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doc
34页附件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服务指南(分类版)1.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1.1定义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相对集中设立,并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统筹为老服务资源,提供多样化服务、以便群众办事的为老服务综合体1.2功能规定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旨在实现“四个功能”:一是,实现“一站式综合服务”提供就近的日托、全托等社区托养服务,提供基本医疗护理、康复、陪伴就诊等医养结合服务,提供助餐、助浴等生活服务,提供喘息服务、照顾者服务技术指引、养老辅具租赁等家庭支持服务;二是,实现“一体化资源统筹”充足发挥综合体公共服务平台的枢纽作用,重点统筹好行政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等,实现服务效益最大化三是,实现“一网覆盖的信息管理”以信息技术作为支撑,区级平台建成本区域统一的网络门户和数据库,组织实行统一需求评估、审核,各类为老服务受理、服务分派,行业监管等街镇信息网络,通过区级平台功能延伸,实现征询、受理、社区层面资源调配、服务质量监管、需求调查等以及各类为老服务的具体组织实行四是,实现“一门式的办事窗口”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各类为老服务,为老年人和家属获取信息和办事提供以便1.3建设规定每街镇至少设立1个。
建筑面积一般可在1000平方米左右,可独立设立,也可与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等服务设施综合设立1.4场合设施规定应具有两类功能性设施和场合,一是日托、全托、助餐、护理站等设施场地;二是为老服务受理、办事办公以及信息平台等为老服务综合管理设施场地1.5管理规定纳入行业清单管理1.6服务规定1.6.1服务规范提供各类服务,应当遵守有关原则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当遵守《上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2/T 1644-)如设立医疗保健、康复等专业性比较强的服务项目,应按该项目必需的从业资质、服务规范等规定执行1.6.2人员规定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管理和服务人员,雇用或聘任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护理、照护、康复、社会工作、心理征询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应获得上岗证书或有关执业(职业)资格证书1.6.3收费管理由街镇政府投资举办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由街镇主导,会同运营主体,拟定收费价格;社会组织、公司或个人投资举办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自行拟定收费价格物价、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原则等予以规范,加强监督管理1.6.4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疾病避免控制、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物等安全管理制度,拟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规定突发事件发生时保护老年人的相应措施,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习突发事件发生时,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发现老年人走失或非正常死亡等事故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业务主管部门1.6.5内部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自查制定人员招录、奖惩、培训等有关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员工档案、运营状况档案等,并根据行业管理规定依法公开有关信息2.长者照护之家2.1定义为老年人就近提供集中照护服务的社区托养设施一般采用社区嵌入式设立,辐射周边社区2.2功能规定面向社区内失能老人、高龄独居老人以及其她有需要的老年人,就近提供短期托养和上门两种服务方式,内容涵盖机构照顾、社区照护、居家护理等服务,重要涉及:——为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为三级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机构住养照顾,其中,收住四级及以上的老人不少于总床位数的60%;——为大病出院仍需康复护理或家属需要喘息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短期寄养服务;——有条件的长者照护之家可以根据自身供应能力和社区内老年人养老需求,开展如下一种或多种服务:为未入住机构的社区老年人提供相称于机构专业水准的上门照顾、护理服务;其她可以延伸至社区、居民家庭的为老服务,如家庭护老者培训等;其她专业化特色服务。
2.3建设规定每街镇至少设立1个床位规模10-49张(含),单床建筑面积 18M2 以上,建筑面积300 M2以上;老年人卧室的单床使用面积不应不不小于 5 M2 2.4设施规定设立应以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照护所必需的卧室、浴室、卫生间、厨房操作间、污物解决间、活动(康复)室等,有条件的场合宜设立室外活动场合场合应设立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照顾护理所必需的用房:涉及老年人卧室、浴室、卫生间、厨房操作间、污物解决间、活动(康复)室等,有条件的场合宜设长者照护之家应设立老年人卧室、浴室、卫生间、活动(康复)室等功能区,有条件的长者照护之家应当设立室外活动场合2.5管理规定须经法人登记,获得区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并纳入行业清单管理2.6服务规定2.6.1服务规范提供各类服务应遵守有关原则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守《上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2/T1644-)如设立医疗保健、康复等专业性比较强的服务项目,应按该项目必需的从业资质、服务规范等规定执行2.6.2人员规定参照《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规定》配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夜间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身份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养老护理员必须持证上岗2.6.3收费管理政府投资设立的长者照护之家,由政府主导,会同运营主体、拟定收费价格;非政府组织或个人投资设立的长者照护之家,自行拟定收费价格物价、民政等部门应当对长者照护之家的收费项目和原则予以规范,加强监督管理2.6.4内部管理建立完整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自查制定人员招录、奖惩、培训等有关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员工档案、运营状况档案等,并根据行业管理规定依法公开有关信息2.6.5安全管理1)开设小型食堂的,应符合《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措施》中相应规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有关规定;由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提供送餐服务的,从其有关规定;2)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具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报告,面积1000平方买如下的应有消防备案凭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和持有国家资格证书的消防管理员;3)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技防、防滑、紧急呼喊、卫生消毒等安全设施;4)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习;5)发现老年人走失或非正常死亡等事故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2.7长者照护之家申请表长者照护之家申 请 表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长者照护之家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申请人名称 (单位或者个人)联系地址 邮编联系人邮箱申请项目基本状况项目名称拟登记法人类型(公司或民办非公司)项目地址拟开设床位数(10-49张)用房类型□公建配套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其她 房屋权属□自有产权房□使用权房□租赁房□其她 有无房产证□有 □无有无独立出入口□有 □无房屋产权所属单位租赁期限(租赁项目填写) 年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投资总额(万元)就餐解决方式□内设小型食堂□资质机构送餐消防安全1000平方米如下:□消防备案凭证 □消防验收报告1000平方米以上:□消防验收报告拟收住老人身体状况及占比轻度失能老年人数量( ),占比( %)中度失能老年人数量( ),占比( %)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 ),占比( %)床位功能划分及占比全托床位数量( ),占比( %)临托床位数量( ),占比( %)运营方机构名称运营措施人(重要负责人)服务内容□1.住宿服务 □2.个人生活照顾服务□3.护理服务□4.膳食服务□5.安全保护服务□6.清洁服务□7.洗衣服务□8.休闲娱乐服务□9.保健服务□10.心理慰藉服务 (必选项)□11.交通服务□12.陪伴就医服务□13.代办服务□14.教育服务□15.协助医疗康复护理服务□16.通讯服务□17.临托服务□18.日间生活照顾服务□19.日间护理服务□20.日间康复服务□21.居家生活照顾服务□22.居家护理服务□23.居家康复服务□24.其她特色服务 (可选项)承诺本人(单位)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当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街镇意见区民政局意见3.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3.1定义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康复护理、精神慰籍等日间服务的社区托养机构3.2功能规定为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照护级别为三级及如下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年人;以及高龄、独居等行动不便需要照顾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生活护理、膳食供应、康复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可依托机构的服务资源,开展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等社区延伸服务根据老年人个性化需求,鼓励提供交通接送、生活辅助等项目化服务同步,可提供早托、晚托等延时服务,采用按半日、按次服务等灵活周转的方式,提高设施运用效率3.3建设规定按照老年人口数和需求状况合理布点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生活照护等主体功能区域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3.4设施规定有固定的服务场合,内设休息室、餐厅、公共卫生间、活动(康复)室、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外活动场地3.5管理规定须经法人登记或由获得法人资质的主体进行运营,并纳入行业清单管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提供的服务波及行政许可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我市的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3.6服务规定3.6.1服务规范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应当遵守《上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2/T1644-)等有关原则。
如设立医疗保健、康复等专业性比较强的服务项目,应按该项目必需的从业资质、服务规范等规定执行3.6.2人员配备应当配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养老护理员、康复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与机构服务对象数(上门服务对象除外)配比不少于1:8 ,养老护理员、专技人员不少于3人,管理人员可由专技人员兼任专技人员、养老护理员需持证上岗3.6.3收费管理由街镇政府投资举办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由街镇主导,会同运营主体,拟定收费价格;社会组织、公司或个人投资举办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自行拟定收费价格物价、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原则等予以规范,加强监督管理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