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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承揽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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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博****1
  • 文档编号:480716154
  • 上传时间: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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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承揽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日期:-03-18 点击: 108 作者: 来源: 佚名         签订承揽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ﻫ    国内《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的重要内容应涉及,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原则和措施等条款《合同法》听列举的上述合同应涉及的内容虽然是示范性的,但从维护交易安全、避免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角度出发,签订承揽合同应对上述内容作出商定,并尽量规定明确、具体,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使合同得以顺利履行承揽合同是以完毕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根据承揽合同的特点,签订合同步还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签订承揽合同标的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步应当具体精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应注意加工物与否是合法物,审查加工物与否是法律严禁物,与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容许加工,如果加工物是法律听严禁的物则导致合同无效,给双方带来经济损失,甚至承当行政、刑事责任如对特定物的加工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则应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后方可签订合同同步还应注意承揽的标的物与否构成对她人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的侵犯,否则会导致当事人承当侵权责任。

          二、签订承揽合同质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ﻫ    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得到质量合格的定作物,有关定作物质量方面的商定就十分重要《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质量商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应按照国标、行业原则履行;没有国标、行业原则的,按照一般原则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原则履行签订合同步,对定作物的质量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简朴或者模棱两可,这既能保证承揽人按照质量商定进行加工,也便十定作人后来对定作物的检查、验收和运用对质量规定有特殊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拟定,也可以附有相应的图纸或质量阐明等质量资料,对有关的质量资料,当事人均应签字确认有时仅凭文字的表述难以对质量问题进行精确描述,可以通过实物样品来更进一步明确质量规定,实践中可以以样品作为验收的原则,在拟定样品后来,应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封存,最佳各执一份妥善保管,必要的话也可以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以免就样品发生争议就样品还可以附有质量阐明,如果样品和质量阐明浮现不一致时侯,一般应以质量阐明为准    对短期内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在合同中商定质量保证期在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山定作人自身保管、使用不当以外,由承揽人负责免费修复或者更换,导致定作人损失的,还应承当补偿责任。

      质保期的商定应当合理,质保期过长,会增长承揽人的责任,反之则不利于保护定作人的利益    三、签订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在合同中规定原材料的质量原则,承揽人必须根据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查,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规定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解除合同    由定作人提供原料的,签订合同步应规定原材料交付的时间、数量、质量、交接地点、方式等,承揽人对原材料应及时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定作人更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同步还应对原材料消耗定额,以及超过定额部分材料费用的承当作出商定,以明确责任,避免履行过程中浮现纠纷    四、签订承揽合同价款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对承揽方而言,履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对于价款数额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价款条款应涉及货币种类、金额或计算措施、履行期限和结算方式等应当注意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管定作人或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均会波及原材料损毁风险的承当,或一方违约后违约金拟定问题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签订合同步,应将原材料的材料费和酬金的金额或计算措施分别予以规定,以便辨别明确责任。

          五、承揽合同在交付验收条款方面应注意的问题ﻫ    交付与验收是完毕定作物后与定作人的交接,也是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当事人应对交付加工物的地点、时间作出商定履行地不明确的,应在履行义务方营业地履行而交付时间应按照合同商定来拟定,交付时间不仅影响承揽人工作、定作人对定作物的运用,还影响定作物风险的承当,当事人可以商定一定的交付期限,承揽人可在期限内任何时间交付定作物承揽人告知后,定作人回绝受领的,承揽人可以选择提存定作物或行使留置权ﻫ    《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当在商定的检查期内检查,没有商定检查期的,应当及时检查如果加工物不符合规定,检查期内应当将数量、质量不符合商定的状况告知对方,否则视为数量或质量符合商定实践中,当事人对与否及时检查往往发生争议,而加工物的检查期限过长,也不利于保护承揽人的利益,因此在签订合同步,当事人应对检查期作出明确的商定对比较复杂,时间较长的,当事人可以商定检查的次数、时间以及原则,由定作人对阶段性工作作出评价,定作人的确认,可以作为承揽人工作符合规定的根据ﻫ    当事人还可以商定由第三方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定作物进行检查,对符合商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及时接受,超过规定期限受领的,不仅定作物的风险由定作人承当,还应向承揽人支付实际支出的保管费和其她费用。

          六、签订承揽合同的保密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工作一般技术性比较强,有的还需要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为避免承揽人泄露或不合适运用获知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保护定作人的利益,在签订合同步,需要签订保密条款保密条款应具有如下内容:ﻫ    1.秘密信息的定义    如果简朴地将保密信息内容定义为商业秘密,对提供信息方不利,由于商业秘密的构成需具有四个条件,即需为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权利人采用了保密措施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按商业秘密要件拟定遭受侵权信息与否构成商业秘密,才干拟定与否违约因此签订合同步大都规定不管信息与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均为保密信息的范畴ﻫ    2.保密制度ﻫ    当事人应商定保密制度,即采用什么措施和制度来约束负有保密义务的一方例如商定具有保密内容的资料名称、保密措施等与否按保密制度商定履行,也可作为衡量义务人与否违约的标志:    3.违约责任ﻫ    应明确义务人违背保密义务应承当的违约责任,重要规定经济损失或违约金由于秘密信息为无形资产,其价值不便衡量,导致的损失当事人也难以举证,双方签订合同步,应明确损失的计算措施或违约金。

          七、签订承揽合同留置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毕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承揽人享有的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必合同商定承揽人在依法留置定作物后,应当告知定作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签订合同步可以对该期限进行商定《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应不少于2个月承揽人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才干处分定作物承揽人通过折价的方式处分定作物应与定作人协商,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处分定作物,应将有关状况及时告知定作人承揽人在留置定作物期间,可以收取定作物孳息,享有必要的使用权,将报酬祈求权转让时,留置权也可一同转让留置权作为为承揽人设立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商定选择放弃ﻫ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浮现当事人之间对形成承揽关系或雇佣关系发生争议的情形、如甲酒店因装修,规定乙为甲酒店制作橱具,双方协商按照做工天数支付乙的报酬并由甲提供午餐,后乙因工作过程中被电钻割伤导致多种损失5000余元,乙诉至法院,规定甲酒店补偿其损失该纠纷的解决一方面应拟定甲乙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如果认定当事人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则乙作为承揽人在完毕工作过程中导致的自身损害,定作人甲不承当合同责任,除非甲对定作工作批示存有过错。

      而如成立雇佣关系,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当责任显然主张承揽关系对甲有利而主张雇佣关系对乙有利那么实践中如何辨别雇佣与承揽关系呢?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批示范畴内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她劳务活动,雇佣人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按商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规定完毕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实践中仅从定义也很难对两者进行辨别,笔者觉得,实践中判断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还应从合同履行具体状况进行辨别,一方面,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拟定看,雇佣关系中,雇主得到的是雇工所付出的劳务,这种劳务虽然也涉及一定的技术,但一般技术含量比较低,而雇主支付的报酬所涉及的也一般仅为劳动力的价值,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一方面是一定的技术成果,另一方面才涉及一定的劳务《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涉及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查等工作,承揽的事项应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一定的技术成分,需要承揽人具有相应的设备条件并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动完毕重要的工作成果,而定作人支付的报酬也具有技术成分的价值和一定的利润。

      另一方面,从履行过程看,雇佣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并不是平等的,雇主需为受雇人提供必要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步对受雇人提供的劳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受雇人则按雇主意志进行工作,听从雇主的安排,受雇人工作地点一般由雇主指定承揽关系中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承揽过程中承揽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工作方式和过程,虽然定作人也享有必要的监督检查权,但这种监督和检查权是针对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不是针对承揽人所提供的劳务,承揽人也不受定作人的组织和管理约束,工作地点由承揽人自行决定具体到上面所举案件而言,乙在不特定期间按照甲的规定提供特定的劳务,虽然乙以自己设备完毕工作,所提供的劳务也有一定技术含量,但甲以每人每天劳动报酬的方式结算,而不是以劳动成果作为支付报酬的对象,且甲为乙提供劳动条件,在一定限度上对乙的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故应认定甲乙之间成立的是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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