违约救济方法违约救济方法一、违约的类型一、违约的类型二、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二、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三、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三、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四、预期违约和对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救四、预期违约和对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救济方法济方法一、违约的类型一、违约的类型•1.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2.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1.1.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已届履行期,当事人未履实际违约是指已届履行期,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行合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情况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方明确表示或情况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
后将不履行合同 2.2.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且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非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没有达非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没有达到像根本违约那样给对方造成了重大损害到像根本违约那样给对方造成了重大损害 二、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二、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方法 •(一)卖方不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一)卖方不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二)卖方迟延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二)卖方迟延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三)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三)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的救济方法(一)卖方不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一)卖方不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要求卖方实际履行•2.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要求卖方赔偿损失•3.买方可以撤销合同买方可以撤销合同(二)卖方迟延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二)卖方迟延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法•根据《公约》规定,在卖方迟延交货的根据《公约》规定,在卖方迟延交货的情况下,主要看迟延交货是否构成根本情况下,主要看迟延交货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构成根本违约,则买方可撤违约,如果构成根本违约,则买方可撤销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若未构成根销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若未构成根本违约,则买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本违约,则买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三)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三)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方的救济方法•1.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要求交付替代货物•2.要求对不符货物进行修补要求对不符货物进行修补•3.减价减价•4.撤销合同撤销合同•5.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部分交货和货物部分相符时买方的救济部分交货和货物部分相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方法•根据《公约》第根据《公约》第51条第条第1款规定,如果卖款规定,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 买方只能买方只能对漏交的货物及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对漏交的货物及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采取退货、减价、请求损害赔偿等货物采取退货、减价、请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方法救济方法 •提前交货和超量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提前交货和超量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根据《公约》第根据《公约》第52条,如果卖方在规定条,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如果卖方交付的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
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三、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三、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方法•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要求买方实际履行•2.要求买方赔偿损失要求买方赔偿损失•3.撤销合同撤销合同•4.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四、预期违约和对分批交货合同违约四、预期违约和对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救济方法的救济方法•(一)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一)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二)对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救济方法(二)对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救济方法(一)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一)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1.中止履行中止履行•2.撤销合同撤销合同(二)对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救济方(二)对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救济方法法•《公约》第《公约》第73条:条: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撤销合同对该批货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撤销合同对该批货物的效力,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
物的效力,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也将会发生根本违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也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撤销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撤销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但对此前已同对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但对此前已经交付的各批货物不能撤销经交付的各批货物不能撤销•(3)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的目的,则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撤销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效无效,即撤销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效力,同时可以撤销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力,同时可以撤销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的效力后交付的各批货物的效力。
第五节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移一、货物所有权转移一、货物所有权转移二、货物风险的转移二、货物风险的转移一、货物所有权转移一、货物所有权转移•(一)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的重要性(一)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的重要性•(二)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涉及的法律(二)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涉及的法律(一)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的重要性(一)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的重要性•1.涉及破产清算涉及破产清算•2.涉及风险转移涉及风险转移(二)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涉及的法(二)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涉及的法律律•1.各国国内法各国国内法•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3.《公约》《公约》•4.中国法中国法二、货物风险的转移二、货物风险的转移•(一)各国国内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一)各国国内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二)国际贸易惯例有关风险转移的规(二)国际贸易惯例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定•(三)《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三)《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四)中国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四)中国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一)各国国内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一)各国国内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定•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主要按以下两种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主要按以下两种原则。
原则•((1)货物的风险在货物所有权转移时转)货物的风险在货物所有权转移时转移给买方移给买方•((2)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向买方交货时转)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向买方交货时转移给买方移给买方 (二)国际贸易惯例有关风险转移的(二)国际贸易惯例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规定•《《Incotems2000》以及》以及《《Incoterms2010》明确规定了各种术语》明确规定了各种术语的风险转移时间如《的风险转移时间如《Incotems2000》》规定规定FOB术语在术语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Incoterms2010》规定》规定FOB术语术语 在在“货货物装上船物装上船”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三)《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三)《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见教材见教材P91(四)中国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四)中国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我国《合同法》第142条-条-149条对买卖条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我国《合同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我国《合同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则与《公约》基本一致则与《公约》基本一致 。
本章小结本章小结•本章简要介绍了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本章简要介绍了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并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主,介绍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为主,介绍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双方的主要义务;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同的救济方法;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国有权和风险转移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以及违约救济方法以及违约救济方法第五章第五章 代理法代理法– –第一节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代理法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代理的法律关系代理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第三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四节第四节 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度度◆◆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 知识目标知识目标•掌握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掌握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掌握代理权的产生掌握代理权的产生及终止及终止;掌握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及本人、代理人掌握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及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了解承担特别责任代了解承担特别责任代理人的种类理人的种类;掌握中国的代理法律制度和中国外掌握中国的代理法律制度和中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问题。
贸代理制度的法律问题•● 能力目标能力目标• 能运用代理法基础知识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能运用代理法基础知识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能运用代理法基础知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能运用代理法基础知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法律纠纷第一节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代理法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二、代理权的产生二、代理权的产生三、无权代理三、无权代理四、代理关系的终止四、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的法律后果(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2.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的法律特征•((1)) 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作独立的意思)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作独立的意思表示表示•((3)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 二、代理权的产生二、代理权的产生•(一)大陆法规定的代理权(一)大陆法规定的代理权•(二)英美法规定的代理权(二)英美法规定的代理权(一)大陆法规定的代理权(一)大陆法规定的代理权•1.法定代理权法定代理权•2.意定代理人意定代理人(二)英美法规定的代理权(二)英美法规定的代理权•1.明示授权明示授权•2.默示授权默示授权•3.客观必需的代理权客观必需的代理权•4.追认的代理权追认的代理权三、无权代理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做的代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做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理行为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种情况: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授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权行为无效的代理1.1.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66条第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担民事责任 2.2.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的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善意的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并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有代理权,并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应当直接由被代理人(本人)行为的后果应当直接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的代理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无代理权行为人无代理权 •((3)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事实依据。
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事实依据 •((4)第三人所作的行为善意且无过失第三人所作的行为善意且无过失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四、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一)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一)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一)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1)代理目的的实现代理目的的实现 •((2)代理期限届满代理期限届满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协议终止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协议终止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单方终止代理关系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单方终止代理关系 •2.根据法律规定终止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终止代理关系•((1)被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被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2)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3)法律的改变使代理成为非法法律的改变使代理成为非法 •((4)主要标的物灭失主要标的物灭失 (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后果•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即不能再以被代理人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即不能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否则即属于无权代理,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否则即属于无权代理,按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处理。
按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处理•2.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代理关系终止后,对于第三人是否产生法律上代理关系终止后,对于第三人是否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如果代理关的后果,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如果代理关系终止时,被代理人及时通知第三人的,才对系终止时,被代理人及时通知第三人的,才对有关的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后果有关的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后果第二节第二节 代理的法律关系代理的法律关系一、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二、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一、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代理人的义务(一)代理人的义务•(二)本人的义务(二)本人的义务(一)代理人的义务(一)代理人的义务•1.履行职责的义务履行职责的义务•2.对本人诚信、忠实的义务对本人诚信、忠实的义务•3.代理人的保密义务代理人的保密义务•4.竞业禁止的义务竞业禁止的义务•5.根据本人要求管理并汇报账目根据本人要求管理并汇报账目(二)本人的义务(二)本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支付佣金•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用•3.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核查账册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核查账册•4.本人应配合代理人以便完成代理事务本人应配合代理人以便完成代理事务二、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二、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系•(一)大陆法的标准(一)大陆法的标准•(二)英美法的标准(二)英美法的标准第三节第三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二、对被代理人(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二、对被代理人(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代理人一、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1.保付代理行保付代理行•2.保兑银行保兑银行•3.货物运输代理人货物运输代理人•4.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二、对被代理人(本人)承担特别责二、对被代理人(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任的代理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主要为出口保理人。
这别责任的代理人主要为出口保理人这种保理人向出口商提供一套包括对买方种保理人向出口商提供一套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全额的风险担保、催讨货款、资信调查、全额的风险担保、催讨货款、进行财务管理及融通资金等综合性的代进行财务管理及融通资金等综合性的代理服务第四节第四节 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度度一、中国的代理法律制度一、中国的代理法律制度二、中国关于代理的分类二、中国关于代理的分类三、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三、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一、中国的代理法律制度一、中国的代理法律制度•中国有关代理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中国有关代理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其第四章第二节对代理制度通则》),其第四章第二节对代理制度作出了规定作出了规定二、中国关于代理的分类二、中国关于代理的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合同法》)第21章、第章、第22章与第章与第23章章规定了委托、行纪与居间三种代理合同规定了委托、行纪与居间三种代理合同方式三、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三、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1.中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中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概念及法律特征•2.中国外贸代理制度中的法律问题中国外贸代理制度中的法律问题1.1.中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概念及法律特中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征•外贸代理制度是指我国拥有对外贸易经外贸代理制度是指我国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营权的法人、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在外贸代理活动中,代理人必须是到我)在外贸代理活动中,代理人必须是到我国外贸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机构办理了备案登记国外贸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机构办理了备案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的具有外贸经营权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的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司、企业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及国外客商不能代理进出口业务个人及国外客商不能代理进出口业务•((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在外贸代理活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在外贸代理活动中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中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3)外贸代理的事项仅限于国际货物贸易和)外贸代理的事项仅限于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贸易本章小结本章小结•本章简要介绍了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本章简要介绍了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代理权的产生及终止;本人与代理人之代理权的产生及终止;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及本人、代理人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间及本人、代理人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承担特别责任代理人的种类;中关系;承担特别责任代理人的种类;中国的代理法律制度和中国外贸代理制度国的代理法律制度和中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问题。
的法律问题第六章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第二节 提单和海运单概述提单和海运单概述– –第三节第三节 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制度国际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第五节第五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第六节第六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 知识目标知识目标• 掌握班轮运输的概念和特点;租船运输的概念、特点和掌握班轮运输的概念和特点;租船运输的概念、特点和种类;掌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解除及承运种类;掌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解除及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掌握提单的概念、特点、种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掌握提单的概念、特点、种类、内容和使用等相关法律规定;了解电子提单的概念、类、内容和使用等相关法律规定;了解电子提单的概念、特点;海运单的概念、特点、流转和货物交接;熟悉特点;海运单的概念、特点、流转和货物交接;熟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主要《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主要规定;了解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特点;了解多式联运规定;了解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特点;了解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和赔偿责任;了解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概经营人的概念和赔偿责任;了解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概念、作用、种类、签发、证据效力与保留;掌握国际铁念、作用、种类、签发、证据效力与保留;掌握国际铁路和航空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规定。
路和航空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规定◆◆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 能力目标能力目标•能分析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能分析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能判断和分析有关提单、保函等律关系;能判断和分析有关提单、保函等特殊法律问题;能分析国际多式联运经营特殊法律问题;能分析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四、托运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四、托运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一)班轮运输(一)班轮运输•(二)租船运输(二)租船运输(一)班轮运输(一)班轮运输•1.班轮运输的概念班轮运输的概念•班轮运输(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又称定期船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承运人按固定航线和固定挂靠港口、固定是指承运人按固定航线和固定挂靠港口、固定船期、固定运费费率,用船舶将众多托运人的船期、固定运费费率,用船舶将众多托运人的货物从特定的装运港运往预定的目的港,并按货物从特定的装运港运往预定的目的港,并按运价本或协议运价的规定计收运费的一种经营运价本或协议运价的规定计收运费的一种经营方式。
班轮运输通常适用于货物数量少、批次方式班轮运输通常适用于货物数量少、批次较多、交接港口分散的零星货和杂货,因此又较多、交接港口分散的零星货和杂货,因此又称杂货运输称杂货运输2.2.班轮运输的特点班轮运输的特点 •((1))“四个固定四个固定”:即固定船期、固定航线、固定停:即固定船期、固定航线、固定停靠港口和相对固定的运费费率靠港口和相对固定的运费费率 •((2))“一负责一负责”:: •((3)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条款为依据 •((4)承运货物比较灵活,不论数量、品种,只要有舱)承运货物比较灵活,不论数量、品种,只要有舱位就可以接受位就可以接受 •((5)一般是在码头仓库交货,对货主十分有利一般是在码头仓库交货,对货主十分有利•((6)同一航线上的船型相似并保持一定的航班密度同一航线上的船型相似并保持一定的航班密度 (二)租船运输(二)租船运输•1.租船运输的概念租船运输的概念•租船运输(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又称不)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是指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挂定期船运输,是指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挂靠港口,也没有预先制订的船期表和费靠港口,也没有预先制订的船期表和费率本,船舶经营人与需要船舶运力的租率本,船舶经营人与需要船舶运力的租船人通过洽谈运输条件、签订租船合同船人通过洽谈运输条件、签订租船合同进行运输的一种经营方式。
进行运输的一种经营方式 2. 2.租船运输的特点租船运输的特点•((1)按照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签订)按照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安排船舶航线,组织运输的租船合同安排船舶航线,组织运输 •((2)适合于大宗散货运输)适合于大宗散货运输 •((3)船舶的租用一般以提供整船或部分)船舶的租用一般以提供整船或部分舱位为主,主要是根据租船合同来定舱位为主,主要是根据租船合同来定 •((4)船舶营运中的风险以及有关费用的)船舶营运中的风险以及有关费用的负担责任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负担责任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5)租船运输中的提单的性质不完全与)租船运输中的提单的性质不完全与班轮运输中的提单的性质相同班轮运输中的提单的性质相同 •((6)承租人与船舶出租人之间的权利和)承租人与船舶出租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租船合同来确定的义务是通过租船合同来确定的 •((7)租船运输中,船舶港口使用费、装)租船运输中,船舶港口使用费、装卸费以及船期延误,按租船合同规定由卸费以及船期延误,按租船合同规定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分担、划分及计算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分担、划分及计算 3.3.租船运输的种类租船运输的种类•((1)航次租船)航次租船 •((2)定期租船)定期租船•((3)光船租赁)光船租赁 •((4)包运租船)包运租船 •((5)航次期租)航次期租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班轮公司或其代理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班轮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托运手续,称为订舱。
托机构办理货物托运手续,称为订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通常填写订舱单或发送运人或其代理人通常填写订舱单或发送相应的数据电文,载明货物的品类、数相应的数据电文,载明货物的品类、数量、装船期限、装卸港等内容,其性质量、装船期限、装卸港等内容,其性质为要约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决定接受为要约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决定接受托运,则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托运,则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同即告成立(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1.托运人任意解除合同托运人任意解除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基于某种原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基于某种原因,在合同仍可履行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因,在合同仍可履行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任意解除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同合同任意解除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2.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3.因非双方当事人应负责的原因而解除合同因非双方当事人应负责的原因而解除合同•4.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解除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解除合同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四)承运人的免责(四)承运人的免责•(五)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五)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2.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3.船舶不进行不合理绕航船舶不进行不合理绕航•4.在约定的时间内和在卸货港交付货物在约定的时间内和在卸货港交付货物(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无论是承运人装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无论是承运人装箱或托运人自行装箱,其责任期间为从装货港箱或托运人自行装箱,其责任期间为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但承运人可以同托运人就这种货物在装船前和但承运人可以同托运人就这种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失是否应卸船后,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失是否应当负责或者承担何种责任另行达成协议当负责或者承担何种责任另行达成协议 (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1.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求权•2.货物留置权(货物留置权(Lien))(四)承运人的免责(四)承运人的免责•((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如果火灾是承运人本人过失所致,成的除外如果火灾是承运人本人过失所致,承运人便不能免责承运人便不能免责•((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五)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五)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1.承运人对货物灭损的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对货物灭损的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第《海商法》第56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每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SDR,或者按照,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千克为货物毛重计算,每千克为2SDR,以二者,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2.2.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限制限制•《海商法》第《海商法》第57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因迟延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为所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灭失或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前述承运人对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前述承运人对货物灭损的赔偿限额货物灭损的赔偿限额3.3.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权利的丧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权利的丧失失•《海商法》第《海商法》第57条第条第1款规定,经证明,款规定,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运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用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四、托运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四、托运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一)托运人的主要义务(一)托运人的主要义务•(二)托运人的主要权利(二)托运人的主要权利(一)托运人的主要义务(一)托运人的主要义务•1.提供约定货物、妥善包装和正确申报货提供约定货物、妥善包装和正确申报货物物•2.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3.妥善托运危险货物妥善托运危险货物•4.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二)托运人的主要权利(二)托运人的主要权利•1.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2.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卸货港或者收货人第二节第二节 提单和海运单概述提单和海运单概述一、提单的概念和作用一、提单的概念和作用二、提单的基本种类二、提单的基本种类三、提单的特殊种类三、提单的特殊种类四、提单的内容四、提单的内容五、提单的签发五、提单的签发六、电子提单六、电子提单七、海运单七、海运单一、提单的概念和作用一、提单的概念和作用•(一)提单的概念(一)提单的概念•(二)提单的作用(二)提单的作用(一)提单的概念(一)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二)提单的作用(二)提单的作用•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已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已装船的货物收据装船的货物收据•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物权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凭证二、提单的基本种类二、提单的基本种类(一)按货物是否已装船为标准划分(一)按货物是否已装船为标准划分•1.已装船提单已装船提单•2.收货待运提单收货待运提单(二)按提单收货人一栏的记载为标(二)按提单收货人一栏的记载为标准划分准划分•1.记名提单记名提单•2.指示提单指示提单•3.不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三)按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三)按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为标准划分注为标准划分•1.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没有任何明确指出货物外清洁提单是指没有任何明确指出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批注的提单表状况不良批注的提单 •2.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具有明确指出货物外表不清洁提单是指具有明确指出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批注的提单状况不良批注的提单 (四)按照不同的运输过程为标准划(四)按照不同的运输过程为标准划分分•1.直达提单直达提单•2.转船提单转船提单•3.多式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三、提单的特殊种类三、提单的特殊种类•1.倒签提单倒签提单•2.预借提单预借提单•3.顺签提单顺签提单•4.过期提单过期提单四、提单的内容四、提单的内容•(一)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一)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二)提单的正面印制条款(二)提单的正面印制条款•(三)提单背面的条款(三)提单背面的条款(一)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一)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危险性质的说明;•((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3)船舶名称;)船舶名称;•((4)托运人的名称;)托运人的名称;•((5)收货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7)卸货港;)卸货港;•((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交付货物地点;•((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10)运费的支付;)运费的支付;•((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二)提单的正面印制条款(二)提单的正面印制条款•1.确认条款确认条款•2.不知条款不知条款•3.承诺条款承诺条款•4.签署条款签署条款(三)提单背面的条款(三)提单背面的条款•1.首要条款首要条款•2.定义条款定义条款•3.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条款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条款•4.承运人的责任条款承运人的责任条款•5.责任期间条款责任期间条款•6.运费及其他费用条款运费及其他费用条款•7.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8.留置权条款留置权条款•9.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时效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时效•10.赔偿责任限额条款赔偿责任限额条款•11.危险品、违禁品条款危险品、违禁品条款•12.舱面货、活动物舱面货、活动物•13.集装箱货物集装箱货物•14.选港交货条款选港交货条款•15.转运、换船、联运与转船条款转运、换船、联运与转船条款•16.共同海损条款共同海损条款五、提单的签发五、提单的签发1.1.有权签发提单的主体有权签发提单的主体 •((1)承运人 •((2)载货船舶的船长载货船舶的船长 •((3)承运人的代理人承运人的代理人 2.2.提单签发的地点和日期提单签发的地点和日期 •提单的签发地点通常是装货港,有时是提单的签发地点通常是装货港,有时是船公司所在地或者其他地点。
提单的签船公司所在地或者其他地点提单的签发日期是提单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发日期是提单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3.3.提单签发的份数提单签发的份数•提单签发的份数应托运人的要求而定,提单签发的份数应托运人的要求而定,通常正本(通常正本(Original B/L)一式三份,每)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4.提单签发对象提单签发对象•提单应该签发给托运人提单应该签发给托运人5.5.提单的背书提单的背书•((1)记名背书)记名背书 •((2)指示背书)指示背书 •((3)不记名背书)不记名背书 6.6.提单的更正提单的更正•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通常都会同意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通常都会同意托运人提出的更正要求提出的更正要求 •因更改提单内容引起的损失和费用,都因更改提单内容引起的损失和费用,都应由提出更改要求的托运人负担应由提出更改要求的托运人负担 7.7.提单的补发提单的补发•收货人可在目的港凭副本提单和加上担收货人可在目的港凭副本提单和加上担保或保证金的方式提取货物,并依照法保或保证金的方式提取货物,并依照法定程序声明提单作废,而无须另行补发定程序声明提单作废,而无须另行补发提单。
提单•提单如果在结汇前遗失,此时由托运人提单如果在结汇前遗失,此时由托运人提供书面担保,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提供书面担保,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补签新提单并另行编号后补签新提单并另行编号 六、电子提单六、电子提单•电子提单(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是)是指通过电子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指通过电子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同的数据 七、海运单七、海运单1.1.海运单的概念及其特点海运单的概念及其特点•海运单是指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海运单是指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一种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一种“不可流通不可流通”的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单证 •与传统提单相比,海运单的最大特点是,它不与传统提单相比,海运单的最大特点是,它不是物权凭证,不具有可流通性收货人提货时是物权凭证,不具有可流通性收货人提货时无须凭海运单,只需证明其身份,即证明自己无须凭海运单,只需证明其身份,即证明自己是海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因而,海运单具有是海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因而,海运单具有实现快速提货的优点实现快速提货的优点 第三节第三节 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一、《海牙规则》二、《维斯比规则》二、《维斯比规则》三、《汉堡规则》三、《汉堡规则》 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制度国际多式联运法律制度一、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和特点一、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和特点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和赔偿责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和赔偿责任任三、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三、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和特点一、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和特点1.1.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联运组织形式。
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联运组织形式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连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通过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次保险,由各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 2.2.国际多式联运的特点国际多式联运的特点•((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运输的全程负责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和赔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和赔偿责任偿责任(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国际多式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者参加国际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者参加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多式联运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任1.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制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制•((1)统一责任制)统一责任制 •((2)经修正后的统一责任制)经修正后的统一责任制 •((3)网状责任制)网状责任制 2.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标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标准准•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多式联运经营人采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多式联运经营人采用网状责任制,按与网状责任制有关的用网状责任制,按与网状责任制有关的各运输区段国际货运公约以及国际多式各运输区段国际货运公约以及国际多式联运公约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联运公约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3.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间•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为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期间为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三、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三、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一)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定义(一)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二)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种类(二)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种类•1.指示提单指示提单•2.不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3.记名提单记名提单(三)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签发(三)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签发•1.签发可转让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签发可转让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2.签发不可转让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签发不可转让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四)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证据效力(四)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证据效力与保留与保留•((1)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据;•((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已经)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已经开始;开始;•((3)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对善意的第)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对善意的第三方是最终证据,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三方是最终证据,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的相反证据无效。
的相反证据无效第五节第五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概述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概述二、《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二、《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概述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概述•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是指使用统一的国际铁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是指使用统一的国际铁路联运单据,由铁路部门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联运单据,由铁路部门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铁路进行的运输关于国际铁路运输的公家的铁路进行的运输关于国际铁路运输的公约主要有两个:一是《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约主要有两个:一是《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二是《国际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二是《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简称《国际货协》)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简称《国际货协》)•我国目前加入了《国际货协》我国目前加入了《国际货协》二、《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二、《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铁路之间直通货物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铁路之间直通货物的联运,对铁路、发货人和收货人都有的联运,对铁路、发货人和收货人都有约束力(二)运输合同的订立(二)运输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形式是含有铁路始发站和托合同订立的形式是含有铁路始发站和托运人共同签名的运单。
运人共同签名的运单 (三)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三)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义务•1.发货人、收货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发货人、收货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铁路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铁路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1.发货人、收货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发货人、收货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发货人应对他在运单中所记载和声明事项的正确)发货人应对他在运单中所记载和声明事项的正确性负责 •((2)发货人提交的货物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包装和标)发货人提交的货物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包装和标记 •((3)发货人必须将货物在运输途中为履行海关和其他)发货人必须将货物在运输途中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在运单上规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在运单上 •((4)发货人和收货人应按《协定》规定的运费计算办)发货人和收货人应按《协定》规定的运费计算办法和支付方式缴付运送费用法和支付方式缴付运送费用 •((5)发货人和收货人有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是只)发货人和收货人有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是只能各自变更一次能各自变更一次 •((6)收货人在终点站凭运单领取货物收货人在终点站凭运单领取货物2.2.铁路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铁路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材教材P147(四)索赔和诉讼(四)索赔和诉讼•索赔和诉讼时效索赔和诉讼时效•逾期交货的索赔和诉讼时效都为逾期交货的索赔和诉讼时效都为2个月,个月,其他请求和诉讼的时效为其他请求和诉讼的时效为9个月。
个月第六节第六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述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述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单据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单据三、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与免责三、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与免责四、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四、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五、索赔和诉讼时效五、索赔和诉讼时效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述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述•目前,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关系的国目前,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一是《华沙公约》;际公约主要有三个:一是《华沙公约》;二是《海牙议定书》;三是《瓜达拉哈二是《海牙议定书》;三是《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目前已加入了《华沙公拉公约》我国目前已加入了《华沙公约》和《海牙公约》约》和《海牙公约》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单据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单据•航空货物运输单据为航空货运单,是指航空货物运输单据为航空货运单,是指由承运人出具的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由承运人出具的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已订立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输单订立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输单证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证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
转让三、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与免责三、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与免责•承运人可要求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承运人可要求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 •(1)承运人证明自己和其代理人已为避免损(1)承运人证明自己和其代理人已为避免损失采取了一切理应采取的措施;失采取了一切理应采取的措施;•(2)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损失是由受害人的(2)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损失是由受害人的过失引起或助成的,可以看情况免除或减轻承过失引起或助成的,可以看情况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运人的责任;•(3)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航空器的操作(3)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承运人可予以免责上或领航上的过失,承运人可予以免责四、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四、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教材教材P149五、索赔和诉讼时效五、索赔和诉讼时效•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收货人在发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收货人在发现货损时,最迟应在收货后现货损时,最迟应在收货后7日内提出异日内提出异议;如发生延误,最迟应在收货后议;如发生延误,最迟应在收货后14日日内提出异议《海牙议定书》将这两个内提出异议《海牙议定书》将这两个期限改为期限改为14日和日和21日。
日 •有关赔偿的诉讼,应在航空器到达或应有关赔偿的诉讼,应在航空器到达或应到达目的地之日起到达目的地之日起2年内提出,否则丧失年内提出,否则丧失追诉权 本章小结本章小结•本章简要介绍了班轮运输的概念和特点;租船本章简要介绍了班轮运输的概念和特点;租船运输的概念、特点和种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运输的概念、特点和种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解除及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合同成立、解除及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提单的概念、特点、种类、内容和使用等务;提单的概念、特点、种类、内容和使用等相关法律规定;电子提单的概念、特点;海运相关法律规定;电子提单的概念、特点;海运单的概念、特点、流转和货物交接;《海牙规单的概念、特点、流转和货物交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主要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主要法律规定;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特点;多式法律规定;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特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和赔偿责任;国际多式联运联运经营人的概念和赔偿责任;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概念、作用、种类、签发、证据效力与提单的概念、作用、种类、签发、证据效力与保留;国际铁路和航空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制保留;国际铁路和航空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等内容。
度规定等内容第七章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陆上货运保险与国际航空国际陆上货运保险与国际航空货运保险货运保险◆◆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特征、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特征、职能和种类;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职能和种类;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原则;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要内特征;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履容;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理解被保险人的义务以及行、变更和终止;理解被保险人的义务以及保险人的责任;掌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人的责任;掌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损失、费用、险别及条款;了解国的风险、损失、费用、险别及条款;了解国际陆上货运保险与国际航空货运保险。
际陆上货运保险与国际航空货运保险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一一、、国国际际货货物物运运输输保保险险的的概概念念、、特特征征和和职职能能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特征和职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特征和职能能•(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征(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征•(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职能(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职能(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是指投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双方协商,订立保险保人与保险人通过双方协商,订立保险合同,以进行国际运输的各种货物作为合同,以进行国际运输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当货保险标的,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的过程中遇到保险事故时,物在国际运输的过程中遇到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对货物的损失承担支付保险金由保险人对货物的损失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制度。
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制度(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征(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征•((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于一种商务活动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于一种商务活动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保险的当事人属于不同的为,在通常情况下,保险的当事人属于不同的国家,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在异地他乡,总之大国家,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在异地他乡,总之大多牵涉复杂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多牵涉复杂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于保险中的财产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于保险中的财产保险,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货物保险险,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货物保险•((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国际货物运输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职能(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职能•1.基本职能包括分摊风险和补偿损失基本职能包括分摊风险和补偿损失•((1)分摊风险)分摊风险•((2)补偿损失)补偿损失•2.派生职能包括投资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派生职能包括投资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1)投资职能)投资职能•((2)社会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 二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2.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3.近因原则近因原则•4.损失赔偿原则损失赔偿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我国《保险法》第我国《保险法》第4条规定:条规定:“从事保险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活动必须遵循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活动中的最保险活动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就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大诚信原则就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都能够做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都能够做到最大限度的诚实和守信,不隐瞒与保到最大限度的诚实和守信,不隐瞒与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不逃避或减少按合险相关的重要事实,不逃避或减少按合同规定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同规定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2.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可保利益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可保利益是经济上的利益或金钱上的利益可保利)可保利益是经济上的利益或金钱上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可以用货币估算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可以用货币估算的,否则发生损失时将难以确定补偿的标准的,否则发生损失时将难以确定补偿的标准•((2)可保利益是合法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法律上可)可保利益是合法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应该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以主张的利益,而不应该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否则,即便订立了保险合同,也属无效手段获得,否则,即便订立了保险合同,也属无效•((3)可保利益是确定的利益。
所谓确定利益,是指既得)可保利益是确定的利益所谓确定利益,是指既得利益或预期利益,是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单利益或预期利益,是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单凭主观上的猜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凭主观上的猜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3.近因原则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原则是指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情况下,只有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在保险情况下,只有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才能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才能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责赔偿所以在保险理赔中,确定造成保险负责赔偿所以在保险理赔中,确定造成保险事故的众多原因中哪一个是导致保险标的损害事故的众多原因中哪一个是导致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哪个是近因,然后判断损失的近因是否属于即哪个是近因,然后判断损失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保险责任范围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4.损失赔偿原则损失赔偿原则•损失赔偿原则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损失赔偿原则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1)保险人只有在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人只有在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时才能够得到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的损失时才能够得到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受到损失,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受到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2)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变更和终止四、被保险人的义务与保险人的责任四、被保险人的义务与保险人的责任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特征(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特征(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进出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当保险货物投保,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当保险货物在国际运输中遇到保险事故时,由保险在国际运输中遇到保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因保险事故遭受的货物公司对进出口商因保险事故遭受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特征(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特征•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客体(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客体•(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参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参加保险合同并且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保险合同并且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客体(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客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对象(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根据我国《保险法》第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保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险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1.基本条款基本条款•2.特约条款特约条款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变更和终止•(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终止(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终止(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它的订立是由被保险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种,它的订立是由被保险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要约),经保险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达人同意承保,并就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即承诺)后,保险合同成立。
成协议(即承诺)后,保险合同成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一般有要保书、暂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式一般有要保书、暂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和批单五种方式和批单五种方式(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包括投保人对保险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包括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的履行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保险标的危险增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保险事故通知的义务、投保人对施救加通知的义务、保险事故通知的义务、投保人对施救的义务和提供单证的义务等的义务和提供单证的义务等•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保险人对签发保险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对赔付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单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对赔付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对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和保险人对附行、保险人对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和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等。
随义务的履行等(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有效成立,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对双方就产生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履对双方就产生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的规定,经但在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的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办理一定的手续,可以过一定的程序,办理一定的手续,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终止(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终止•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束,确立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束,即保险关系的完全消灭导致保险合同即保险关系的完全消灭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自然终止、义务已经终止的主要原因有自然终止、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终止、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履行完毕而终止、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因合同解除而终止等而终止、因合同解除而终止等四、被保险人的义务与保险人的责任四、被保险人的义务与保险人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的义务(一)被保险人的义务•(二)保险人的责任(二)保险人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的义务(一)被保险人的义务•1.及时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及时交纳保险费的义务•2.严格遵守保证的义务严格遵守保证的义务•3.防灾防损的义务防灾防损的义务•4.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5.出险时的通知义务出险时的通知义务•6.出险后的施救义务出险后的施救义务(二)保险人的责任(二)保险人的责任•1.赔偿责任赔偿责任•2.赔偿限度赔偿限度(Measurement of Indemnity)•3.连续损失(连续损失(Successive Loss))•4.施救费用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5.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6.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除外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期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限四、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四、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五、诉讼时效五、诉讼时效六、保险赔偿的支付六、保险赔偿的支付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一)风险(一)风险•(二)损失((二)损失(Losses))•(三)费用((三)费用(Expenses))(一)风险(一)风险•1.海上风险(海上风险(Marine Risks))•2.外来风险(外来风险(Extraneous/External Risks))(二)损失((二)损失(Losses))•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Total Loss))•((1)实际全损()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ATL))•((2)推定全损()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Partial Loss))•((1)共同海损()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2)单独海损()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三)费用((三)费用(Expenses))•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费用是为抢救受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费用是为抢救受损货物,及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形损货物,及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形成的费用,又称为海上费用,一般是由成的费用,又称为海上费用,一般是由保险人支付,海上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保险人支付,海上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一)基本险(一)基本险•(二)附加险(二)附加险 (一)基本险(一)基本险•1.平安险(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简称FPA))•2.水渍险(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简称称WA/WPA))•3.一切险(一切险(All Risks))(二)附加险(二)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2.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期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限•1.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2.海运战争险的起讫期限海运战争险的起讫期限•3.罢工险的责任起讫期限罢工险的责任起讫期限•4.扩展保险期限扩展保险期限四、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四、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被保险人货物的自然耗损、本质缺陷或特征以及)被保险人货物的自然耗损、本质缺陷或特征以及市场跌价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市场跌价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4)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6)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五、诉讼时效五、诉讼时效•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诉讼时效为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运输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开始计算工具后起开始计算六、保险赔偿的支付六、保险赔偿的支付•1.保险索赔文件保险索赔文件•2.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3.保险委付保险委付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陆上货运保险与国际国际陆上货运保险与国际航空货运保险航空货运保险一、国际陆上货运保险一、国际陆上货运保险二、国际航空货运保险二、国际航空货运保险一、国际陆上货运保险一、国际陆上货运保险•(一)国际陆上货运保险承保的责任范(一)国际陆上货运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围•(二)责任起讫期限和索赔时效(二)责任起讫期限和索赔时效(一)国际陆上货运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一)国际陆上货运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1.基本基本险险•2.附加险附加险•3.陆上货运保险的除外责任陆上货运保险的除外责任(二)责任起讫期限和索赔时效(二)责任起讫期限和索赔时效•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起讫期限采用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起讫期限采用“仓至仓仓至仓”责任条款。
索赔时效为责任条款索赔时效为2年,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被全部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被全部卸离车辆后开始计算卸离车辆后开始计算二、国际航空货运保险二、国际航空货运保险•(一)国际航空货运保险承保的责任范(一)国际航空货运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围•(二)责任起讫期限和索赔时效(二)责任起讫期限和索赔时效(一)国际航空货运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一)国际航空货运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1.基本险基本险•2.附加险附加险•3.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二)责任起讫期限和索赔时效(二)责任起讫期限和索赔时效•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起讫期限采用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起讫期限采用“仓至仓仓至仓”条款索赔时效条款索赔时效2年,从被保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开始计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开始计算本章小结本章小结•本章简要介绍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本章简要介绍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特征、职能和种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征、职能和种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基本原则;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和特征;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被保险人的义务和保险人的变更和终止;被保险人的义务和保险人的责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损失、责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损失、费用、险别及条款;国际陆上货运保险与费用、险别及条款;国际陆上货运保险与国际航空货运保险。
国际航空货运保险第八章第八章 票据法票据法– –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 –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 –第四节第四节 我国关于汇票、本票、支我国关于汇票、本票、支票的规定票的规定◆◆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掌握票据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掌握票据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了解;了解国际、国内票据法的立法概况;掌握票据国际、国内票据法的立法概况;掌握票据行为及其特征;掌握票据权利的取得、行行为及其特征;掌握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保全和消灭;理解票据抗辩、票据的使、保全和消灭;理解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了解票据的丧失和补救;掌伪造和变造;了解票据的丧失和补救;掌握我国关于汇票、本票、支票的规定握我国关于汇票、本票、支票的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票据和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概述一、票据概述二、票据法概述二、票据法概述三、票据法律关系三、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概述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一)票据的概念•(二)票据的特征(二)票据的特征•(三)票据的种类(三)票据的种类(一)票据的概念(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由自己或委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约定由自己付款,则为本票;约定由他约定由自己付款,则为本票;约定由他人付款,则为汇票或支票人付款,则为汇票或支票(二)票据的特征(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3.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要式证券•4.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5.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6.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7.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是金钱证券(三)票据的种类(三)票据的种类•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支票三种二、票据法概述二、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法的概念(一)票据法的概念•(二)票据法的特征(二)票据法的特征•(三)票据立法概况(三)票据立法概况(一)票据法的概念(一)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称它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二)票据法的特征(二)票据法的特征•1.技术性技术性•2.强制性强制性•3.国际统一性国际统一性(三)票据立法概况(三)票据立法概况•1.国际立法概况国际立法概况 •2.我国立法概况我国立法概况 1.国际立法概况国际立法概况 •((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大陆法系•((3)国际公约)国际公约2.我国立法概况我国立法概况 •。
1988年年6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票据暂行条例》,市票据暂行条例》,1988年年12月,中国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全国性的《银行结算办人民银行颁布了全国性的《银行结算办法》,法》,1995年年5月月10日,我国正式公布了日,我国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2004年年8月月28日,我国又对《票据法》进行了修日,我国又对《票据法》进行了修正我国《票据法》虽受日内瓦统一法正我国《票据法》虽受日内瓦统一法的影响很大,但我国并未参加该公约的影响很大,但我国并未参加该公约三、票据法律关系三、票据法律关系•1.票据关系票据关系•2.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3.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三、票据行为的特征三、票据行为的特征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出票、背书、承兑、目的的行为,只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保证、参加承兑等,二、票据行为的种类二、票据行为的种类•1.出票出票•2.背书背书•3.承兑承兑•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5.保证保证•6.保付保付三、票据行为的特征三、票据行为的特征•1.要式性要式性•2.文义性文义性•3.无因性无因性•4.独立性独立性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五、票据抗辩五、票据抗辩• •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七、票据的丧失与补救七、票据的丧失与补救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一、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和追索权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一)原始取得(一)原始取得•(二)继受取得(二)继受取得(一)原始取得(一)原始取得•1.出票取得出票取得•2.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二)继受取得(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的规定从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的规定从有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的方法,比如因有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的方法,比如因背书、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票据背书、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票据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并请求其履行其票据债债务人提示票据并请求其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向付款人提示票务的行为主要包括: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据行使付款请求权;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四、票据权利的消灭四、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1.付款付款•2.欠缺保全手续欠缺保全手续•3.除权判决除权判决•4.善意取得善意取得•5.时效届满时效届满五、票据抗辩五、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的概念(一)票据抗辩的概念•(二)票据抗辩的种类(二)票据抗辩的种类(一)票据抗辩的概念(一)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提出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对票据债规定提出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权人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二)票据抗辩的种类(二)票据抗辩的种类•1.对物抗辩对物抗辩•2.对人抗辩对人抗辩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一)票据的伪造(一)票据的伪造•(二)票据的变造(二)票据的变造(一)票据的伪造(一)票据的伪造•1.票据伪造的概念票据伪造的概念•2.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二)票据的变造(二)票据的变造•1.票据变造的概念票据变造的概念•2.票据变造的效力票据变造的效力七、票据的丧失与补救七、票据的丧失与补救•(一)票据丧失的定义(一)票据丧失的定义•(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一)票据丧失的定义(一)票据丧失的定义•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占有的情形比如票据因而丧失对票据占有的情形比如票据因遗失、被盗、焚烧、撕碎等原因失去遗失、被盗、焚烧、撕碎等原因失去(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1.公示催告公示催告•2.普通诉讼普通诉讼1.公示催告公示催告•((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2)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4)公示催告)公示催告•((5)权利的申报和对票据的检查)权利的申报和对票据的检查•((6)除权判决)除权判决2.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我国《票据法》也吸取了英美票据法的我国《票据法》也吸取了英美票据法的制度。
我国《票据法》第制度我国《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条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也可不经挂失止付和据丧失后,失票人也可不经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示催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第四节第四节 我国关于汇票、本票、支我国关于汇票、本票、支票的规定票的规定• •一、汇票一、汇票• •二、本票二、本票• •三、支票三、支票一、汇票一、汇票•(一)汇票的含义(一)汇票的含义•(二)汇票的种类(二)汇票的种类•(三)汇票的票据行为(三)汇票的票据行为(一)汇票的含义(一)汇票的含义•汇票(汇票(Draft/a Bill of Exchange)是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汇票的种类(二)汇票的种类•1.按出票人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按出票人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汇票•2.按付款期限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按付款期限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期汇票•3.按承兑人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按承兑人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4.按汇票是否附随商业单据,分为光票和按汇票是否附随商业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跟单汇票(三)汇票的票据行为(三)汇票的票据行为•1.出票出票•2.背书背书•3.承兑承兑•4.保证保证•5.付款付款•6.追索追索1.出票出票•((1)出票的含义)出票的含义•((2)出票的记载事项)出票的记载事项•((3)出票的效力)出票的效力2.背书背书•((1)背书的含义)背书的含义•((2)背书的记载事项)背书的记载事项•((3)禁止背书转让的记载)禁止背书转让的记载•((4)背书的连续性)背书的连续性3.承兑承兑•((1)承兑的含义)承兑的含义•((2)承兑的记载事项)承兑的记载事项•((3)提示承兑)提示承兑•((4)拒绝承兑)拒绝承兑•((5)承兑的效力)承兑的效力4.保证保证•((1)保证的含义)保证的含义•((2)保证事项的记载)保证事项的记载•((3)保证人责任)保证人责任•((4)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的权利5.付款付款•((1)付款的含义)付款的含义•((2)提示付款的时间)提示付款的时间•((3)付款人付款的时间)付款人付款的时间•((4)付款的效力)付款的效力6.追索追索•((1)追索和追索权的概念)追索和追索权的概念•((2)追索权行使的情形)追索权行使的情形•((3)追索权的保全)追索权的保全•((4)追索权行使的程序)追索权行使的程序二、本票二、本票•1.本票的含义本票的含义•2.本票的记载事项本票的记载事项•3.本票的付款本票的付款•4.本票与汇票的区别本票与汇票的区别三、支票三、支票•1.支票的含义支票的含义•2.支票的记载事项支票的记载事项•3.支票的种类支票的种类•4.支票的付款支票的付款本章小结本章小结•本章简要介绍了票据的概念、特征、本章简要介绍了票据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票据的立法状况;票据行种类以及票据的立法状况;票据行为及其特征;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为及其特征;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保全和消灭;票据抗辩、票据使、保全和消灭;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的丧失和补救,的伪造和变造;票据的丧失和补救,其中核心内容是票据权利。
本章还其中核心内容是票据权利本章还对我国汇票、本票、支票相关规定对我国汇票、本票、支票相关规定作了专节介绍作了专节介绍第九章第九章 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三节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第五节我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五节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掌握产品责任和产品责任法的概念掌握产品责任和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熟悉美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特征;熟悉美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抗辩理由、损害赔偿范围、构成要件、抗辩理由、损害赔偿范围、诉讼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等规定;了解欧诉讼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等规定;了解欧洲各国产品责任立法的主要内容和产品洲各国产品责任立法的主要内容和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等规定;熟练掌握我国责任的国际公约等规定;熟练掌握我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二、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缺陷引起的(一)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缺陷引起的•(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三)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三)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一)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缺陷引起的(一)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缺陷引起的•1.设计缺陷设计缺陷•2.生产缺陷生产缺陷•3.指示缺陷指示缺陷(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独立于货物买卖法的一产品责任是一种独立于货物买卖法的一种侵权责任。
货物买卖中的违约行为属种侵权责任货物买卖中的违约行为属于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主要是指当事于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主要是指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人一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的义务 ,必须对其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必须对其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三)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三)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既然产品责任是因为产品的缺陷而给消既然产品责任是因为产品的缺陷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费者或使用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那么,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承担相害,那么,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二、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二、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1)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为缺陷产品)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为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造成的人身伤害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所引起的赔偿关系,不包括单财产损害所引起的赔偿关系,不包括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害单纯的产品本身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害单纯的产品本身所发生的损失而产生的赔偿关系不属于所发生的损失而产生的赔偿关系不属于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应由合同法调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应由合同法调整。
整二、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二、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2)产品责任法主要调整消费者或使用者与)产品责任法主要调整消费者或使用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缺陷产品所产生的侵权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缺陷产品所产生的侵权关系,即双方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产品侵权关关系,即双方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产品侵权关系,它是侵权行为在商事领域的一种重要表现系,它是侵权行为在商事领域的一种重要表现产品责任法与合同法有密切关系,有合同关系产品责任法与合同法有密切关系,有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问题还可以由合同法调整,而没有的产品责任问题还可以由合同法调整,而没有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问题只能作为侵权责任由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问题只能作为侵权责任由产品责任法来进行调整产品责任法来进行调整二、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二、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3)产品责任法中的各项规定和原则大)产品责任法中的各项规定和原则大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以合同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以合同或单方声明等方式予以排除的行为无效或单方声明等方式予以排除的行为无效产品责任法体现了现代商法发展的典型产品责任法体现了现代商法发展的典型趋势,具有公法性和强制性,为体现国趋势,具有公法性和强制性,为体现国家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公众消费者的保家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公众消费者的保护意志,产品责任的产生不以约定为先护意志,产品责任的产生不以约定为先决,也不得以无约定而排除。
决,也不得以无约定而排除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三、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理由三、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理由四、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四、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偿的范围五、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五、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疏忽责任原则疏忽责任原则•2.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3.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损害或损失的事实必须有损害或损失的事实•2.产品具有缺陷产品具有缺陷•3.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或损失的直接原因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或损失的直接原因•4.产品缺陷是在生产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产品缺陷是在生产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存在的时就存在的三、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理由三、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理由•1.对过失责任的抗辩对过失责任的抗辩•2.对违反担保责任的抗辩对违反担保责任的抗辩•3.对严格责任的抗辩对严格责任的抗辩•4.对误示责任原则的抗辩对误示责任原则的抗辩四、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四、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求损害赔偿的范围•1.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2.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3.惩罚性的损害赔偿范围惩罚性的损害赔偿范围五、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权和法五、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律适用•1.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权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权•2.产品责任诉讼的法律适用产品责任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三节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三节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一、英国的产品责任法一、英国的产品责任法二、德国的产品责任法二、德国的产品责任法三、法国的产品责任法三、法国的产品责任法一、英国的产品责任法一、英国的产品责任法•1.产品的范围产品的范围•2.产品缺陷产品缺陷•3.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主体•4.抗辩理由抗辩理由•5.损害赔偿损害赔偿•6.产品责任的适用原则产品责任的适用原则二、德国的产品责任法二、德国的产品责任法•1.产品与缺陷的含义产品与缺陷的含义•2.产品责任适用原则产品责任适用原则•3.责任主体责任主体•4.生产者的免责条件生产者的免责条件•5.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三、法国的产品责任法三、法国的产品责任法•法国一直以过失责任作为确定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国一直以过失责任作为确定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但在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时,法院可以通原则,但在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时,法院可以通过引申解释《法国民法典》第过引申解释《法国民法典》第1 645条的规定,条的规定,达到美国严格责任的处理结果。
按照第达到美国严格责任的处理结果按照第1 645条条的规定,如果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时,除的规定,如果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时,除应返还收取的价金外,还应赔偿买受人的全部应返还收取的价金外,还应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这里的全部损失包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损失这里的全部损失包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以及其他的间接损失,以保护依据合同害赔偿以及其他的间接损失,以保护依据合同对卖方起诉的消费者的利益对卖方起诉的消费者的利益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一、《斯特拉斯堡公约》一、《斯特拉斯堡公约》二、《海牙公约》二、《海牙公约》三、欧盟的《产品责任指令》三、欧盟的《产品责任指令》一、《斯特拉斯堡公约》一、《斯特拉斯堡公约》•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2.归责原则归责原则•3.关于产品的定义关于产品的定义•4.关于缺陷的定义关于缺陷的定义•5.关于责任主体关于责任主体•6.赔偿或免责赔偿或免责•7.时效时效二、《海牙公约》二、《海牙公约》•1.《海牙公约》的适用范围《海牙公约》的适用范围•2.准据法的确定准据法的确定•3.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准据法的适用范围•4.其他规定其他规定三、欧盟的《产品责任指令》三、欧盟的《产品责任指令》•1.产品产品•2.缺陷缺陷•3.责任主体责任主体•4.归责原则归责原则•5.责任的免除或减轻责任的免除或减轻•6.损害赔偿损害赔偿•7.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第五节我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五节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一、产品的概念一、产品的概念二、产品缺陷的概念二、产品缺陷的概念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四、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求偿对象四、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求偿对象五、生产者的法定免责条件五、生产者的法定免责条件六、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六、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七、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七、产品责任诉讼时效八、违反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八、违反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一、产品的概念一、产品的概念•该法第该法第2条第条第2款规定: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以销售为目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第第3款规定: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适用本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包括在内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包括在内二、产品缺陷的概念二、产品缺陷的概念•该法第该法第46条规定: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该条规定缺陷的该条规定缺陷的双重标准:一是不合理危险;二是不符双重标准:一是不合理危险;二是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合法定安全标准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作为的义务作为的义务•2.不作为的义务不作为的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进货验收义务进货验收义务•2.保持产品质量义务保持产品质量义务•3.有关产品标志的义务有关产品标志的义务•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四、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求偿四、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求偿对象对象•(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二)产品责任的求偿对象(二)产品责任的求偿对象(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生产者的严格责任•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销售者的过错责任(二)产品责任的求偿对象(二)产品责任的求偿对象•该法第该法第43条规定: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生产者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责任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责任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责任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生产者赔偿后可以向销售者进的,产品生产者赔偿后可以向销售者进行追偿五、生产者的法定免责条件五、生产者的法定免责条件•《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的免责《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况之一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六、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六、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1.人身损害人身损害•2.财产损害财产损害•3.精神损害精神损害七、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七、产品责任诉讼时效•1.普通时效普通时效•2.排除时效排除时效八、违反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八、违反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1.销售者先行负责及赔偿义务销售者先行负责及赔偿义务•2.销售者的追偿权销售者的追偿权本章小结本章小结•本章简要介绍了产品责任和产品责本章简要介绍了产品责任和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美国产品责任任法的概念和特征;美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抗辩理由、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抗辩理由、损害赔偿范围、诉讼管辖权和法律损害赔偿范围、诉讼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等规定;欧洲各国产品责任立适用等规定;欧洲各国产品责任立法的主要内容和产品责任的国际公法的主要内容和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等规定和我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约等规定和我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等等。
内容等等第十章工业产权法第十章工业产权法– –第一节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工业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专利法专利法– –第三节第三节 商标法商标法◆◆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掌握工业产权的概念与特征;了解工掌握工业产权的概念与特征;了解工业产权的立法现状;熟悉《巴黎公约》、业产权的立法现状;熟悉《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TRIPS协议》关于工协议》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主要规定;掌握专利法、商业产权保护的主要规定;掌握专利法、商标法的基本知识;熟悉中国专利法和商标标法的基本知识;熟悉中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主要规定法的主要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工业产权法概述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二、工业产权法的概念和立法概况二、工业产权法的概念和立法概况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工业产权的概念(一)工业产权的概念•(二)工业产权的法律特征(二)工业产权的法律特征(一)工业产权的概念(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工业产权(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是指对)是指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发明创造和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发明创造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工业产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产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知识产权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随着知识产权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在全球的交易越来越多,工业产权在权在全球的交易越来越多,工业产权在整个国际商事活动中地位越来越重要,整个国际商事活动中地位越来越重要,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也越来越受到人们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的重视 (二)工业产权的法律特征(二)工业产权的法律特征•1.专有性专有性•2.地域性地域性•3.时间性时间性二、工业产权法的概念和立法概二、工业产权法的概念和立法概况况•(一)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一)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二)中国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二)中国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一)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一)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1.《巴黎公约》《巴黎公约》•2.《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3.TRIPS协议协议(二)中国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二)中国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我国工业产权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工业产权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专门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专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宪法》《民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关于工业产权的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关于工业产权的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三、专利权的客体三、专利权的客体•1.发明发明•2.实用新型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外观设计第二节第二节 专利法专利法一、专利和专利法的概念一、专利和专利法的概念二、专利权的主体二、专利权的主体三、专利权的客体三、专利权的客体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五、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五、授予专利权的程序六、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六、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七、专利权的保护七、专利权的保护一、专利和专利法的概念一、专利和专利法的概念•专利(专利(Patent)一般即指专利权,即一国)一般即指专利权,即一国的专利主管机关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的专利主管机关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享有专利权的人叫其发明创造的权利享有专利权的人叫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可以依法独占实施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可以依法独占实施自己的专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己的专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二、专利权的主体二、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主体为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专利权的主体为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依照我国《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我国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利法》的规定,我国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我国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在我国没有经常在我国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居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其他组织,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可以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并则,可以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取得专利权三、专利权的客体三、专利权的客体•1.发明发明•2.实用新型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一)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一)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件•(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一)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一)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1.新颖性新颖性•2.创造性创造性•3.实用性实用性(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只有新颖性的要求。
《专利法》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只有新颖性的要求《专利法》第第23条规定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即条规定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即“授予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外观设计必外观设计必须能应用于产品上须能应用于产品上五、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五、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一)申请(一)申请•(二)审批(二)审批(一)申请(一)申请•1.申请原则申请原则•2.申请文件申请文件1.申请原则申请原则•((1)先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2)单一性原则)单一性原则•((3)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2.申请文件申请文件•我国《专利法》第我国《专利法》第26条规定,申请发明条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二)审批(二)审批•1.发明专利的审批程序发明专利的审批程序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 1.发明专利的审批程序发明专利的审批程序 •((1)初步审查)初步审查•((2)早期公开)早期公开•((3)实质审查)实质审查•((4)登记和公告)登记和公告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实质审查程序我国《专利法》第程序我国《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六、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六、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一)专利权人的权利(一)专利权人的权利•(二)专利权人的义务(二)专利权人的义务(一)专利权人的权利(一)专利权人的权利•1.独占权独占权•2.转让权转让权•3.许可权许可权•4.标记权标记权•5.请求保护权请求保护权(二)专利权人的义务(二)专利权人的义务•1.缴纳年费缴纳年费•2.给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给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七、专利权的保护七、专利权的保护•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2.专利侵权行为及赔偿专利侵权行为及赔偿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专利法》第《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法》第《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2.专利侵权行为及赔偿专利侵权行为及赔偿•《专利法》第《专利法》第11条规定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三节第三节 商标法商标法一、商标概述一、商标概述二、商标权的取得二、商标权的取得三、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三、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商标权的保护四、商标权的保护一、商标概述一、商标概述•(一)商标的概念(一)商标的概念•(二)商标的分类(二)商标的分类(一)商标的概念(一)商标的概念•商标俗称牌子,是指能将企业提供的商商标俗称牌子,是指能将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区分开来的标记(二)商标的分类(二)商标的分类•1.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2.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3.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4.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二、商标权的取得二、商标权的取得•(一)商标权的取得途径(一)商标权的取得途径•(二)商标注册的原则(二)商标注册的原则•(三)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三)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四)商标的构成条件(四)商标的构成条件•(五)商标注册程序(五)商标注册程序(一)商标权的取得途径(一)商标权的取得途径•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二)商标注册的原则(二)商标注册的原则•1.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2.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3.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三)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三)商标注册的申请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四)商标的构成条件(四)商标的构成条件•1.商标申请注册的必备条件商标申请注册的必备条件•((1)具有可识别性)具有可识别性•((2)具有显著特点)具有显著特点•2.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注册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注册的标志•3.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不得申请注册的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不得申请注册的标志志(五)商标注册程序(五)商标注册程序•1.申请申请•2.审查审查•3.初步审定初步审定•4.核准注册核准注册三、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三、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商标权人的权利(一)商标权人的权利•(二)商标权人的义务(二)商标权人的义务(一)商标权人的权利(一)商标权人的权利•1.使用权使用权•2.转让权转让权•3.许可权许可权•4.标示权标示权(二)商标权人的义务(二)商标权人的义务•1.缴纳各项费用缴纳各项费用•2.标明注册标记的义务标明注册标记的义务•3.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4.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四、商标权的保护四、商标权的保护•(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二)商标侵权行为(二)商标侵权行为•(三)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三)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二)商标侵权行为(二)商标侵权行为•1.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的或者销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的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为(三)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三)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因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因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门处理本章小结本章小结•本章简要介绍了工业产权法的概念、本章简要介绍了工业产权法的概念、专利法和商标法的基本内容,主要专利法和商标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专利和商标的概念、专利权和包括专利和商标的概念、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专利权人和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保护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商事诉讼国际商事诉讼◆◆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了解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掌握了解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点;了解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点;了解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掌握国际商事仲裁协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掌握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和内容;了解议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和内容;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掌握国际商事仲裁裁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掌握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掌握国际商事诉讼的管决的承认和执行;掌握国际商事诉讼的管辖权;掌握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辖权;掌握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一、协商一、协商二、调解二、调解三、仲裁三、仲裁四、诉讼四、诉讼一、协商一、协商•协商又叫磋商,是指争议发生后,双方协商又叫磋商,是指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和平友好的氛围中,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和平友好的氛围中,自愿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及合同条款的自愿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及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谈判,最后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约定进行谈判,最后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争议的协议的解决争议的协议二、调解二、调解•(一)民间调解(一)民间调解•(二)仲裁机构调解(二)仲裁机构调解•(三)法院调解(三)法院调解(一)民间调解(一)民间调解•民间调解是指除仲裁机构、法庭、国家民间调解是指除仲裁机构、法庭、国家专门指定的负责调解的机构以外的调解专门指定的负责调解的机构以外的调解调解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可调解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民间调解达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民间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该一起或与调解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该一起或与调解人一起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相人一起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相当于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应该遵守和执当于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应该遵守和执行,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行,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二)仲裁机构调解(二)仲裁机构调解•1.调解程序和仲裁程序分开调解程序和仲裁程序分开•2.调解程序和仲裁程序相结合调解程序和仲裁程序相结合(三)法院调解(三)法院调解•法院调解也叫司法调解,是法院主持下法院调解也叫司法调解,是法院主持下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调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调解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解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三、仲裁三、仲裁•根据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前或产生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前或产生纠纷后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可以将后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是建立在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但仲裁结果对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但仲裁结果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四、诉讼四、诉讼•诉讼是指有关国家的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诉讼是指有关国家的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和执的程序对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的全部活动法院裁判的结果对双方行的全部活动法院裁判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当事人必当事人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须遵照执行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四、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四、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五、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五、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仲裁(仲裁(Arbitration)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处理,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处理,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高度自主性高度自主性•2.保密性保密性•3.强制性强制性•4.专业性专业性•5.终局性终局性1.高度自主性高度自主性•((1)自主地排除法院的管辖权)自主地排除法院的管辖权•((2)自主地选择仲裁机构)自主地选择仲裁机构•((3)自主地选择仲裁地点)自主地选择仲裁地点•((4)自主地选择仲裁员)自主地选择仲裁员•((5)自主地选择仲裁程序)自主地选择仲裁程序•((6)自主地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自主地选择所适用的法律2.保密性保密性•仲裁是以保密为原则的。
这最适合于商仲裁是以保密为原则的这最适合于商事纠纷的解决,很多当事人都不愿意其事纠纷的解决,很多当事人都不愿意其他人知道其卷入诉讼,也不愿公开其商他人知道其卷入诉讼,也不愿公开其商业秘密双方以一种高度自主的、秘密业秘密双方以一种高度自主的、秘密的方式解决纠纷,对双方当事人经济贸的方式解决纠纷,对双方当事人经济贸易合作的损害也较少,有利于以后双方易合作的损害也较少,有利于以后双方的继续合作的继续合作3.强制性强制性•((1)各国立法都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各国立法都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将某纠纷提交仲裁,任何一方当仲裁协议约定将某纠纷提交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就无权再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事人就无权再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2)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明确承认)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明确承认仲裁方式解决有关国际商事争议的合法性,都仲裁方式解决有关国际商事争议的合法性,都规定遵照合法的仲裁程序作出的仲裁裁决对双规定遵照合法的仲裁程序作出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有关法院强制执行方可以申请有关法院强制执行。
4.专业性专业性•国际商事争议往往涉及国际贸易、国际国际商事争议往往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转让等国际领域专业性、技术性的技术转让等国际领域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只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业人问题,只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才能解决员才能解决5.终局性终局性•由于仲裁的高度自主性,又由于它的专由于仲裁的高度自主性,又由于它的专业性,因此一旦双方当事人选择将争议业性,因此一旦双方当事人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就具提交仲裁,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就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提出上诉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临时仲裁机构(一)临时仲裁机构•(二)常设仲裁机构(二)常设仲裁机构(一)临时仲裁机构(一)临时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临时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之后由双方当事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之后由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审理人选择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仲裁机构。
并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仲裁机构(二)常设仲裁机构(二)常设仲裁机构•1.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2.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3.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1.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主要有国际商会仲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主要有国际商会仲裁院2.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主要有瑞典斯德哥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主要有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仲裁院、美尔摩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苏黎世商会仲裁院国仲裁协会、苏黎世商会仲裁院3.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征(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征•(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裁条款或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它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书面协议它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即排除法院管辖的依据只有当依据,即排除法院管辖的依据只有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才可以将争议提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才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征(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征•1.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体现当事人的意志•2.它是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管辖的依据它是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管辖的依据•3.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排除法院的管辖权•4.独立性独立性(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1.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书•2.仲裁条款仲裁条款•3.其他类型的仲裁协议其他类型的仲裁协议(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四、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四、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一)仲裁申请(一)仲裁申请•(二)仲裁案件的受理(二)仲裁案件的受理•(三)仲裁庭的组成(三)仲裁庭的组成•(四)仲裁案件的审理(四)仲裁案件的审理•(五)仲裁裁决的作出(五)仲裁裁决的作出五、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五、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执行•(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公约•(二)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二)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规定裁裁决的规定(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约•((1)各缔约国之间应互相承认和执行在)各缔约国之间应互相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另一缔约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2)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提供原裁决的正本或其正式副本,应该提供原裁决的正本或其正式副本,以及仲裁协议正本或其正式副本以及仲裁协议正本或其正式副本•((3)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缔约国才可以)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缔约国才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裁决:(二)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二)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规定裁决的规定•1.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执行•2.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承认和执行•3.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商事诉讼国际商事诉讼一、国际商事诉讼概述一、国际商事诉讼概述二、国际商事诉讼的管辖权二、国际商事诉讼的管辖权三、外国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三、外国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四、国际司法协助四、国际司法协助一、国际商事诉讼概述一、国际商事诉讼概述•1.国际商事诉讼含有涉外因素国际商事诉讼含有涉外因素•2.国际商事诉讼适用各国诉讼法的特别规国际商事诉讼适用各国诉讼法的特别规定定•3.国际商事诉讼涉及的法律复杂国际商事诉讼涉及的法律复杂•4.国际商事诉讼涉及的内容复杂国际商事诉讼涉及的内容复杂二、国际商事诉讼的管辖权二、国际商事诉讼的管辖权•(一)确定管辖权的意义(一)确定管辖权的意义•(二)确定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的一般(二)确定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原则•(三)我国法律关于涉外经济案件管辖(三)我国法律关于涉外经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权的规定(一)确定管辖权的意义(一)确定管辖权的意义•国际商事诉讼的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国际商事诉讼的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权力和资格,即争议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权力和资格,即争议当事人可以去哪一国的法院起诉,哪一当事人可以去哪一国的法院起诉,哪一国的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件。
国的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件(二)确定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二)确定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则•1.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2.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3.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4.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三)我国法律关于涉外经济案件管辖权(三)我国法律关于涉外经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的规定•1.属地管辖属地管辖•2.协议管辖协议管辖•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4.默认管辖默认管辖三、外国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三、外国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外国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指根据内国法外国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指根据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在某一国家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在某一国家境内参加诉讼时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境内参加诉讼时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担什么样的义务四、国际司法协助四、国际司法协助•(一)一般司法协助(一)一般司法协助•(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本章小结本章小结•本章主要介绍了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本章主要介绍了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点、主要式;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点、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协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和内容、国议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和内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际商事仲裁程序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诉讼的管辖权、的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诉讼的管辖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国际司法协助。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国际司法协助其中在国际商事交往中运用最多的是国其中在国际商事交往中运用最多的是国际商事仲裁,要重点掌握际商事仲裁,要重点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