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度概然性原则.doc
9页六、牛伤人引发的赔偿案件一一高度盖然性原则在审判中的实际运用1、阅读提示: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客观真实,法律真实2、基本案情原告李芳是一位头发花白的老人被告王军是他的邻居2006年的10月18日清晨,因为自家菜园的白菜招了虫子,她就起早去了 菜园那时天色尚早,天还没有大亮,老人从路边的青草上走,沾了一裤脚的露水 被告王军把他喂养的小牛拴在了离老人不远的场院里,场院与老人的菜园隔着- 条不足一米宽的土路,场院里长满了青草过了不一会儿,她收拾完菜园就起身准备回家,突然,拴在不远处的小牛冲 了过来,直奔老人的右腿而去,她还没醒过神来便被狠狠地撞倒在地顽皮” 的小牛在她还没有来得及躲闪的时候, 又顶了老人的右胸,顾不得喊人了,老人 急忙滚到旁边老人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到了牛主人王军家窗后,敲敲他家的窗户,老人说: “你家的牛撞了我,你应该把牛挪挪地方说完这些,老人就往自己家走去, 经过儿子家门口,儿子看到了母亲的异样,就随母亲进了门,母亲告诉他的儿子, 她刚被牛撞了,有些不舒服得知这一情况,儿子立即扶着老人再次来到了王军家当时王军家急着摘苹 果就没有和他一起去医院,让他先把老人送医院治疗,然后根据住院单据赔偿。
老人被儿子送到了桥头医院,经医生诊断,老人右胸后外侧软组织挫伤,右股擦伤,需立即住院治疗七八天后,老人出院了出院当天,老人的儿子把医疗费单据交给了王军, 但王军拒绝赔偿王军一口咬定没有证人,他不想承担责任后来,老人又找到了镇司法所,当司法所意欲出面主持调解时,被王军拒绝 了对此,老人很生气,决定到法院讨个说法同年11月16 日,法院受理了此案于同年12月15 日,委托某司法鉴定所 对原告的致伤原因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根据被鉴定人李芳伤后的医疗资 料分析,其损伤系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根据上述损伤的特征分析,符合钝器所 致(如碰、撞等)经过详细的法庭调查,主审法官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像一般伤害赔偿案件那样举证, 判断出原告被牛顶伤的可能性很大,由于本案事发现场并无目击证人,无法苛求 但根据法医鉴定结论和当事人的陈述, 可以 被告也无证据证实原告的伤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所以,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 认定原告的伤系被被告饲 养的牛顶伤被告作为牛的饲养人,应当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50.2元、护理费79.57元、伙食补助费64元,共计1493.77元。
判决后,被 告主动将赔偿费用交到了法院作者:正八经的事 回复日期:2007-6-11 16:53:29留个脚印,期待ing...作者:帅帅的流氓兔 回复日期:2007-6-11 16:56:22六、续一3、高度盖然性原则高度盖然性原则来自西方的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所谓盖然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 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 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 如果一方 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 实予以确定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法定证据制度,反对西方的自由心证的证据制 度但是在近年来,我国也逐渐的在民事诉讼中引用了该原则 在我国法律法规 中明确适用这一原则的标志性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3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 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 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是我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
4、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理由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符合诉讼效益原则, 有助于消除法院对案件客观真实的盲目追求 我们必须要彻底摒弃长期以来所坚 持的“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为保证最大限度地接近于客观真实,我国诉讼法 和《证据规定》对查证、采证以及各种证据方法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既使如此 也不能保证依据证据查明的事实就能百分之百地符合客观真实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就是在这种客观条件下产生的第二,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法官可以借鉴现代自由心证的规则, 结合案情 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自由裁量 关于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证据规定》第77条进行了界定但是第一,在其中规定的 5种情形中,?都使用了“一般”的语词, 从而其隐含的意义为, 虽然某一证据方法按规定其证明力一般应大 于其他证据方法, 但在出现一些不确定因素时, 可能会出现不会大于甚至相反的 情况如按规定,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 其证明力一般应大于其他书证 但依据其内容来看, 公文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亦称相关性) 明显小于其 他文书等等第二, 《证据规定》 77 条规定的前四种情形,都是从证据方法(即 证据的表现形式)上进行规定,而不是从证据实质内容,即关联性上规定的,因 此无法解决实质内容上的证明力大小的问题(第 65 条(二)项)。
如何解决这 一问题?也许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第 401 条的规定可资借鉴: 任何一项对诉讼 裁判结案有影响的事实的存在,若有此证据将比缺乏此证据更为可能或更无可 能也就是说, 对于一个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 采纳它更能够使法官或 者审理事实的人相信待证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而要形成这样的内心确信, 则 要求法官或者审理事实的人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 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 经 验、智识和良知予以判断或者界定第三,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 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在民事 诉讼中的积极能动性, 同时亦能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机会 我在前面 的一个案例中已经提到过法律事实这一说法, 应该说, 高度盖然性规则, 实际上 给法官提供的证明标准为 “法律真实 ”也就是说,只要法官认定的事实达到 “法 律真实”,即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就可以了第四,有助于民事关系的及时稳定 如果将证明的标准定得过高, 会导致真 伪不明案件的增多, 使许多民事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 相关的民事关系将长期处 于不稳定状态由于我们长期受“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影响,法官的思维更多 地放在分辨证据材料的真伪上, 这当然是必要的, 但一味追求 “排除一切合理怀 疑”,在民事诉讼中不仅不必要,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能的。
而且,在许 多情况下, 分辨证据材料的真伪并不容易 一方面也不能要求法官对每一个实际 为伪的证据都毫不遗漏地分别出来; 另一方面, 即使有的证人证言与客观事实不 符,却也不一定是虚伪陈述 因为证人在观察事物时往往要受当时的场合、 环境 以及观察的角度的影响此外还要受到证人对同一事物的判断上的影响六、续二5、本案适用这一规则的具体理由主审法官认为, 这是一起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 由于事发突然, 现场没有目击 证人,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须提供目击证人才能支持其请求,这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原则, 即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只要能够让普通 人觉得其所要证明的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很大,证明责任就转移到对方当事人身上根据原告的伤情和法医鉴定结论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可以知道, 原告事发当天到菜 园干活, 而被告拴养的牛就在菜园附近, 原告所受的伤又符合钝器顶撞所致, 那么原告被牛 顶伤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当然, 被告也可以举证证实原告的伤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 而实际被告并没有举出有力的证据免除其责任,仅仅提出怀疑是不够的,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最终法院认定应当由被告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
6、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应注意的事项在审判实务中,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注意以下几点:(1)运用时不能违背法定的证据规则我国民事诉讼现在已经确定了以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为原则, 但是我国的立法实际上在 许多情况下存在提高或者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如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买受人有 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 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但出卖人提供适 当担保的除外” 这里使用“确切”一词,就是对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予以提高此外,立 法中使用的如“显失公平” 、“足以”等用语,均表明立法者提高要件事实证明标准的意图 民事诉讼实践中, 如民事欺诈的证明、 胁迫的证明等, 也在事实上要求较高程度的证明标准 这种情形下的证明标准, 虽不一定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但显然应当高于高度盖然 性的一般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必须回避这里的“可能”一词,即有明显降低证明标准的目 的在对有关回避的要件事实证明时,法律上并不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而通常只 要求对此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相应的证据,并予以必要的说明即可” 。
2)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高度盖然性规则是“法律真实”的产物,也是“法官不得拒绝裁判” 这一普遍原则的 当然要求法官必须要摒弃“绝对公正”的观念 “绝对公正”只能是一种理想,并且国家为追求 这一理想,从司法程序的设置,实体法的制定与完善,使人们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然而, 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有时为保护更大的利益,而不得不牺牲较小的利益 这种现象 的存在,是由权利保护的不圆满性决定的照此以论,我们能够做到的只能是“相对公正”如果我们在司法活动中,把目标定位在追求“绝对公正” 之上,在许多场合恰恰会产生 不公正的结果放弃“绝对公正” 、“客观真实”的观念,已经没有多少法官反对,但这并不等于其影响 就不存在相反,其影响仍然很大比如,在个别案件的审理中,证据的提供与收集已经穷 尽,而待证事实还没有达到“泾渭分明”的程度,于是就拖而不决,总是希冀得到所谓“确 凿”的证据于是“简易”转“普通” ,“普通”报延审3)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在本案中, 通过法官对案件的审理, 原告的陈述及伤情是比较可信的, 因此最后能够采 用该规则予以定案由于证明标准具有无形性和模糊性的特征,精确定位证明标准的界限在事实上难以实 现,盖然性成为描述证明标准的普遍选择。
所谓盖然性就是指可能性或概率, 它是指一种可 能而非必然的性质, 也即是从事物发展的概率中推定案情、 评定证据, 以盖然性描述证明标 准,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证明标准具有内部的层次性 这种层次性体现在对于不同的证明对象和待证事实, 需要 满足不同程度的盖然性要求 在认同盖然性标准的前提下, 为能够相对清晰具体地说明盖然 性问题, 一般以百分比来描述证明程度的等级 如德国学者埃克罗夫、 马森即以刻度盘为例 对证明程度进行说明 假定刻度盘两端为 0%和 100%,将刻度盘两端之间分为四个等级: 1% —24%为非常不可能; 26%—49%为不太可能; 51%— 74%为大致可能; 75%—99%为非常 可能其中 0%为绝对不可能, 50%为可能与不可能同等程度存在, 100%为绝对肯定然而事实上, 这种刻度盘理论所描述的只是以高度盖然性为证明标准的一般原则 即使 在确定高度盖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