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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格式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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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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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法,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前所述,法律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是一种一定程度的限制,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提示义务限定在“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的条款”的范围之内为了保障合同相对方缔约选择权与知情权,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成立前、以合理的方式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说明的义务,和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相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合同存在效力上的瑕疵,但该瑕疵尚并不构成对国家、集体或公共利益的损害,那么,就应当将使合同无效还是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状态的权利赋予合同当事人,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具体到格式合同提供方违反上述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情形中,即是  将使合同有效无效的权利赋予格式合同相对方,由格式合同相对方来决定  上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依据该条款如果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同时具备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该格式条款系当然无效,不论相对人是否主张其无效,法院应依职权直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但该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综上,格式合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是该格式条款可被撤销或者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关于《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的理解,联系与区别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于39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点来理解:  首先是关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问题一方面,该定义强调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这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不能将“反复使用”作为格式条款的特征因为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制订”的目的从经济上看,格式条款能够反复使用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不断重复进行的,许多公用事业服务具有既定的要求,所以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节省费用、节约时间,从而大大降低交易费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  其次是.关于“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问题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所谓定型化,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起草人订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有所区别一方面,格式条款文件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条款的制定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的定型化是指在格式条款的适用过程中,要约人和承诺人双方的地位也是固定的,而不像一般合同在订立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可以随时改变。

        第三点是关于合同制定方需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问题对于免责格式合同条款,制定方应当承担更高标准的义务制定方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此类条款的存在,这可以包括从文件的外形,提示注意的方法,提示注意的程度等方面进行深度解释另一方面,提示应当采取单独提示的方式,也就是指明某一条款的存在,使当事人能够明白无误地注意到该条款的存在还有,在相对方对该类条款提出疑问时,制定方有义务进行解释和说明解释应当客观,准确,不能误导对方否则,这些条款也不能产生效力同时当相对方对于其他非免责条款提出疑问时,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方也有义务进行合理的说明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我国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采用了具体列举的方式凡是符合无效合同规定的,都适用于格式条款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义务的,该格式条款皆属无效但是,格式条款的无效规定并不限于此,《合同法》第40条专门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况,从而大大拓宽了范围,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

        、关于《合同法》第40条与第39条的关系问题  从表面上看这两条之间似乎存在着矛盾,因为根据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根据第40条,凡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笔者认为对《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准确理解,将格式的免责条款提请注意,是因格式条款完全是一方制定的,免责条款只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责任予以免责,而《合同法》第40条所提到的免除责任,是指条款的制定人在格式条款中已经不合理地不正当地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两条所规定的免除责任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因此是不矛盾的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设定免责条款,任何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但免责条款制定人应当提请对方注意而条款的制定人在格式条款中不合理地不正当地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则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的免除责任与第四十条中所免除的责任在程度和性质上是不相同的第三十九条免除或限制的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非根本性的责任,或者说是虽然免除、限制了自己的责任,但不会因此而造成对方主要权利受损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而《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的条件则严格得多,即在免除自己责任的同时,还要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这三者不是选择或递进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只有当三者兼备时,免责格式条款才绝对无效要正确区分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应当结合合同的前后内容,分析所免责任的轻重和后果虽然这样的约定有时不易明确区分,但在实践中应当从严把握,一旦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则即使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提请了对方注意,该条款也是无效的,从而充分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一、页面格式与编码  1、页面设置  页边距为上下厘米、左右3厘米,标准字符间距,行间距为多倍    2、页码编辑  正文开始设置页码,页码起始数字为1,形式为普通阿拉伯数字,置于页面底端居中  二、字体与字号  1、封面部分  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签约双方、签约时间  、合同编号为黑体、四号、文本左对齐  、空两行书写合同名称,仿宋字体,一号,加粗,居中  、空7-8行,余下内容用三号楷体字,与合同名称居中对齐  2、主体部分  、段前空一行书写合同名称,黑体,二号,居中,段前段后各24磅  、下书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黑体,小三号,文体左对齐  、合同正文文本为宋体,小四字体,首行缩进2字符,行距为多倍行距  3、表格与说明  、每张表格都应有表题,表题前后各空一行,采用宋体,小四号,加粗,置于表格上方居中位置  、表格中文字为宋体5号,居中  、在表格正下方空一行书写表格说明,采用宋体,五号  、同一表格应尽量放在一页  4、结尾与落款  、合同正文结束后,空两行,书写字样,小四号,首行缩进两字符  、依据合同具体情况书写落款,采用宋体,小四号字,分别在页面两侧为双方当事人预留大致相等的签字空间。

        5、附件、附录  合同结尾处需要加附件、附录的,应另起一页  、附件起始页书写合同附件,上下各空一行,采用仿宋字体,二号,加粗,居中  、附件、附录需编号,形式为附件/附录+阿拉伯数字,附件编号采用仿宋体,三号,加粗,文本左对齐  、附件、附录标题为宋体,小三号,加粗,置于附件文本/表格上方正中位置  三、条款分层  1、第一层为条,如第一条  2、第二层为1.  3、第三层为⑴  4、如合同条文层次较多,可再加一层“章”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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