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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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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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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篇一: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严格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物价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业务收费  第三条 本所按照“依法纳税、规范核算、自主分配、合理积累”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所由主任(或主管合伙人)分管收费和财务工作  第五条 本所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分设财务岗位,明确岗位责任,完善财务流程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六条 本所接受委托,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本所公示律师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第八条 律师服务费由本所财会人员统一收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和其他财物特殊情况确需由承办律师代收费用的,应当经过主任(或主管合伙人)批准,承办律师并应当及时向财务人员交接。

        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时,由财务人员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九条 本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本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应由本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承办律师可以在出差前于本所财务处预领开支费用,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本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与财务人员结算  第十条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本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三项费用外,本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对确有经济困难或要求进行风险代理的委托人,经承办人申请、本所批准后,可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决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事宜  第十二条 本所禁止采用非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予回扣或者支付介绍费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本所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人员,分任出纳和会计  会计、 出纳各自建帐,分工明确,互相监督。

      保证所内现金往来及帐目准确无误,保证所内资金的安全使用  会计、出纳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所内资金若因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者因自身过错造成律师事务所经济损失的,应由直接责任人对律师事务所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所依法开设银行帐户,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帐户,不得违规出借帐户或为他人违规套现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本所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并设专人负责发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所设专人保管财务印章财务印章的使用,必须经本所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批准,并按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以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 本所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负责财务支出的报销签字  会计凭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同意报帐的有效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出纳凭会计编制的凭证付款,同时审核发票与凭证金额是否相符,否则有权要求会计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本所办公用品的购置费用票据,先由行政办公室经办人员签字,再经分管行政办公室的副主任(或合伙人)审核签字,最后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批准后予以报销  本所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支出,须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决定后交行政办公室执行,并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予以安排和监督,核实票据,签批入帐。

        第十九条 本所公务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及其它公共管理费用的报销,须遵守所内相关规定,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批后报销入帐  第二十条 会计应按本所的分配制度规定,及时、准确核算律师应得工资数额,并统一造表,交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同意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律师在进行业务报销时,应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持有关合法有效的业务支出票据交会计审查,并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后予以单列报销  第二十二条 本所应按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及时交纳有关税收,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律师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本所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发展、奖励和福利等基金制度,按有关规定提取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所财务向全体合伙人(国办所的全体律师)公开,允许合伙人(国办所的全体律师)查阅有关财务报表和帐册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或负责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并有权向本所负责人或合伙人会议(或负责人)反映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反映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等要求,并向合伙人会议(或负责人)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所的财务情况向合伙人会议进行通报,合伙人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所财务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管理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审核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篇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 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  和投诉监督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

      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章 投诉查处制度  一、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2)投诉请求;  (3)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二)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  (2)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3)投诉请求;  (4)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投诉的,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注: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  三、投诉的处理  1、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主任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受理并进行查处;  2、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否则,视为未投诉;  3、如被投诉律师没有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  4、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告知投诉人临汾市司法局投诉或市律协投诉,可向本所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5、被投诉律师有违法行为或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其他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它正当途径解决  第五章 收案收费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收案要认真登记,在收案登记薄中应载明: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名及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人审批意见等内容  二、律师事务所收费要出具统一税务收费发票根据案情,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交通、通讯、差旅、打印等费用的,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出具办案费用收据。

      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取金钱、财物,违反者视为私自收费  三、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所主任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纳代理费、办案费用内勤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  四、委托人交纳部分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办案收费的,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本所主任审批后,到内勤人员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审批减、免代理费后,由内勤人员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六、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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