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保险监管规定与要求(new)课件.ppt
46页银行保险监管规定与要求 合规法律部 目录目录•一、一、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二、二、《《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三、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二二○一一年三月七日起施行一一年三月七日起施行保监发保监发〔〔2011〕〕10号号n出台的目的:出台的目的:Ø目的:目的: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u合作对象合作对象:Ø(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Ø(二)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Ø(三)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Ø(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选择和评价合作对象,应当参考监管部门、外部审计、评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确保获取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Ø(五)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u代理资格代理资格:Ø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商业银行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Ø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实施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实施资格管理。
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三)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培训u代理协议代理协议:Ø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u代理费用代理费用: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代理费用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实施资格管理。
Ø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直接或者间接给予合作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包括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范商业贿赂风险u销售模式销售模式:Ø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Ø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u销售行为销售行为:Ø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得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Ø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Ø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Ø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保险公司不得支持或鼓励商业银行采取上述行为u应急机制应急机制:Ø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当共同制定重大事件处理办法、指定专门人员、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机制,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Ø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按照双方共同制定的重大事件处理办法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保监发〔〔2010〕〕4号号 二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年一月十三日 起施行起施行几个原则几个原则•1、强调相关监管政策在银保渠道的执行•2、加大法人责任和处罚力度•3、注重行业长期发展和政策的可操作性一、加强代理资格的监管一、加强代理资格的监管•1、银行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前须取得《《保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2、同时获得法人授权法人授权•3、保险公司要识别网点资格识别网点资格•4、银行须审查保险公司的资质,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不得代理业务。
案例一案例一•涉案机构:某中支•违规行为: 在2008年期间,委托不具备兼业代理资格委托不具备兼业代理资格的中国工商银行ⅹⅹ分行下属的ⅹⅹ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下属的ⅹⅹ支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经抽查,共代理收取保费132.9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行政处罚:罚款二万元 案例二案例二•涉案机构:某分公司•违规行为: 2009年6月至11月间,分公司委托中国工商银行ⅹⅹ市ⅹⅹ支行和ⅹⅹ支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累计收取保费35.1万元,支付手续费11480元在上述业务发生期间,中国工商银行ⅹⅹ市ⅹⅹ支行和ⅹⅹ支行并未取得保险监管机构颁发的未取得保险监管机构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许可证》》•行政处罚:罚款二万元 二、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监管二、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监管《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承保前——投保提示•承保后——进行回访•代理银行积极配合执行投保提示、客户回访等规定,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客户信息,并在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
明三、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三、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加强对银行柜员、银保专管员和银行客户经理等的培训•代理银行的保险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四、加强对购买投资类产品客户的风险测评四、加强对购买投资类产品客户的风险测评《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客户进行风险评估五、加强代理合同管理五、加强代理合同管理•1、原则上要由总公司与总行签订•2、授权授权下,省级分公司与省级分行可以签订•3、省级以下省级以下的保险公司、银行分支机构不得不得签订代理合同兼业代理业务中的反洗钱工作Ø必须在代理合同中明确:兼业代理机构有义务代我方履行相关反洗钱义务,比如客户身份的识别、客户身份资料留存、交易记录保存等;Ø因代理机构未按监管机关要求,履行相应反洗钱义务,导致的后果将由我公司承担;对公司造成的名誉上和经济上的损失,只能依据代理合同的约定向兼业代理机构索赔反洗钱义务反洗钱义务 大额交易大额交易 和可疑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报告制度客户身份客户身份 识别制度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存制度六、加强手续费支付管理六、加强手续费支付管理•1、省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对代理银行统一转帐转帐支付。
•2、具备条件的总公司集中统一向总行支付•3、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支付手续费•4、禁止向银行支付代理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禁止向银行支付代理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5、禁止现金支付•6、防范费差损风险 七、加大反商业贿赂查处工作七、加大反商业贿赂查处工作•严禁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在账外暗中向代理银行及其销售人员支付现金、各类有价单证,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手续费支付问题上升为商业贿赂的层面案例一案例一•涉案机构:某中支•违规行为: 在2008年1月1日至8月31日的业务经营和管理中,存在虚列营业费用虚列营业费用138.79万元,用于银邮网点的走访走访、柜台销售人员的礼品发放礼品发放及向银行专管员支付绩效奖绩效奖励励的问题•行政处罚: 直接责任人员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案例二案例二•涉案机构:某分公司•违规行为: 经有关人员审批,以报销营业费用方式变相支变相支付付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237.57万元•行政处罚: 有关人员被警告,机构被罚款5万元案例三案例三•涉案机构:某分公司•违规行为: 存在以会议、旅游、礼品的形式激励以会议、旅游、礼品的形式激励代理银行网点的行为; 2008年1月至8月间,在银行保险业务经营中存在向投保人赠送日用品、交通卡等保险合同以外其他利益的情形。
•行政处罚:机构被罚款15万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年第3号号一、概述一、概述Ø《办法》主要用于规范保险公司向客户和公众的信息披露行为,而非向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Ø以保护投保人利益为核心,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性,强化保险公司的强制披露义务;Ø同时充分考虑当前实践,对6号令中个别难以执行并容易引起投诉和纠纷的规定进行修订Ø《办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销售误导主要目的是防止销售误导二、主要内容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分7章37条:Ø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信息披露的定义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Ø第二章信息披露材料管理,规范信息披露材料的设计、印刷、使用等Ø第三章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规范投连险的产品说明书、信息公告、保单状态报告、客户回访等Ø第四章万能保险信息披露,规范万能险的产品说明书、保单状态报告、客户回访等Ø第五章分红保险信息披露,规范分红险的产品说明书、红利通知书、客户回访等Ø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Ø第七章附则,规定其他新型产品的适用以及本办法的实施时间(一)信息披露定义及基本要求(一)信息披露定义及基本要求Ø扩大了信息披露的定义及范围,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均属于信息披露范围Ø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Ø为未来对信息披露的监管预留了空间(一)信息披露定义及基本要求(一)信息披露定义及基本要求Ø第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Ø不禁止比较,要全面比较,而非简单比较(二)销售行为(二)销售行为第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投保提示书内容及要求应当与保监发〔2009〕68号《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持一致)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与《保险法》第十七条保持一致)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二)销售行为(二)销售行为Ø规范售前必须向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Ø要求客户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提高保险公司强制披露义务——主要目的是进行风险提示 原因: 1、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有助于投保人正确认识保险产品,防止销售误导; 2、银监会、证监会均有类似要求; 3、发生纠纷时可作为保险公司是否误导的证据,也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Ø“保单利益不确定性”如何理解?关于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保单利益保单利益:既包括确定利益,也包括非保证利益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针对新型产品的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连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抄录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
(三)客户回访(三)客户回访第九条 除团体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一年期以上新型产品的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应当包括回访的时间、方式、内容、成功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第十条 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方式,并制作录音;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三)客户回访(三)客户回访Ø为什么把客户回访作为信息披露内容?——客户回访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进一步披露和确认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规范客户回访行为,对防范保险公司销售误导、保护投保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Ø回访的总体要求:1、新型产品必须回访;2、回访必须在犹豫期内完成;3、回访首先采用方式;4、未规定回访成功率,但对未成功件保留回访痕迹;5、回访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要求(《保险法》87条)(四)信息披露材料管理(四)信息披露材料管理Ø第十二条 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Ø第十三条 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演示新型产品未来利益给付的,应当符合办法要求;Ø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材料由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Ø第十五条 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变更信息披露材料;Ø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与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Ø配套通知第二条规定宣传材料可以对产品说明书的有关内容简化,但至少应当包括风险提示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利益演示的,应当符合《办法》关于利益演示的要求存在的突出问题存在的突出问题•私印宣传材料私印宣传材料•违规承诺收益违规承诺收益•随意赠送物品随意赠送物品附:投连投诉典型案例ü私印宣传材料私印宣传材料附:投连投诉典型案例ü代理渠道向客户出代理渠道向客户出具书面承诺具书面承诺;ü承诺稳健收益帐户承诺稳健收益帐户年收益年收益10%10%;此外,还有诸多案件为公司、专管员、银行柜员向客户出具书面承诺,涉及损失巨大案例一案例一•涉案机构:某中支•违规行为: 2008年从事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如下行为:银行专管员使用擅自印制擅自印制载有违规内容的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宣传材料,该材料系2008年6月用于培训银行专管员的课件 违规内容:一是称公司免费赠送101-200%的保险保障;二是宣传保险金不列入所得税应纳税额之内;三是与同业产品片面比较片面比较 •行政处罚:机构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案例二案例二•涉案机构:某分公司• •违规行为: 专管员自2008年9月起,在工行理财专柜摆放印有“特大喜讯,100%中奖,凡购买泰康保险公司希望之星、金钱豹、千里马B款、千里马C款期缴产品,均可获奖”的宣传材料,同时还列出不同金额的保费对应的奖品,奖品种类包括纪念币、床上用品、大米、豆油等。
截至10月末,通过有奖销售手段达成保费13000元,并给予客户纪念币四套、床单两件,价值共计72元•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五)信息披露Ø对三类产品体例保持一致: 售前——产品说明书 售中——信息查询 售后——信息公告、保单状态报告/红利通知书等 •产品说明书是信息披露的核心,是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的基础(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Ø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Ø第三十五条 除本办法有关回访的规定外,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谢谢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