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doc
11页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信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及操作规范(试行)为了规范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内部协调、监督机制,并为使用全市统一的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奠定良好的基础,在全市树立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服务形象,根据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业务管理流程及操作规范一、 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环节依据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来源、流向及内外业务特点,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分为缴费核定、费用征缴、待遇核定、待遇发放、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以下简称基金管理)、稽核审计等六个基本环节市、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业务管理的基本环节设置相应的业务经办岗位一)缴费核定本环节的主要职责是:1、受理单位和个人参保登记;2、办理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关系的变更、转移;3、负责与养老保险关系有关证、册的发放、变更、注销;4、核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与缴费金额;5、编制《养老保险费应收计划》;6、负责与缴费核定相关的其它事项二)费用征缴本环节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征缴计划”开具委托收款票据,为现金或转帐缴费者打印《缴费登帐明细单》;2、向单位反馈欠缴信息,口头催缴欠费,加收滞纳金;3、复核“基金收入台帐”的登录情况;4、根据“基金收入台帐”的总额,登记单位和个人的“征缴明细台帐”;5、登记、管理、发放个人帐户单;6、负责与费用征缴相关的其它事项。
三)待遇核定本环节的主要职责是:1、审核退休条件;2、计发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3、核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和遗属待遇;4、调整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死亡待遇及其遗属待遇;5、编制《养老金应付计划》;6、负责与待遇核定相关的其它事项四)待遇发放本环节主要的职责是:1、负责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日常核实与年度认定;2、根据待遇领取资格和发放需要调整发放状态和发放途径;3、根据养老金应付计划、发放状态和发放途径,编制《养老金发放计划》;4、开展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5、复核“基金支出台帐”的登录情况;6、根据“基金支出台帐”的总额,登记单位和个人的“发放明细台帐”;7、负责与待遇发放相关的其它事项五)基金管理本环节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收、付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与核销;2、根据“征缴计划”和“发放计划”,分别打印委托收、付款票据并送交银行;3、负责“基金收入台帐”和“基金支出台帐”的登录、管理以及与银行对帐单的核对;4、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编制有关会计报表;5、负责与基金管理相关的其它事项六)稽核审计本环节主要职责是:1、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负责对参保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待遇领取及欠缴养老保险费等情况的稽核。
2、负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和业务管理的内部审计;3、对参保单位虚报瞒报缴费基数、无故拖欠养老保险费、虚报退休申请资料、虚报冒领养老金等情况配合有关工作环节进行稽核; 4、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参与内部重要业务的审核;5、负责与稽核审计有关的其它事项二、业务管理流程及操作规范根据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环节及其职责的划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应按下列流程进行(只涉及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现行有关文件已经明确的,按现行文件执行):(一) 缴费核定1、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养老保险时,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参保人员公民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书》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其它资料;(4)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个人的参保信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身份证;(2)户口薄;(3)登记前曾在其它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证明;单位或个体参保通过审核后,应及时建立参保基本信息,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缴费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仍未办理的,应向其发送《参加社会保险通知书》 2、参保单位应当依法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时,需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2)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3)社会保险登记证;(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社会保险变更审核通过后,应当按照信息系统的要求,输入有关内容,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要更改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3、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需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2)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3)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社会保险注销登记通过审核后,应收回、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加盖“注销”章,封存该单位的全部资料4、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的,每年2月底应当通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各单位个人工资收入申报数据库,下发给参保对象,逐人录入上年度工资收入,打印《工资收入申报表》,经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张榜公示,职工无异议后于4月底前报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时应一并随附《财务报表》和《工资花名册》原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需求复印后退回原件。
凡申报基数与《财务报表》和《工资花名册》资料不符的,要求单位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列为需要重点稽核的对象个体缴费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时,应于每年4月底前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限额自主确定,并签字认可职工缴费工资的确定,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出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个体缴费人员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确定,高出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按其上年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条件成熟时,可以将缴费基数由按年申报调整为按月申报5、每月8日前编制当月养老保险费应收计划,节假日顺延县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提前一天报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二) 费用征缴1、每月5日前,对照上月原始基金收入凭证逐笔复核“基金收入台帐”登录情况,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环节提供的《实缴对帐调节表》上签字确认并做复核扎帐,该表一式两份,基金管理环节与费用征缴环节各一份2、每月6日前,费用征缴环节依据“基金收入台帐”,对照委托收款或《缴费登帐明细单》所载缴费对象、缴费年月和缴费金额,登记“征缴明细台帐”,自动生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每月9日前,依据缴费核定环节核定的“应收计划”及欠缴信息,开具委托收款票据,交基金管理环节加盖印鉴后,送存银行4、现金或转帐缴费的,由费用征缴环节核实欠费情况,并根据缴费对象约定的缴费年月、缴费金额,开具《缴费登帐明细单》一式两份,缴费对象与费用征缴环节各一份缴费对象依据《缴费登帐明细单》所载金额,到缴费窗口的“银行代收”环节缴费,款项收妥后向基金管理环节索取基金专用收款收据;也可持《缴费登帐明细单》到社保经办经办指定的开户银行办理现金缴费或转帐缴费,款项缴妥后,凭入帐单证向基金管理环节换取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基金管理环节根据基金到帐情况登记“基金收入台帐”5、向欠费大户或连续欠缴单位反馈欠费信息,并通过不同方式做好口头催缴,无效时适时下达《催缴通知书》,对无故拖欠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6、在历史数据恢复整理准确无误后,每年7月份向参保人员公布、发放个人帐户单,帐单一式两份,参保人员和社保机构各一份社保机构留存的帐单应合理分类,归档管理三) 待遇核定1、 退休人员审核包括下列人员:(1)符合政策离退休(职)的人员;(2)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3)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2、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应提出退休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并随附以下证件和资料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1)身份证复印件;(2)拟退休人员档案;(3)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职)证明材料;(4)对因病退休、退职和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参保单位应严格按照豫劳险[1999]43号文规定申报并公示,提供公示时间和公示内容;(5)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申报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待遇核定环节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建立离退休(职)人员信息数据库,打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一式三份,社保机构、存档、退休人员各一份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规定程序核准退休的同时,应将审核通过的基础资料及相关档案复印件报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以备预算养老金拨付额度待遇计发后,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领取待遇计发资料和人事档案自批准退休(职)的次月起支付养老金,通过银行或邮局发放的,从待遇计发次月起为退休(职)人员办理储蓄存款折、卡(或通过邮局邮寄),并将养老金划入其银行(或邮政)储蓄帐户。
3、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时,应将调整结果分单位打印《退休人员增资情况一览表》,按个人打印《退休人员增资审核认定表》4、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退休前所在单位或社区管理服务机构或其供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后5日内,填写《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表》,计发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对于死亡后不能及时提供死亡证明资料的离退休(职)人员、失踪人员、判刑或劳教人员、拒不提供生存状况或无法证明生存状态的人员,养老保险机构应停发其养老保险待遇户口在火化区的,应当提供火化证明对于居住在偏远地区或死亡在家的离退休(职)人员,其家属无法提供医学死亡证明的,必须提供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实施火化制度而未提供火化证明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费待遇,只能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户口不在火化区的必须提供以下证明:(1)医学死亡证明如果居住在偏远地区或死亡在家的离退休(职)人员,其家属无法提供医学死亡证明的,必须提供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2)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因未及时申报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导致多领养老金部分在结算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时一并扣除5、每月7日前编制当月《养老金应付计划》,节假日顺延,县、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提前一天报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四) 待遇发放1、每月9日前待遇发放环节根据《养老金应付计划》、养老金发放状态、发放渠道,编制《养老金发放计划》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或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应在发放当月将有关发放信息传输给银行或邮政等发放机构,为其办理储蓄帐户及折卡,并通知他们及时到发放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养老金发放折卡2、待遇发放环节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和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向其发出资格认证通知,明确认证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