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集团公司客运站的安全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的规定.docx
5页Word交通集团公司客运站安全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客运站平安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客运站总体平安,维护客运站利益,提高客运站应急指挥响应和平安管理力量,依据《天津市平安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客运站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所称视频系统,是指在交通集团公司客运站的场所或区域采纳图像技术设备开展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其次章监控室管理规定第三条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肯定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技能;要娴熟把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惜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第四条建立值班制度,监控室必需24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对图像信息资料有效存储;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做好考勤记录第五条建立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修理制度,准时排解故障,保证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平安运行;值班人员要仔细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变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平安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楚,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15天。
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第七条建立图像信息资料登记制度,对资料的录制时间、录制人员、有效长度、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妥当保管第八条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客运站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传播图像信息资料第九条娴熟把握各种状况的处置方案,发觉重大平安隐患要乐观做出反映,并快速上报有关领导不得延误;遇可疑状况应当准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存储现场录像,并报集团安监部第十条要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第十一条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挥发性物质并留意室内通风第十二条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消遣活动第十三条非本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谈天的场所第三章监控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喜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养第十五条仔细钻研业务,娴熟把握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第十六条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第十七条 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下岗,严防脱岗,仔细作好值班记录第十八条爱惜仪器设备,保持其干净良好的工作状态,仪器设备遇下列状况之一准时报告,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特别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特别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特别⑤其他工作特别状况。
第十九条在系统检修期间,应乐观协作检修人员工作第四章应用与管理其次十条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应当根据平安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或预留接口与市交通集团、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互联互控其次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便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其次十二条交通集团安监部将联合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和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定期开展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其次十三条 公安、国家平安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必需要根据程序进行登记其次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予供应视频资料其次十五条 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平安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依据监控区域范围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有效使用和正常运行其次十六条 具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客运站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和按规定有效存储视频信息遇到可疑状况应当准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值班人员应当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进行登记,不得私自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其次十七条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或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转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应当每月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和存储设备等运行状况,确保有效运行其次十八条监控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培训设定和上岗证由交通集团安监部进行统一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其次十九条对盗窃、毁坏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肇事者赐予开除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集团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在集团公司系统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二)不按规定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三)擅自转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四)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五)擅自复制、供应、传播视频资料的;(六)不协作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七)监看和管理人员不经集团统一培训;(八)监看和管理人员没有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登记备案或拒绝监督检查的单位,由交通集团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未进行整改的单位根据《交通集团平安生产责任指标考核实施方法》进行惩罚,并在集团公司系统进行通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集团安监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