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参公后工资问题 (1).docx
4页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参公后工资问题 (1)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参公后工资问题 已经进行的部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中,对我们是事业单位参公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工资待遇严重不公从现在参公的相关政策看,参公后我们的职称评聘全部停止,工资待遇大幅度下降不将专业技术职称、工龄和业绩作为本次参公初定职级的依据,简单的实行一刀切,全部将高、中级技术人员初定为科员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等同于一概否认参公事业人员过去为了国家、社会、单位所做的贡献,一切重新开始,一切从头再来,显失公平,极不合情理,不符合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政策,不符合《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歧视我们认为,这样的参公是不合理而且是严重违法的理由是: 一、参公与重新录用公务员不同,参公只是完成身份的转换,而不是新录用 参公的所有人员,此前都是国家干部,有固定的身份,而且职称的晋升也严格按国家的要求进行,以高级技术职称为例,高级技术职称的取得,除有任职年限、科技成果、论文发表、工作业绩等方面条件要求外,还要通过英语和计算机考试、自治区人事厅组织的答辩和评审等一系列的严格地审批程序,其任职条件之高,审批任命程序之严,不亚于行政职务的晋升。
如果参公实行一刀切,不看以前形成的法定身份,都一律定为科员,从根本上违反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参公后的工资待遇不合理甚至违法 (一)、参公后的工资待遇不合理 参公后的工资待遇实行一刀切,即无论参公前是什么职称,参公后都一律定为科员待遇按此逻辑,那现行的政策就不是“参公”而是“参工”了,可以不要学科技了,可以不用办学校了,文凭和科学技术无用了,科技是生产力就是一句空话 (二)参公后的工资待遇违法 1、参公后的工资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参公前我们是国家干部,从参加工作到现在,我们与公务员一样,都是为党和国家工作,和公务员只是分工的不同,而没有性质的区别,如果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参公后工资问题 已经进行的部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中,对我们是事业单位参公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工资待遇严重不公从现在参公的相关政策看,参公后我们的职称评聘全部停止,工资待遇大幅度下降不将专业技术职称、工龄和业绩作为本次参公初定职级的依据,简单的实行一刀切,全部将高、中级技术人员初定为科员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等同于一概否认参公事业人员过去为了国家、社会、单位所做的贡献,一切重新开始,一切从头再来,显失公平,极不合情理,不符合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政策,不符合《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歧视我们认为,这样的参公是不合理而且是严重违法的理由是: 一、参公与重新录用公务员不同,参公只是完成身份的转换,而不是新录用 参公的所有人员,此前都是国家干部,有固定的身份,而且职称的晋升也严格按国家的要求进行,以高级技术职称为例,高级技术职称的取得,除有任职年限、科技成果、论文发表、工作业绩等方面条件要求外,还要通过英语和计算机考试、自治区人事厅组织的答辩和评审等一系列的严格地审批程序,其任职条件之高,审批任命程序之严,不亚于行政职务的晋升如果参公实行一刀切,不看以前形成的法定身份,都一律定为科员,从根本上违反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参公后的工资待遇不合理甚至违法 (一)、参公后的工资待遇不合理 参公后的工资待遇实行一刀切,即无论参公前是什么职称,参公后都一律定为科员待遇按此逻辑,那现行的政策就不是“参公”而是“参工”了,可以不要学科技了,可以不用办学校了,文凭和科学技术无用了,科技是生产力就是一句空话。
(二)参公后的工资待遇违法 1、参公后的工资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参公前我们是国家干部,从参加工作到现在,我们与公务员一样,都是为党和国家工作,和公务员只是分工的不同,而没有性质的区别,如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