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6编号广告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pdf
14页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 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发布虚假广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 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 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 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 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 2 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 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布普通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首次发布的,处广 告费三至四倍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罚 款;两年内第三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至八倍的罚款,广告费用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广告费八至十倍的罚款 (二)发布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 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农药、兽药、饮料和饮料添加剂、 烟草、酒类、教育、培训、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 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和种养殖、招商投资理财等,下同)的 虚假广告,首次发布的,广告费用低于一万元的,处广告费三倍 的罚款,广告费用超过一万元低于三万元的,处广告费四倍的罚 款,广告费用超过三万元低于五万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罚款, 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罚款广告费用超过五万 元低于十万元的,或者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包括严重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造成社会广泛影响、人身伤残,造成生产、财产损失单个消费者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万元以上, 多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 计二十万元以上, 下同) , 首次发布的, 处广告费五至八倍的罚款, 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或者广告费用超过十万元的,处广告费九 至十倍的罚款。
3 (三)采用自媒体、专题讲座、邀请消费者体验等形式对商 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以及拒绝提供广告合同及价格 的,视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广告合同显示价格低于其向社会公 布的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达 50%以上,或者虚假广告造成社会严重 危害后果时, 广告费用少于十万元的, 视为广告费用明显偏低 (下 同)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时,首次 发布的,处二十万至四十万元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 四十万至六十万元的罚款;造成消费者受骗人数二十人以上的, 处六十万至一百万元的罚款;两年内第三次发布的,或者造成消 费者受骗人数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 处一百万至一百五十万 元的罚款;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消费者受骗人数 五十人以上的,处一百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的罚款 (四)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达三次及以上的,或者造成消费 者受骗人数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 或者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 果的,依法暂停其相关广告业务一至六个月;被暂停广告业务后 两年内再次发布虚假广告的, 或者造成消费者受骗人数超过五十 人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五)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必须在发布虚假 广告的同一媒体以与虚假广告相同的频次进行公开更正。
(六)发布虚假广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给单个 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万元以上, 多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 数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 4 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 假宣传的, 虚假广告宣传造成人身伤残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 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 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 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 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 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一)发布广告有本法第九条第一、二、三、七、十、十一 项、 第十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在公开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 5 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的情形,首次发布且广告费用在三万元以下,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 处罚;未及时纠正的,或者纠正后两年内再犯的,或者广告费用 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广告费用在三万元以下,但构成第九条三 项以上违法行为或在三个以上媒体发布的, 或者造成社会严重后 果的,处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的罚款 (二)发布广告有第本法第九条第四、五、六、八、九项、 第二十二条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 第三 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的,首次发布的,处二十万至三十万元 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或者构成其中二项(含本数,下 同)以上的,处三十万至六十万元的罚款 ; 两年内第三次发布的, 或者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处六十万至一百万元的罚款 (三)发布上述违法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首次 发布的,处四十万至六十万元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或 者构成其中二项以上的,处六十万至八十万元的罚款;两年内第 三次发布的,或者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处八十万至一百万元的 罚款。
(四)发布上述违法广告两年内被处罚三次,再次发布的,或 者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发布登记 证件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 6 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 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 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 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 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 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 7 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 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 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 为仍设计、 制作、 代理、 发布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 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 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 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 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构成其中一项的,处广告费用一 倍的罚款 ; 构成其中二项的(含第十六、十八、二十一、二十三、 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二项,下同) ,或者一年内 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 或者两年内第三次发布,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 (二)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8 时,构成其中一项的,处十万元至十二万元的罚款;构成其中二 项的, 或者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 处十二万元至十五万元的罚款 ; 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或者两年内第三次发布,处十五万元至二 十万元的罚款。
(三)发布上述违法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构成其 中一项的,处广告费用三至四倍的罚款;构成其中二项以上的, 或者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 (四)发布上述违法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广告费 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时,构成其中一项的,处二十万元至四 十万元的罚款;构成其中二项的,或者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 四十万元至六十万元的罚款;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或者两年内 第三次发布的,处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罚款 (五)发布上述违法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暂停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业务一至六个月;被处罚后两 年内再次发布违法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 依法其吊销营 业执照、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六)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在发布违法广告 的同一媒体以与违法广告相同的频次进行公开更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9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 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 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 计、 制作、 代理、 发布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 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一条 第二款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第十二条第一款,未违法行为轻微 并及时纠正,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发布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