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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机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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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刍议我国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机制研究刍议 公安机关 侦查 机制 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重要的必经阶段,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占据分外重要的地位它是查明犯罪事实的关键阶段,是国家通犯罪分子举行斗争的强有力手段,但目前我国公安机关侦查权力过大,而且很痛苦其他气力的相互制约,导致对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有效而合理的约束,这就导致了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相对人的根本人权之间不能实现平衡和相互制约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遂举行,难以保证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定因此当务之急是构建一个科学而严密的公安机关侦查监视机制,这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务必面对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我国公安机关侦查监视机制存在的缺乏  虽然我国的检察机关侦查监视机制对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违法行为具备确定的约束作用但从整体而言,我国现行的公安机关侦查监视机制还存在诸多缺陷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检察机关监视权力属性的不明晰导致公安机关的侦查监视缺乏有效性  我国的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有独立自主权,侦查活动通常都是由侦查机构自行实施,检察机关不直接参与公安机关的概括侦查活动,更不享有侦查的引导、指挥权。

      检察机关的这种监视只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监视而缺乏参与活动的过程这样就很轻易造成检察机关对其侦查活动深入不够,检察机关即使有参与案情的议论的权利,但是我国法律对检察机关对审查过程中的以及作出处理抉择后的处境如何举行有效监视还缺乏明确概括的规定故而,侦查监视缺乏有效性从立法上加强对侦查阶段监视的加强工作无疑是保障诉讼质量防止非法取证和错误扣押行为发生的有效途径假设检察机关的侦查监视作用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有效监视,侦查监视权就形同虚设  〔二〕我国目前对公安机关侦查监视的地位和作用熟悉不够,导致监视不力  按照我国目前实施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工负责、彼此合作、彼此制约〞的诉讼体制,在刑事诉讼中两者各司其职,共同承受着追诉犯罪的任务一向以来,检察机关往往只是合作的角色,从确定意义上淡化了监视职能和侦查监视意识,导致监视不力,严重阻碍了公安机关侦查监视工作的举行,我国的侦查工作多数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内部制约和操纵检察机关只负责逮捕批准,这些程序的不贯穿,导致检察部门没有形成有机的完整体系,工作中脱节的现象对比严重事后监视导致的滞后性、被动性,都将直接影响到监视效果  〔三〕立法不完善导致法律规定过于原那么,侦查监视机制不健全  尽管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视权,但是法律的细节性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侦查监视的概念、内容、操作程序以及保障措施缺乏明确的规定,既缺乏概括的监视程序和方法,也未提及监视不力导致的法律后果该如何承受,导致概括案件的缺乏实质有效的监视,具有很大的肆意性,违背了法律的初衷。

      导致实践中会形成监视难、难监视的局面  〔四〕侦查监视的途径单一,手段乏力,效果较差  通常处境下检察机关侦查监视的途径主要是通过了解审阅公安机关报送的案卷材料,进而批准申请,现实中侦查活动中的细节很难全面系统地反映在案卷中,即使有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反映,但由于时间和犯罪证据的缺乏大多都不了了之这种单一的监视手段使得监视效果大打折扣对于两者的义务和职责只是书面的规定,缺乏硬性指标譬如只是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将检察机关提出的校正观法和执行检察机关所作抉择的处境通知检察机关〞,却未对违法或不执行的行为举行规定,导致这种监视只是一种自觉行为,即使公安机关拒绝执行时,也没有强有力的促使措施和处分手段这些都导致了监视往往是一句空话,其法律效力和产生的实效也薄弱无力  〔五〕犯罪嫌疑人监视的无力和限制导致自我防卫才能缺乏  虽然我国在法律上也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一系列诉讼权利,如辩护权、以及基于正值理由的回避或沉静等但是,我国目前的侦查模式的设计上将绝大多数权利放给了公安机关,包括犯罪嫌疑人证据的收集以及调查,导致犯罪嫌疑人和公安机关本身就处于不对等的权利,双方相互的活动变成了一方主动另一方被动的局面。

      将犯罪嫌疑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导致自身监视的无力,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享有嘱托律师辩护的权利等一些列规定导致律师在这一阶段的作用又极其有限,难以享受相关的法律接济致使犯罪嫌疑人失去了有效防卫的才能  二、我国公安机关侦查监视机制存在缺乏的理由分析  〔一〕观念的制约导致法制观念的错位  随着我国社会进展进程的加快,在法治社会的推动下,使得传统的重权力、轻权利的中国必然要体验一种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价值的国家权力本位观念,这种观念势必导致某些个人权益的侵害和流失以人为本目前来说很难真正实现,尤其是这种以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社会布局,在这种在国家权力本位观念下,侦查人员很轻易形成猛烈的职权主义,这也导致了公安机关侦查权力的不断扩张,进而对监视不的忽略,导致监视机关难以严格履行其职责  〔二〕体制的不平衡导致权力难以相互制约  虽然我国目前在体制上,公、检、法在行使刑事职能时处于平行位置,侦查机关可以和检察院、法院分庭抗礼〞但实际上在我国刑事诉讼布局中,三者的关系更是一种线性布局的关系〞尤其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是并列的两个机关,二者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侦查机关具有侦查权力,权力广泛。

      尤其是公安机关可以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案件通过申请复议促使检察机关重新作出抉择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视权效,导致检察机关监视流失权威性,造成侦查机关的地位实际高于检察机关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三个机关又往往提防彼此合作,忽略了相互制约必然导致法律对侦查监视的规定流于形式  〔三〕制度上缺乏保障,保障措施存在缺陷  虽然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程序的监视,我国的法律也适时做了一些修改和订正,但是中国的实际国情以及保障措施的缺陷和缺乏导致规定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和强制力,加上制度缺乏相应的监视机制和制约的权利,导致一旦公安机关和和检察机关在对某一事项的监视熟悉上发生分歧时,很轻易由于制度上缺乏有力的监视保障措施导致相互制约和相互监视的真正实现法律得以贯彻和运行的依据是双方权利的对等以及相互制约,但是实际上,当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认为证据缺乏而退回补充侦查时,一旦侦查人员不予以合作或者两者在观法上产生分歧时,案件材料仍会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这样就会导致案件按无法解决,侦查监视也将成为书面上一句不能落实的空话这时候往往需要第三方加以协调解决,不成制止好多人为因素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三、完善公安机关侦查监视机制的对策  〔一〕确立检察引导侦查的监视机制,完善法律监视程序  目前,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监视的规定还不够明晰,大量概括的诉讼环节的法律监视规定还存在问题。

      务必加以变更理应授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一个执行刑诉法规定的法律监视实施手段,真正地将刑事诉讼法律的监视原那么性规定细化为可操作的规定,不断推动侦查监视工作的开展保障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监视有法可依,确保侦查监视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真正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效力在立法上除规定检察机关诉讼监视权外,还要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必要的实体处分权,从而加强法律监视的约束力不仅可以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措施违法处境提出校正,还理应赋予检察建议、校正违法行为在诉讼程序上的效力,完善侦查监视中的纠错机制,对于不执行的被监视者要承受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有效地防止已经发生的违法侦查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并且对侦查人员产生较好的警示作用,从而裁减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公安机关强制措施,优化侦查监视工作机制   目前我国监视途径的有限性抉择了监视的有效性缺乏虽然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内部已存在诸多承受监视职能的机构,但是众多监视机构的存在难免会造成职能的交错,也很轻易在工作中展现彼此推诿和重复劳动,因此,对各监视部门职能关系举行整合,建立起彼此合作、监视有力、运转协调的监视机制分外有必要。

      可以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两个部门,一个法制部门,主要行使刑事、执法检查、治安案件审核、行政复议和诉讼;另一个是实施纪检、监察、警务督察、信访等部门实行执法监视这种分工明确的概括安置有利于发挥法制部门参谋、指导、服务职能作用  〔三〕对监视气力的合理重组和配置  要实现对监视气力的重新优待,务必从地位、体制及机制上予以保证使监视机构承受的责任面能够模范化、制度化对于超越法定的监视权限,或者疏于履行法定监视职责要依法追究法定责任模范受理群众投诉、现场督察等工作程序,强化内部监视系统的垂直管理力度,对省级以上那么实行双重领导,以保证监视主体的独立性还要完善多种监视方式明晰权责只是有效监视的前提通过建立多种监视渠道,实现内部监视的模范化和程序化对侦查监视完善问责制,实现案件质量考评制,侦查绩效考核等制度,确保侦查活动的全监视  〔四〕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  要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就要既照管现行体制,又要有所突破在保证完善检察监视的根基上,引入法院的司法审查,实现两种审查的共同完善例如凡依法应予裁决的案件可以由院作为裁判权主体行使裁判权,如假设不需裁决,可由检察机关监视抉择尤其是要在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视职能的根基上,引入法院审查机制,实现剥离检察机关裁判权的职能,交由法院行使。

      可以在在法院内部建立一个独立于审判庭的司法审查庭,实现程序性法官与审判法官相分开,并沿自己的轨道进展,完成程序法官与实质审理法官的区分,完善我国的法官制度虽然这种机制的建立要耗损一片面本金,但是在我国侦查程序中引入法院审查机制,有利于真正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的理念,顺应世界刑事诉讼立法的潮流  四、结语  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视机制,应留神侦查监视机构的权利不能干预侦查权的行使保障侦查监视机构只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履行法律监视职责,不应越权代替侦查机构实施概括的侦查行为检察机关是我国特意的法律监视主体,担负着依法履行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侦查监视职责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监视,认清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专心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视职能,加强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监视机制,提高监视才能,强化监视措施,保障监视实效,建构中国特色的强制措施检察监视机制,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遂举行的同时,养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进犯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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