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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pdf

7页
  • 卖家[上传人]:蜀歌
  • 文档编号:149628269
  • 上传时间:2020-10-28
  • 文档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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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财政部财政部 银监会银监会 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 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08 年 7 月 11 日 财金200887 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 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 告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以下简称资产公司) 资产处置行为, 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防范道德风险,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 开、 公平、 公正和竞争、 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 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收益, - 2 - 减少损失,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 办法(修订)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承继的金融资产,以及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 任公司处置金融资产时的处置公告,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告信息应面向社 会,确保及时、有效、真实、完整 第四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适用的资产范围为资产公司收购 (含附带无偿 划转,下同)的各类不良资产及依法享有处置权的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资产: (一)债权类资产:资产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及相应利息; (二)股权类资产: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通过资产置换、资产 抵债等其他方式持有的各类企业股权; (三) 实物类资产: 资产公司拥有所有权及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各种实物资产, 包括以物抵债实物资产、处置抵(质)押贷款等收回的实物资产等; (四)其他权益类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五条资产公司接受委托代为处置的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协议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资产处置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3 - (一)资产状态描述,包括资产的名称、种类、所在地、标的金额、数量、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等; (二)资产处置的意思表示; (三) 提请对资产处置项目征询或异议的意思表示, 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 (四)对交易对象资格和交易条件的要求;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方式; (七)公告发布的日期及有效期限;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属于公告范围内的资产, 在未形成资产处置方案前, 除另 有规定外, 均依据第六条第 1 款的要求将资产基本情况逐项置于资产公司对外网 站,以便社会查阅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属于公告范围内的资产, 在形成资产处置方案后, 资产处 置公告应采取网站公告和报纸公告两种形式: (一)网站公告拟处置项目(含单项处置和打包处置,下同), 除另有规 定外,均应在资产公司审核处置方案前,在公司对外网站发布处置公告其中: 资产处置标的(即截至公告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资产整体账面价值,下 同)在 1000 万元(含)以下的处置项目, 只需在公司对外网站发布处置公告, 不需进行报纸公告 - 4 - 网站公告的内容单个项目的网站公告遵循上述第六条有关规定;打包 处置项目除对资产包中每个项目进行公告外,还应在公告中对资产包作总体介 绍,披露资产包的户数、金额、资产形态、债务分布地区,投资者向债权人了解 债权具体情况的途径和方法等 资产公司应将网站公告的网页截图打印成纸质文件,存入资产处置档 案,作为资产处置方案的附件备查;并将网站公告的电子文档作为系统备份文件 无限期保存。

      (二)报纸公告对资产处置标的超过 1000 万元的处置项目,除在公司对 外网站发布处置公告外,还应当在相应级别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其中: 资产处置标的在 1000 万元5000 万元(含)的处置项目,在资产所 在地的地市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进行公告资产处置标 的超过 5000 万元的处置项目,在资产所在地的省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 类或综合类报纸进行公告 报纸公告的内容单个项目的报纸公告遵循上述第六条有关规定;资产 包项目的报纸公告可仅公告资产包总体情况,但应在公告中注明“请投资者登录 资产公司对外网站查询或与资产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等类似字样,以便投资 者了解单个项目情况 跨行政区域的资产包原则上应在较其属地高一级公开发行 量最大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上公告 资产公司应将报纸公告的复印件存入资产处置档案,作为资产处置方案 的附件备查 第九条 资产处置公告应当遵循如下时间期限规定: - 5 - (一)资产处置标的在 1000 万元(含)以下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 核机构审核日至少 7 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二)资产处置标的在 1000 万元5000 万元(含)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 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 10 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三)资产处置标的在 5000 万元10000 万元(含)的处置项目,应在资 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 15 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四)资产处置标的超过 10000 万元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 核日至少 20 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对分别采取网站公告和报纸公告两种形式进行公告的资产处置标的,应以时 间较迟的公告发布日期计算公告期限 第十条 以拍卖、 招投标等竞价方式处置资产时, 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可比照上述第六条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自觉履行法院判决或通过强制执行方式结 案的处置项目,以及依法破产终结的处置项目,可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以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公开转让的处置项目, 可不按照本办法 进行公告: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项目;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项目; (三)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股东用债转股企业所得税返还回购资产公 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 - 6 - (四)经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的,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 的项目,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不宜公开的项目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公告的制定、发布等内部工作程序,指定 资产处置公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确保公告工作规范、有序资产公司应对资 产处置公告的媒体选择、发布形式等严格审查把关,并应将选择确定的发布资产 处置公告的媒体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地银监局备案。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审核资产处置方案时,网站公告的 网页截图打印件和报纸公告的复印件应作为附件与方案一并提交资产处置审核 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部门应结合公告反馈情况, 完善和优化资产处置 方案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发现公告情况有可能对资产处置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敦 促资产处置部门进一步寻求更为合理的资产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已公告的资产处置项目, 变更处置方案时, 如公告内容 不发生变动,原则上可不重新公告;如公告的资产包方案增加项目的,则应在资 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 5 个工作日前刊登补充公告, 补充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资产包内有关项目及金额的增加等情况;公告的资产包方案减少项目的,不需进 行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加强资产处置公告档案 管理有关资产处置公告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必须记录真实,留存完整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活动, 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征询或异议,不得阻挠或 者隐瞒社会公众的举报 - 7 - 资产公司必须抵制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干 扰,并就干扰行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地银监局、 资产公司审计与 纪检监察部门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排斥、阻挠 征询或异议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 第二十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玩忽职守、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查 实,按照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 政处分: (一)对应当予以公告的资产处置项目不予公告或无正当理由擅自免除公告 进行处置的; (二)公告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三)公告媒体的级别不符合规定的; (四)公告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影响对资产价值做出正常判断的; (五)对征询、异议不予受理、消极对待、压制隐瞒的; (六)资产处置公告档案管理混乱,重要记录、文件缺失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 (八)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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