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处理.doc
11页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的行为怎样办理2015-04-28根源:为你辩白网阅读次数:1152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的行为,应该划分三种情况进行办理1.案发前退还财物的三种情况《建议》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实时退还或许上交的,不是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后,因自己或许与其行贿有关系的人、事被查处,为掩盖犯法而退还或许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行贿罪《建议》列举了案发前退还(上交)财物的两种情况:一种是“实时退还或许上交的”,可简称为“实时退还”:另一种是“为掩盖犯法而退还或许上交的”,可简称为“被动退还”此中“实时退还”情况,要求行为入主观上没有行贿的成心,客观上表现为实时退还或许上交,不存在犯法成心,故不构成犯法值得注意的是,判断行为人能否拥有行贿成心,不可以仅依据其自己供述,还应该联合其收受和退还财物的详细行为进行综合剖析第一,“及时退还”情况的行为人收受别人财物并不是自己意向,常常受当时的时空条件限制不得已接收或许“误收”,如请托人放下财物即走开,没法追及的;掺夹到正常物件中当时没法发现的;等等其次,退还一定“实时”,在条件赞同的状况下,一般是指即时退还如将礼盒拿回家后发现里面放有现金,次日即退还的。
实践中,对“实时”不可以作绝对化理解,只要在客观阻碍条件除去退后还都算“实时”如行为人因病没法即时退还,待数月后身体痊愈退还也应视为“实时”,而“被动退还”情况,行为人在接受财物时存在行贿成心,后因自己或许与行贿有关系的人、事被查处,为了掩盖犯法,才被动退还或许上交这类情况下,行为人退还的时间距离接受财物的时间相对较长,距离被正式查处的时间相对较短,行为人对犯法并无真切悔意,一般不影响行贿罪的认定和处罚此外,因请托人索要财物而不得已退还的,也应属于“被动退还”情况除《建议》列举的两种退还情况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即行为人虽未实时退还或者上交,但在收受财物后至案发前的时期内主动退还或许上交的此种情况能够简称为“主动退还”在该情况下,行为人在接受财物时存在行贿的成心,但经过一准时间段后,因主客观原由等诸多要素的变化,自己主动退还或许上交收受的财物从法理剖析,行为人既具有行贿的成心,又拥有行贿的行为,且犯法过程已经达成,所以,应该构成行贿罪(既遂),至于后边的退还行为,应该视为犯法后的“退赃”,能够作为处罚时的量刑情节,但不可以改变未然犯法的性质2.“主动退还”情况的办理实践中,“主动退还”的状况复杂多样,能否追查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掌握的标准不一,故《建议》对此种情况未作规定。
最近几年来,“主动退还”被追诉的案件愈来愈多,怎样掌握此类案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成为人民法院审讯中的难题我们认为,对于“主动退还”情况,能够联合收受财物的时间长短、数额大小以及能否牟利等详细状况,选择合用不以犯法论处,依法从轻、减少或许免去处罚1) 如上所述,“主动退还”一般不会影响构成犯法,但在少量状况下,行为人固然接受财物时存在行贿成心,但在较短时间内即出现悔过,且未为对方牟取利益即主动退还财物,情节明显稍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法论处如某公职人员收受别人财物回家后,经家属劝说或许自己衡量利害得失,旋马上财物退还这类情况,就不该以犯法论处2) 在构成犯法的前提下,考虑到行为人“主动退还”固然属于“退赃”情节,但表示其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对职务清廉性的伤害也相应减小,故对其从宽处罚常常能获取公众认可另对不一样退赃行为比较剖析,在实践中,被告人到案后的“踊跃退赃”行为尚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主动退还”与“踊跃退赃”对比,行为人表现的主观恶性更小,社会危害更低,举重以明轻,对“主动退还”情况更应该从宽处罚可见,对案发前“主动退还”的行为从宽处罚有必定的法理基础、司法基础和民心基础反之,假如忽视“主动退还”与“踊跃退赃”的差别,则简单产生“白退不如抓住再说”的不良指引作用,不利于激励行为人实时悔罪,也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道扬镳。
在详细案件中,对从宽处罚幅度的掌握应该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要素:(1)从退还的时间来看,“主动退还”一般介于“实时退还”和“被动退还”之间,退还时间的早晚反应了悔罪程度的大小,一般而言,越靠近“实时退还”情况的,从宽处罚的幅度就越大:越靠近“被动退还”情况,退还越晚的,从宽处罚的幅度就越小;(2)从能否为请托人牟取利益来看,“主动退还”时已为请托人牟取了利益,特别是非法利益的,从宽的幅度就越小,没有或许不肯为请托人牟取利益的,从宽的幅度就越大;(3)收受财物数额的大小,也影响从宽的幅度依据以上三个方面的要素,联合行为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状况,分别确立从轻、减少或免予刑事处罚对案发前“主动退还”的,第一应该考虑从轻处罚;对数额不大,且没有为别人牟利,退还时间早,犯法情节稍微的,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案件的实质状况,假如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处罚仍显然着重的,能够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周某行贿案--主动退还贿赂款的行为发生在案发前怎样办理2015-04-28根源:最高法院阅读次数:3440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周标,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曾任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镇副书记,捕前系三亚市国资委主任科员。
2012年8月30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拘捕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标犯行贿罪,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万宁市人民法院经公然审理查明:2010年7月,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镇展开综合打击整顿非法占用铁炉港海疆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销毁非法抢建鱼排等专项工作,时任三亚市海棠湾镇委副书记的被告人周标负责这项销毁工作此间,林陈瑜的鱼排被销毁后,经过别人找到周标,欲要求政府部门予以赔偿,并两次认为周标买茶单的形式给周标贿赂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万元2010年年末,周标认为不可以给林陈瑜帮忙解决鱼排赔偿事宜,惧怕事情裸露,于2010年12月6日将24万元退还给林陈瑜2012年11月案发万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别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别人钱财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周标所犯行贿罪,本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处罚,基于周标在立案前一年已主动退还赃款给贿赂人,确有改过表现,其犯法行为也没有给国家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失,且到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以最低法定刑十年处罚仍旧较重,故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周标以行贿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标未提起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
万宁市人民法院将裁决结果层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赞同二、主要问题1.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的行为,怎样办理?2.上一级人民法院赞同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该制作何种文书?三、裁判原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周标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行贿款的行为能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规定的“实时退还”的情况,存在建议分歧:一种建议认为,被告人周标具备行贿的主观成心和客观行为,其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属于退赃行为,不属于《建议》规定的“实时退还”,不影响行贿罪定性;另一种建议认为,周标接受别人财物后,并未为别人牟取利益且在收取钱款五个月后主动退还所收钱款,属于《建议》规定的“实时退还”情况,不构成行贿罪同时,在认定被告人周标构成行贿罪的状况下对其能否需要减少处罚,也存在建议分歧:一种建议认为,周标并无为请托人牟取任何利益,且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案发后如实供述犯法,主观恶性较小,确有改过表现,可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另一种建议认为,周标在没法为别人牟取利益的状况下,惧怕犯法裸露,主动退还贿赂款,属于一般的退赃行为,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即可,不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我们赞同前一种建议详细原由以下:(一)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的行为,应该划分三种情况进行办理1.案发前退还财物的三种情况《建议》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实时退还或许上交的,不是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后,因自己或许与其行贿有关系的人、事被查处,为掩盖犯法而退还或许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行贿罪《建议》列举了案发前退还(上交)财物的两种情况:一种是“实时退还或许上交的”,可简称为“实时退还”:另一种是“为掩盖犯法而退还或许上交的”,可简称为“被动退还”此中“实时退还”情况,要求行为入主观上没有行贿的成心,客观上表现为实时退还或许上交,不存在犯法成心,故不构成犯法值得注意的是,判断行为人能否拥有行贿成心,不可以仅依据其自己供述,还应该联合其收受和退还财物的详细行为进行综合剖析第一,“及时退还”情况的行为人收受别人财物并不是自己意向,常常受当时的时空条件限制不得已接收或许“误收”,如请托人放下财物即走开,没法追及的;掺夹到正常物件中当时没法发现的;等等其次,退还一定“实时”,在条件赞同的状况下,一般是指即时退还如将礼盒拿回家后发现里面放有现金,次日即退还的实践中,对“实时”不可以作绝对化理解,只要在客观阻碍条件除去退后还都算“实时”。
如行为人因病没法即时退还,待数月后身体痊愈退还也应视为“实时”,而“被动退还”情况,行为人在接受财物时存在行贿成心,后因自己或许与行贿有关系的人、事被查处,为了掩盖犯法,才被动退还或许上交这类情况下,行为人退还的时间距离接受财物的时间相对较长,距离被正式查处的时间相对较短,行为人对犯法并无真切悔意,一般不影响行贿罪的认定和处罚此外,因请托人索要财物而不得已退还的,也应属于“被动退还”情况除《建议》列举的两种退还情况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即行为人虽未实时退还或者上交,但在收受财物后至案发前的时期内主动退还或许上交的此种情况能够简称为“主动退还”在该情况下,行为人在接受财物时存在行贿的成心,但经过一准时间段后,因主客观原由等诸多要素的变化,自己主动退还或许上交收受的财物从法理剖析,行为人既具有行贿的成心,又拥有行贿的行为,且犯法过程已经达成,所以,应该构成行贿罪(既遂),至于后边的退还行为,应该视为犯法后的“退赃”,能够作为处罚时的量刑情节,但不可以改变未然犯法的性质本案中,被告人周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别人现金24万元,既有收受别人贿赂的主观成心,又有接受并使用别人贿赂款的详细行为,不过因考虑到没法给请托人牟取利益,出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