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doc
8页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非防洪工程许可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非防洪工程许可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汉江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水行政许可行为,保障防洪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汉江河道管理局管辖的汉江、东荆河、分洪道(堤)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包括:(1)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开采地下资源或考古发掘;(2)修建取水口、排污(水)口及临时设施;(3)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厂房、仓库、通航设施、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顺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由建设项目所在各管理分局报省汉江河道管理局审查同意并上报省水利厅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审批权限和建设程序实施。
第四条第四条 建设项目申请人提出项目审批许可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1)建设项目许可申请文件;(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洪避洪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建设项目对堤防安全、河势变化、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申请人还应编制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第五条第五条 工程项目所在各管理分局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受理建设项目申请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文件第六条第六条 工程项目所在管理分局收到建设项目申请人的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本分局工程、水政、防汛部门及工程项目所在管理段的专业人员进行合法性、技术性、合理性初审,审查的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汉江河道流域管理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防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符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及协议。
第七条第七条 各管理分局组织对建设项目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应在作出决定后 3 个工作日内,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处理:拟同意工程建设项目的,应签署初步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至省汉江河道管理局;拟不同意工程建设项目的,签署不同意建设意见并注明理由后,退还申请人第八条第八条 省汉江河道管理局对各管理分局转报的建设项目申请文件,由局工程管理科在 3 个工作日内组织局防办、水政支队进行复审,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处理:拟同意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在作出拟同意决定的 5 个工作日内,(1)由局工程管理科组织(重大项目由局领导组织)局防办、局水政支队、项目所在管理分局及其管理段有关人员,与建设项目申请人共同进行现场踏勘,就项目对防洪和河势的影响,占用、毁损堤防工程设施、土地、植被、林木以及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等情况进行评估;(2)对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涉及的技术性、合法性、合理性、施工初步方案、补偿工程措施以及堤防损害补赔偿项目和数额等做现场评审;(3)需采取补偿工程措施的,提出包括有补赔偿工程措施、项目、方案及概算的评审意见;(4)由项目所在管理分局以评审意见为依据,代表河道管理机关与建设项目申请人签订《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损害补赔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和安全责任状;(5)省汉江局在《协议书》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至省水利厅。
拟不同意工程建设项目的,签署不同意建设意见并注明理由后,将申请文件退还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第九条第九条 对上报至省水利厅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省水利厅审批意见执行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处理:省汉江局接到水利厅同意建设项目的批文后,(1)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由局水政监察支队通知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局工程管理科的主持下兑现《协议书》,《协议书》中所涉及的补赔偿费由局水政支队(或者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一次性足额收取;(2)汉江局在《协议书》兑现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水利厅同意建设的文件和汉江局意见批转给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执行省汉江局接到水利厅不同意建设项目的批文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水利厅不同意建设的意见和理由批转给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第十条第十条 各级河道管理机关在对建设项目申请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查时,认为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申请的,应在书面批复中一次性全面告知建设项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项目申请人持有异议的,依照有关规定提起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经批准施工的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建设项目所在河道管理分局的同意;在性质、规模、地点等方面作较大变动时,应按照河道管理权限,重新履行审查手续。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申请人在收到审查同意文件后,在该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提供相关开工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建设项目施工中对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项目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除《协议书》中所涉及的补赔偿费由局水政监察支队(或者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一次性足额收取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局水政监察支队(或者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一次性收取的补赔偿费(涉及补偿工程项目的,包括由建设项目申请人承担的相应补赔偿费),局水政监察支队按比例提取一定费用,用于建设项目监管、巡查和执法费用提取实行分段按比例计算,累计相加:10 万元以下部分按 20%提取,10-50 万元部分按 10%提取,50 万元以上部分按 5%提取其余补赔偿费由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掌握使用《协议书》涉及补偿工程项目的,由局工程管理科组织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建设项目申请人、局防办和局水政监察支队,按照补赔偿工程项目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要求,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落实实施方案或者由建设项目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补赔偿费用,由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汉江局各有关科室、分局和水政监察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监管工作要严把“三关”,即项目开工关,施工监督关,竣工验收关;搞好“三查”,即事前审查、事中检查、事后督查建设项目所在河道管理分局负责建设项目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局水政监察支队和所在管理分局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依法查处建设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违法、违章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监管工作中的违纪行为的查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月 日起试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汉江河道管理局解释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堤防损害补赔偿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堤防损害补赔偿协协 议议 书书甲方: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水政监察支队(或者***管理分局)住址: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 31 号乙方: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因 需要,乙方申请在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 管理分局 管理段(对应堤防桩号 )距堤内脚 米范围内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61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3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省汉江局组织局工程管理科、局防办、局水政支队、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及 管理段有关人员,与乙方共同进行现场踏勘,就建设项目对防洪和河势的影响,占用、毁损堤防工程设施、土地、植被、林木以及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对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涉及的技术性、合法性、合理性、施工初步方案、补偿工程措施以及堤防损害补赔偿项目和数额等做现场评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堤防补赔偿协议:一、乙方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在收到审查同意文件后,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的 管理分局提供相关开工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技术规范施工,服从河道堤防管理机关的管理建设项目施工中对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三、 经批准施工的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如有变动,乙方应及时征得建设项目所在的 河道管理分局的同意;在性质、规模、地点等方面作较大变动时,应按规定重新履行审查手续四、根据建设项目占用、毁损堤防工程设施、土地、植被、林木以及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等情况,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通知,在该建设项目正式批复前 3 日,一次性补偿给甲方堤防损害补偿费 元五、根据建设项目对堤防工程、防洪及河势的影响,乙方在建设项目开工的同时,必须同时实施 补偿工程项目该补偿工程项目、措施、方案及概算见附件,附件是该《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六、甲方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及开工手续,并协调乙方施工期间在堤防管理有关方面的工作秩序七、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执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汉江局工程管理科、建设项目所在 管理分局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签章) (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甲方开户行:中国银行潜江支行江河分理处帐号:1588420809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