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会经济法·专题八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doc
10页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合同(2007 年案例分析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 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继续履行 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2)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 事人催告之日起“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 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 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 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解释】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破产债权2.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保全措施解除后,有关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1.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 (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 条)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 问、法律顾问 (2)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2 条)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2.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2)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担保 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 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 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1.基本规定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 。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破产财产的收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 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 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1)1 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解释】 “财产”既包括实物资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其行为方式也不完全局限于“转 让” ,无偿设置用益物权也应包括在内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解释】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价格” ,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 显不合理,也可以撤销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解释】该条款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 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就可以撤销) ,不包括债务人 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 减少)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解释】我国破产法采用程序判断原则,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即 构成可撤销行为,立法不再对被撤销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作实质判断债 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或善意,原则上也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据此可以解决举证责 任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利益 (2)6 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6 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予以撤销 【解释 1】 “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是指对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个别清偿,对有财产 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的市价范围内所作的清偿不受限制 【解释 2】应将可撤销行为限定在“恶意所为”的范围内,对清偿是否存在恶意,可以 根据被清偿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关系,债务清偿是否具 有必要性、急迫性等来分析确认 4.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 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 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 人”进行追加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2 年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 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年案例分析题)年案例分析题)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 1 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 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 1 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 得债权的除外 4.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界定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界定 1.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权申报(六、债权申报(2009 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题)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题) 1.债权申报的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 (而非受理)之日起计算,最 短不得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 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 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1)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2)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 起停止计息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6)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破产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 报债权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 权申报债权 【解释】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破产债权。
(8)委托合同 ①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 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普通债权” ②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 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 先受偿 ③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 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 “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9)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 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年案例分析题)年案例分析题) 1.债务人(被保证人)破产 (1)连带保证 (2)一般保证 2.保证人破产 (1)连带保证 (2)一般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