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空公司《维修工程管理手册》526湿租航空器的维修.docx
10页5. 26湿租航空器的维修5. 26. 1 概述1) 湿租飞机给扬子江快运的出租人必须是CCAR-121部批准的航空运 营人或已建立等同或类似于CCAR-121部法规管理体系的国际民航 组织成员国已批准的商业航空运营人,且湿租的飞机的注册国应当 是批准出租人的民航当局所在国湿租飞机的适航性责任和符合其 所在国相应运行法规要求的责任由出租人承担,但扬子江快运作为 承租人有责任确认其符合CCAR-121部的有关运行要求2) 出租的飞机应当是经过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经过型号审定,并获 得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包括补充型号合格证);装于飞机上 的设备也应当获得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批准或认可3) 扬子江快运安全监察部负责保持扬子江快运《运行规范》D0003“飞 机清单”中所有按照CCAR-121部规则运行飞机的有效性,并在“飞 机清单”发生变更吋,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出对扬子江快运《运 行规范》D0003 “飞机清单”的修订申请5. 26. 2 飞机引进管理5. 26. 2. 1湿租租进飞机的要求1) 湿租的飞机应当具有所在国颁发的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公约要求的 国籍登记证;2) 湿租的飞机应当具有所在国颁发的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公约要求的 标准适航证;当湿租飞机不具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标准适航证时,应 当向民航总局申请外国飞机适航证认可书;3) 湿租的飞机应当具有所在国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4) 湿租的飞机应当是列入出租人所在国批准的航空运营人运行规范 中的飞机;5) 湿租飞机的适航性责任和符合其所在国相应运行法规要求的责任 由出租人承担,扬子江快运作为承租人有责任确认其符合 CCAR-121部的有关运行要求;6) 出租人对于湿租飞机的维修方案和最低设备清单应当等同或高于 CCAR-121部的要求,并有相应的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保证其执行 飞机维修和放行的符合性;7) 如果按照租赁协议市扬子江快运承担飞机的维修工作,则在公司的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必须包含如下内容:(1) 确认岀租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或手册包含必要的工作程序和说 明;(2) 按照岀租人提供的维修方案安排和实施维修工作的程序;(3) 按照协议要求,执行出租人提供的可靠性方案的程序;(4) 按照出租人提供的培训方案确保扬子江快运维修系统的有关人员 经过必要的培训的程序;(5) 出租人提供的MEL的使用说明;(6) 维修记录的填写和保存程序和要求;8) 当湿租飞机的任何合格证件发生变化时,出租人应当及时提供给扬 子江快运。
任何证件的失效都将视为湿租的终止5. 26. 2. 2租赁使用过的飞机要求租赁使用过的飞机应当具有符合其主管民航当局有关法规要求的 使用和维修记录,并且符合下列限制:1) 飞机没有经过破坏性试验飞行;2) 飞机没有发生过造成重大损伤的飞行事故;3) 飞机没有经过长期的非控制停放;4) 飞机没有非航空运营人运营的历史5. 26. 3 飞机租赁的合同和协议要求5. 26. 3. 1飞机合同和协议的基本原则和要求1) 扬子江快运在引进航空器时,必须通过与交付方签订合法的航空器 租赁合同的方式进行,应当具有相应的协议,以明确航空器的适航 性和运行控制责任;2) 航空器租赁合同及有关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民用 航空规章及其有关咨询通告的要求,任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法规相违背的条款都将视为无效条款;3) 航空器租赁合同及有关协议的技术条款部分应当经过民航华东地 区管理局的书面审核认可5. 26. 3. 2飞机租赁协议的内容1) 协议双方和协议期限;2) 协议中每一飞机的制造厂家、型号和序号;3) 协议限制的运行种类;4) 租赁协议的失效日期;5) 适航性责任的承担方和维修、放行要求,其内容应当符合本文件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6) 双方的监督责任和方式;7) 其他适用的有关条件、限制和管理内容。
5. 26. 4 湿租飞机的适航申请和批准5. 26. 4. 1租赁引进飞机的中请和批准1) 飞机在租赁引进飞机时,应当至少在正式的租赁协议签署前15天 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拟签订飞机租赁 协议的技术条款及其他相关部分;2) 对于湿租引进的飞机,在局方认可租赁协议技术条款后,按照本手 册5. 26. 2. 1要求接受局方对引进的飞机进行检查,在局方确认其 符合性并满足相关运行要求并颁发运行规范后方可投入运行5. 26. 5 租赁飞机的适航性检查5. 26. 5. 1租赁引进飞机的适航性检查湿租引进飞机不进行上述的年度适航性检查,但应接受局方对扬子 江快运的持续监督的符合性进行检查;5. 26. 6 飞机投入运行的要求5. 26. 6. 1飞机的合格证件要求1) 国籍登记证(1) 购机、湿租或干租的飞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登记证;(2) 湿租飞机所有人除非为中国公民或法人外,国籍登记证应当符合国 际民航公约的要求2) 适航证(1) 租赁飞机所有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使用过的飞机,应当具有中国 民航总局颁发的标准适航证;(2) 租赁飞机所有人为外国的使用过的飞机,应当具有其登记国颁发的 符合国际民航公约规定标准适航证和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外国适 航证认可书。
3) 无线电台执照对于飞机上安装的无线电设备,应具有民航总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5. 26. 7 飞机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5. 26. 7.1申请资料的提交1) 在计划引进飞机前应尽可能提前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交飞机 的引进计划并至少在签订租赁合同及有关协议前15天将其有关的 技术条款部分提交其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2) 在飞机计划投入运行前90天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交修改其运 行规范的申请,并同时提交如下资料:(1) 引进飞机情况说明(见AC-121-52附件一);(2) 飞机符合性说明(见AC-121-52附件二);(3) 运行符合性说明(见AC-121-52附件三)注:在初次提交飞机符合性说明、运行符合性说明时,可能不能确 定对某些要求的符合性,但应当说明满足这些要求的计划,并在 5. 26. 7. 3符合性声明阶段完成对这些符合性的确认3)与局方协调商定检查计划,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及地点5. 26. 7. 2实施检查1) 扬子江快运维修工程部有义务指定固定的人员代表扬子江快运负 责与维修监察员进行联络和协调;2) 在实施检查时所发生的审查费用和附加费用(如食宿、交通等)按 民航总局和财政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5. 26. 7. 3符合性声明在每次进行计划的检查前,扬子江快运维修工程部应当确认对各项 要求的符合性,并按照AC-121-52附件四的格式填写符合性声明, 同时将已修改的附件二“飞机符合性说明”或附件三“运行符合性 说明”提交相应的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检查5. 26. 7. 4适航证签署对于具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标准适航证的飞机,在相应民航地区管理 局经检查确认计划引进的飞机满足所有的引进要求后,将在标准适 航证背面签署,获得此签署是批准加入东航运行规范的条件之一5. 26. 7. 5批准加入运行规范在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经检查确认计划投入运行的飞机满足所有 的运行要求后,将以批准或批准修改运行规范的形式批准投入运 行5. 26. 8 湿租飞机的维修5. 26. 8. 1执行出租人维修方案的要求1) 出租人对于湿租飞机的维修方案和最低设备清单应当等同或高于 CCAR-121部的要求,并有相应的管理和工作程序保证其执行维修 和飞机放行的符合性;2) 当维修工作市出租人承担时,按其运营要求执行5. 26. 8. 2信息报告1) 运行中出现的使用困难、维修人为差错等信息按本手册1. 8节的规 定向局方报告;2) 租用飞机需要替换的,必须申请替换机的适航证认可声明,并附加 说明该机与被替换飞机的差异;3) 出租人承担维修工作时,维修人员、放行人员如有变动,须向局方 提交新来人员维修执照复印件以供查验。
5. 26. 8. 3人员资格出租方承担维修工作时,维修人员和放行人员须满足出租方所在国 的适航规章的有关维修人员和放行人员资格要求;5. 26. & 4飞机的放行1) 湿租的飞机在维修作业完成之后,由获得出租人授权的适航性放行 人员,代表出租人批准飞机投入使用;2) 适航性放行人员从事飞机维修时必须随身携带维修人员执照和出 租人适航性放行人员授权证明,或将其存放在其通常行使证件权限 的工作区域内,随时接受检查跟班放行时,必须随身携带维修人 员执照和出租人适航性放行人员授权证明5. 26. 8. 5维修记录湿租飞机的维修记录按照协议的要求进行存档5. 26. 8. 6市出租人执行维修工作的监督1) 湿租飞机的适航性符合注册国相应民航法规要求;2) 出租人对于湿租飞机的维修方案和最低设备清单应当等同或高于 CCAR-121部的要求;3) 出租人有相应的管理和工作程序保证其执行维修和飞机放行的符 合性支持性程序:1) “人员资格评估和授权管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