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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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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摘要:证人的保护在世界所有法治国家都是一个难题,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证人保护问题不比其他国家少,甚至更多这其中刑事证人的保护问题尤其突出证人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法律不断发展,证人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但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作者通过分析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缺陷形成的原因,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几点建议,希望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关键词:证人;证言;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越来越重视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证人保护制度然而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规定过于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接下来作者将对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进行分析,然后提出几点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建议一、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缺陷形成的原因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之所以存在缺陷,很大程度上在于司法实务界对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缺乏现实动力在我国,证人出庭率明显低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这一现实问题已经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但是我国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系列规定不严密,同时司法实务界不太重视证人出庭作证,这样一来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就缺乏现实的动力。

      在刑事诉讼法,司法人员对证人证言的采纳层面漏洞百出,这就导致了越来越多的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除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證的义务,年幼、生理和精神上有缺陷且不能辨别是非或不能正确表达的人除外,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然而对于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承认了未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具有合法性,可以被法庭采纳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审查证人证言的程序,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然而法律并没有针对法院未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应当作何处理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证人在庭外提供的证言不受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的影响,能够在庭审中直接予以宣读这就给符合出庭出庭作证条件的证人不出庭作证开了口子,带来的影响就是实务中证人出庭率越来越低,证人庭外证言在诉讼中一路绿灯,这种情况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二、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建议首先,为避免有关机关不切实承担证人保护责任,务必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每个诉讼阶段中承担证人保护的主体。

      侦查阶段应当由侦查机关承担保护证人职责,因为这一阶段侦查机关需要对证人进行询问,接触证人的机会和途径最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由检察院对证人进行保护,因为该阶段检察院要根据案件情况多次询问证人,证人接触的权力机关主要是检察院在审判阶段保护证人的责任应当由法院承担,因为该阶段证人出庭可能会面临被告威胁,甚至是恐吓当案件审理结束后,证人及其家庭依然有可能受到威胁,那么此时还是应当由法院来继续保护证人,法官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颁布不同的司法令状,同时要求行政部门予以协助对证人及其亲属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负有保护责任的相关机关有权审查对证人提出的保护申请,对于我国刑诉法中确立的危、恐、黑、毒类案件中的重要证人,应当尽可能的采取各种保护措施;而对于其他类型案件中的重要证人,相关责任主体应自行评估作证给自身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带来的风险,必要时可邀请专家进行评估其次,在现实生活中,证人在出庭作证,协助国家机关完成制裁刑事罪犯的任务后,其自身及家人的人安身全受到威胁和恐吓的风险依然很高,因此在罪犯被追诉后依然要保持对证人及其家人进行保护,直到风险消除美国在这方面就做得很好,在证人完成出庭作证义务后,国家会为证人及其亲属重新安排生活,为了保护证人甚至可能将其迁出原居住地,与此同时会对证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由于我国案件分流机制不完善,进入普通审理程序中的案件较多,潜在的出庭证人数量庞大,证人所受潜在威胁的不同,对于所有的出庭证人提供安全保护措施短期内无法实现作者建议,对刑事证人进行相应分类十分重要,大型案件的证人务必受到全方面的保护,普通案件的证人保护问题相关机关应当负起责任,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保护证人的过程中公检法应当相互配合、通力合作针对证人保护不力的情况,应当严格追究责任对于特别需要保护的证人及其亲属,可以重新安排工作,办理新户籍,以及解决子女转学问题,由此产生的费用国家应当承担除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环节中,一切接触案件证人信息的人员都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外,对案件终结后的卷宗档案资料也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同时,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足额补偿证人出庭作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由于证人出庭作证给其近亲属造成财产损失、财产性利益损失的,也需要纳入赔偿范围近亲属精神遭受损害的,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因证人出庭作证而造成的差旅费等,应当由国家财政承担,而对于因打击报复而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加害人承担综上所述,证人保护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先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每个诉讼阶段中承担证人保护的主体,为后续证人保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应当明确建立案件分流机制,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维方法对不同证人进行针对性的保护最后要做好证人出庭作证相关经济损失的补偿工作做好这几点,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才能不断地完善参考文献:[1]黄娟.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知情权[J].法学评论,2004(1).[2]王丹风.侦查阶段权利告知制度研究[D].湖南:中南大学,2010.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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