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doc
12页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实行原则(62项)序号违法行为惩罚根据惩罚内容裁量档次执行惩罚原则1未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私自销售商品房《商品房销售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未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私自销售商品房,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罚款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8万元罚款从重情形(1)多次实行违法行为,屡教不改;(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惩罚情形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8-10万元罚款2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前,将作为协议标物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商品房销售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前,将作为协议标物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罚款从重情形(1)多次实行违法行为,屡教不改;(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惩罚情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3房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其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资料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商品房销售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罚款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5万元罚款从重情形(1)多次实行违法行为,屡教不改;(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惩罚情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罚款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违反管理措施《商品房销售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有关证明文献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立案;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四)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措施》、《商品房买卖协议示范文本》、《都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措施》; (八)委托没有资格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罚款从重情形(1)多次实行违法行为,屡教不改;(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惩罚情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罚款5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商品房销售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2万元罚款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2.5万元罚款从重情形(1)多次实行违法行为,屡教不改;(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惩罚情形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3万元罚款6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都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措施》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但不超过1万元罚款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如下但不超过2万元罚款从重情形(1)多次实行违法行为,屡教不改;(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惩罚情形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7未办理租赁登记立案出租房屋、房屋租赁登记立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当事人未到原租赁登记立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立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措施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处以一千元如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立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立案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立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立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立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处以200元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处以200-500元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处以1000-5000元罚款从重情形(1)逾期不改,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2)多次实行违法行为,屡教不改;(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惩罚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处以500-1000元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处以5000-10000元罚款8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私自变化房屋使用性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措施第六条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可处以五千元如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如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三)违反规定变化房屋使用性质;(四)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出租其他情形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如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但不超过1万元罚款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3000元罚款;对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如下,但不超过2万元罚款从重情形(1)逾期不改,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2)多次实行违法行为,屡教不改;(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惩罚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可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如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9出租住房,未按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最低原则《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措施第八条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如下罚款第八条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原则。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备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从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处以5000元罚款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可处以5000-0元罚款从重情形(1)逾期不改,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2)再次实行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惩罚情形可处以0-30000元罚款10出租人违反本措施规定,将不得出租房屋出租《安徽省都市房屋租赁管理措施》第十七条责令停止出租,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罚款不超过3万元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责令停止出租,没有违法所得,处以3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罚款不超过1万元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责令停止出租,没有违法所得,处以300-6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罚款,罚款不超过2万元从重情形(1)多次实行违法行为,屡教不改;(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责令停止出租,没有违法所得,处以600-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罚款,罚款不超过3万元11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未向委托人阐明服务内容、收费原则等状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服务协议未签名;不向交易当事人阐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状况或者保留房地产经纪服务协议《房地产经纪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阐明服务内容、收费原则等状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协议未由从事该业务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协议前,不向交易当事人阐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状况或者保留房地产经纪服务协议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罚款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罚款从重情形(1)多次实行违法行为,屡教不改;(2)足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惩罚情形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12房地产经纪机构私自对外公布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管理措施》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私自对外公布房源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发售、出租经纪服务协议,应当查看委托发售、出租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阐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公布对应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协议,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罚款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责令限期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