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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周全防癌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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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dj****22
  • 文档编号:35194245
  • 上传时间:20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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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BB1004 招 商信 诺周 全防 癌疾 病保 险 条 款阅 读指 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 解条 款,保险合同的内容 以条 款为准 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自 您方 收 到 保险 合同 之 日起 10 天内 , 如果 您对 本 合同感 到不 满意 ,您 可以 要求退 还全 部已 交保 险费 , 本合同 终止 ; 自 您方 收到保险 合同 之日 起 10 天 后, 您 仍然有 解除 合同 的权 利, 但 会存在 退保 损失 13. 2. 被 保险 人可 以享 受本 合 同提供 的保 障 7.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合同生效之日24 时起180 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 效之日 24 时起180 天之内 (以较迟者为准) , 如果 被 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 生诊 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 的 恶 性肿瘤 ,我方将向投 保人 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 已交 全 部保险费 (不含利息) , 本合 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 导致 的 恶性肿瘤, 则不受上述180 天的限制 7. 2.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 致被保险人 罹患恶性 肿瘤 , 我方将不支 付任何保险 金。

      8. 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 保 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 止的 条款 11、14. 4. 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请尽 快通知我方 15. 5. 您有 如实告知 的义务 22. 6. 请您留意保险 条款中 恶 性肿瘤的定义 29. 7.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 一 些重要术语( “现金价 值” 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 解释 30. 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 合同 的说明 1. 保 险合 同构 成 2. 投 保信 息变 更 3. 合 同内 容变 更 4. 本 合同 的有 效性 5. 双 方遵 守本 合同 的义 务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 障范 围及不保事项 6. 投 保年 龄 7. 保 险责 任 8. 责 任免 除 第三章 保险费 9. 保 险费 的交 纳 10. 未 交纳 保险 费的 处理 第四 章 保险期间 、 合同 效力恢复、 解除 合同、 合 同效力终止 11. 保 险期 间 12. 本 合同 效力 恢复 13. 投 保人 解除 合同 的手 续及风 险 14. 合 同效 力终 止 第五章 索赔 15. 保 险事 故通 知 16. 调 查权 17. 诉 讼时 效 18. 保 险金 申请 19. 保 险金 给付 20. 其 它核 定结 果 21. 欠 交保 险费 的处 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22. 明 确说 明和 如实 告知 23. 我 方合 同解 除权 的限 制 24. 受 益人 25. 保 险单 借款 26. 年 龄的 计算 与错 误处 理 27. 您 方把 本合 同用 于其 它目的 的处 理 28. 争 议处 理 29. 恶 性肿 瘤的 定义 30. 释义 DABB1004 招 商信 诺周 全防 癌疾 病保 险 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 合同 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 合同 ( 以下 简称 “ 本合同 ” ) 由保 险单 或其 他 保险凭 证及 所附 条款 、 与 本合 同有关 的投 保文 件、 合法 有效的 声明 、批 注、 附贴 批单、 其他 协议 构成 。

      您方 (见 30.1 ) 须 一并 阅 读并核 对构 成本 合同 的任 何资料 , 以确 保 我方 ( 见 30.2 ) 所提供 的保 障是 您方 所需 要的 2. 投保信息变更 本 合 同 有 效 期间 内 , 如果 您方 提 供 给 我方 的 职 业、住 址 或 其 他 投保 信 息 发生了 变 更,请 及时 通知 我方 ,以 便于我 方及 时为 您 方 改变 保险合 同上 的相 关信 息 如 果 您 方 的 住所 或 通 讯地址 变 更 而 未 通知 我 方 ,我方 按 本 合 同 注明 最 后 住所或 通 讯地址 发送 的通 知, 均视 为已送 达您 方 3.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 期间 内 , 经您我 双 方 协 商 一致 , 可 以变更 本 合 同 的 有关 内 容 变更 本 合 同 的 , 我 方将 会 给 您方送 交 一 份 新 的保 险 单 或在原 保 险 合 同 上批 注 , 或者寄 送 批单 4.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性 本合同 必须 由我 方授 权代 表签署 方为 有效 未 经 我 方 的 书面 批 准 或批注 , 本 合 同 的任 何 变 动都将 是 无 效 的 。

      非 经 我 方以书 面 形 式 加 以 批 准, 我 方 的任何 保 险 代 理 人、 销 售 代表和 服 务 代 表 都无 权 修 正或豁 免 本合同 的任 何规 定 5. 双 方 遵 守 本 合 同的义务 您方和我方应 遵 守 本 保险条 款 , 如 果 您方 未 能 遵守本 保 险 条 款 ,我 方 将 有权根 据 本合同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决 定是否 给付 保险金( 见 30.3)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 障范 围及不保事项 6. 投保年龄 年龄 为 18 周岁 至55 周岁 (见 30.4) 身 体健 康的 人 均可作 为被 保险 人参 加本 保险 7. 保险责任 本合同 所提 供的 保障 在世 界各地 全 天 24 小时 适用 在本合 同有 效期 间内 ,我 方承担 以下 保险 责任 : 在本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180 天之内 或最 后一 次复 效之 日起 180 天之 内 ( 以较 迟 者为 准) , 如 果被 保险 人首 次 经 专科医生( 见 30.5) 诊断 发生本 合同 所约 定的 恶性 肿瘤 , 我方将 向投 保人 无息 返还 本合同 累计 已交 全部 保险 费( 不含 利息 ) ,本 合同 终 止 。

      在本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180 天之后 或最 后一 次复 效之 日起 180 天之 后 ( 以较 迟 者为 准) , 如 果 被保 险 人 首次经 专 科 医 生 诊断 发 生 本合同 所 约 定 的 恶性 肿 瘤 ,我方 将 按本保 险项 目下 的 保 险金 额向被 保险 人给 付癌 症保 险金 如果被 保险 人在 本合 同有 效期间 内因 意外伤害( 见 30.6) 导 致本 合同 约定 的 恶 性肿 瘤,不 受以 上 180 天的 限 制,我 方将 按 本 保险 项目 下的 保 险金 额向 被保 险人 给付 癌症保 险金 在本合 同 保 险期 间内 ,我 方 最多 给付 一次 癌症 保险 金 8.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因下述 任一 事项罹患 恶性肿瘤, 我方 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 DABB1004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的 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 伤、 故意犯罪或拒捕 ; 三、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 或注射毒品(见 30.7);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 驶(见 30.8) 、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见30.9), 或驾 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30.10)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 滋病 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30.11) ; 六、战争(见30.12)、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 叛乱 ; 七、核爆炸、核辐射 或核 污染。

      八、 遗传性疾病(见 30.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染 色体异常(见 30.14)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 导致 被保险人罹患 恶性肿 瘤 的 , 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 足 2 年以上保 险费的, 我方 向癌 症保险金受益人 (见 30.15 )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 见 30.16) 发 生 上 述 其 他情 况 导 致被保 险 人 罹 患 恶性 肿 瘤 的,本 合 同 终 止 ,我 方 按 本合同 约 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 同情 况处理 第三章 保险费 9. 保险费的交纳 本 合 同 的 保 险费 因 被 保险人 投 保 时 的 年龄 、 性 别而不 同 , 交 费 方式 分 为 年交、 月 交 具 体 的 交费 方 式 由您 方 和 我 方 在 投保 时 约 定,并 在 保 险 单 中载 明 投保人 应 该以人 民币 在每 一笔 保险 费到期日 ( 见 30.17 ) 或到 期日之 前支 付本 合同 规定 的保 险费 10. 未 交 纳 保 险 费 的处理 投保人 未支 付首 期保 险费 , 本合 同自 始无 效 投 保 人 支 付 首期 保 险 费后, 在 保 险 费 到期 日 未 交纳本 合 同 规 定 的续 期 保 险费的 , 自保险 费到 期日 的 24 时起 60 日为 宽限 期。

      宽限 期 内发生 的 保险事故 ( 见30.18) , 我方仍 会承 担保 险责 任, 但在给 付保 险金 时会 扣减 欠交的 各期 保险 费 如果投 保人 宽限 期结 束之 后仍未 交付 保险 费, 则本 合同自 宽限 期满 的 24 时 起 效力 中止 我方对本合同 效力 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 事故 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 任 若本 合 同效 力中 止, 本合 同下所 附的 所有 附加 合同 一并中止 第四章 保险期间、 合同 效力恢复、解除合同 、合 同效力终止 11. 保险期间 投保人 提出 保险 申请 、我 方同意 承保 ,本 合同 成立 合同 生效日期( 见 30.19 )在保 险单 中载 明 本合 同自该 生效 日期 的 24 时 (北京 时间) 开始 生效 本合同 的保 险期 间载 明于 保险单 上 , 保险 期间 自本 合 同生效 时起 算, 保险 期间 届 满, 本合同 终止 12. 本合同效力恢 复 本合同 效力 中止 后 2 年内 , 投 保人 可以 申请 恢复 合 同效力 , 并提 供被 保险 人 的健康 声明书 或医 院出 具的 体检 报告书 , 经我 方与 投保 人 协商并 达成 协议 , 在投 保 人补交 欠交的 保险 费及 其 利息(见 30.20 ) 之日 24 时起 , 本合同 恢复 效力 。

      若 申请 恢复 本合同 效力 ,需 一并 申请 恢复本 合同 下所 附的 所有 附加合 同的 效力 自本合 同 效 力中 止之 日 起2 年投 保人 和我 方未 达成 协议的 ,我方 有 权解 除 本 合同 解除 本 合同 时 , 我方 向投 保人退还 本 合同 效力 中止 时保险 单的 现金 价值 DABB1004 13. 投保人解除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自您方 收到 保险 合同 之日 起 10 天内 称为 犹豫 期, 如 果投保 人在 犹豫 期内 要求 解除 本 合 同 , 本 合同 自 我 方收到 解 除 合 同 申请 且 审 核通过 之 日 起 终 止效 力 我方将 向 投保人 退还 已交 付的 保险 费 如 投 保 人 在 犹豫 期 后 申请解 除 本 合 同 ,则 自 我 方收到 解 除 合 同 申请 时 起 ,本合 同 终止 我方 将从 收到 解除 合同申 请且 审核 通过 之日 起 30 天内 向投 保人 退还 本 合同 在退保 申请 审核 通过 之日 的现金 价值 投保人 犹豫 期后 解除 合同 会遭受 一定 损失 如果投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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