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丽娟案资料.doc
6页杨丽娟案尘埃落定来源: 作者:杨丽娟诉南方周末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昨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杨丽 娟被认定为自愿型公众人物,终审败诉,全案至此尘埃落定杨丽娟状告南方周末2007 年3月 26 日,甘肃女子杨丽娟的父亲为圆女儿的追星梦,在香港跳海自杀同年4 月 12 日 , 南方周末第 10 版刊登了《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一文2008 年3月 10 日,杨丽娟和母亲一起状告南方周末,认为该篇报道侵犯了杨父、杨母及 杨丽娟的名誉权,3 起案件共索赔 30 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南方周末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一审败诉后,杨丽娟母女上诉自愿型公众人物派生公众知情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杨丽娟追星事件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公众广泛关 注的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 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南方周末报社发表涉讼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导公众对追星事件 有真实的了解和客观认识,自然涉及杨丽娟及其父母的社会背景、社会关系、成长经历,相关 隐私是揭示追星事件悲剧性和反常态的关联要素涉讼文章从表面看确是涉及了杨丽娟一家 人的个人隐私,但这一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 分。
南方周末已尽谨慎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南方周末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对这一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 论监督的权利,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还认为,涉讼文章是该报记者根据对杨丽娟及其母亲等知情人士进行采访后获得的 新闻素材综合整理后撰写的,相关内容已删除了可能对杨丽娟的父亲杨勤冀造成严重影响的 敏感素材,也没有过度渲染杨勤冀的个人隐私,故南方周末报社已尽了谨慎注意义务,不存在 侵害杨勤冀隐私的主观过错涉讼文章没有使用污辱性言词刻意丑化、贬损杨勤冀,亦未掺杂对杨勤冀人品、道德等 的负面评述,故南方周末报社客观上也不存在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杨勤冀名誉的违法事实广州中院判词 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 众知情权;涉讼文章是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导公众对追星事件有真实的了解和客观认识, 涉讼文章从表面看确是涉及了杨丽娟一家人的个人隐私,但这一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 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南方周末对这一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并无违反法律 规定日前,一起名誉权官司的判决,使得因追星而出名的“疯狂粉丝”杨丽娟,又出现在公众的 视野中。
去年,杨丽娟母女以《南方周末》报社的报道侵犯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打起了 官司今年 9 月 21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杨丽娟母女败诉,判决书中还首次提 出了一个有争议的概念,叫"自愿型公众人物"对此,杨丽娟很是不服从 16 岁开始,杨丽娟就痴迷于香港演艺明星刘德华,为此家里欠下不少债 2006 年, 杨丽娟的父亲杨勤冀决定要卖肾支持女儿追星的消息通过媒体报道后,杨丽娟一家进入了公 众的视野一场疯狂的举家追星秀这场举家参与的追星秀一步步走向疯狂2007 年3 月 19日,杨丽娟的父母借债随女儿来到香港,在与刘德华近距离接触、谈话及拍照之后,杨丽娟又提出想单独约见刘德华就在被拒绝后的第二天一早,杨丽娟和母亲一觉醒来后发现,父亲杨勤冀不见了,只留 下一封遗书遗书中,杨勤冀对刘德华写道:"你应该见杨丽娟,为她签个名,救救她,除 了你,她已隔绝了这个世界,只有你,才是她心灵的呼唤"随后,香港警方在尖沙咀附近 海域,打捞到了杨勤冀的尸体报纸报道侵犯隐私?父亲杨勤冀的自杀,令舆论一片哗然《南方周末》记者袁蕾是当时采访过杨丽娟的众 多记者之一2007 年 4月 12 日,《南方周末》在第10 版刊发了袁蕾的报道《你不会懂得 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
正是这篇报道,引起了杨丽娟母女的强烈不满原来,袁蕾的报道通过"死在香港,活在香港"、"女儿心,海底针"等七个小标题,详尽 披露了杨丽娟成长过程和大量的家庭背景资料其中除了涉及到杨丽娟的母亲陶菊英离婚不 离家、花钱大手大脚、和几个男性有过交往等情节外,大部分内容都和杨丽娟的父亲杨勤冀 有关文中透露,杨勤冀给女儿端洗脚水都要顶在头顶上,毕恭毕敬,甚至在杨丽娟 20 岁 后还给她洗澡、擦身袁蕾说,披露杨丽娟的这些家事,并不是为了伤害杨丽娟,而是想引导公众对这起轰动 一时的追星事件有真实的了解,揭示杨丽娟追星事件的成因,那就是家庭教育的失败与无原 则的溺爱但是,杨丽娟母女并不关心别人到底怎么想,她们只知道:报道对她们的生活带来了许 多不便和干扰,她们成为了透明人,无处藏身杨丽娟被定性为"自愿型公众人物"在 2008 年的 3 月,杨丽娟母女一纸诉状,把《南方周末》报社告上了法庭,认为其报 道侵犯了杨丽娟本人及其父母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杨丽娟母女要求《南方周末》报社公开赔 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30 万元杨丽娟母女认为,《南方周末》的报道侵犯了她们家的隐私和名誉,而《南方周末》方 面表示,这是为了满足公众利益和公众知情权的需要。
起诉后不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杨丽娟母女败诉杨丽娟母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直到2009 年9 月 21日,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下达,维持一审原判,并在判决书中首次引入了"自愿型公众人物" 的概念,这一概念也为杨丽娟在媒体报道中的角色进行了定性法院认为,作为"自愿型公 众人物",杨家人对于可能造成的轻微伤害应当予以容忍那么,到底什么是"自愿型公众人物"?“自愿型公众人物”是指在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 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例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高级官员等,在 主观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会公众所熟知,在客观上已经被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 的知名度疯狂粉丝杨丽娟诉广州南方某报名誉侵权纠纷案,9月21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宣判杨丽娟被认定为''自愿型公众人物",终审败诉9月22日《新快报》)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杨丽娟追星事件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 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 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南方某报发表涉讼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导公众 对追星事件有真实的了解和客观认识,自然涉及杨丽娟及其父母的社会背景、社会关系、成 长经历,相关隐私是揭示追星事件悲剧性和反常态的关联要素。
涉讼文章表面看确实涉及了 杨丽娟一家人的个人隐私,但这一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 利益的一部分最终认定,南方某报是在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并无违反法律规定; 涉讼文章即使披露了杨丽娟一家的个人隐私,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杨丽娟也应当予以容忍据悉,这是新闻侵权案件中首次采用''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概念,揭示了公众人物隐 私权、名誉权应受到限制的法理基础,为媒体采访报道特殊人物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司法标准 律师认为,广州市中院的上述判词足以成为今后相关案例的标本笔者完全同意律师的看法 和评价不过,笔者认为此案的标本意义并不限于司法领域,也应包括对公众人物以及普通 大众的影响,因为它也给那些已经成为和试图成为公众人物的人们提了个醒,成为公众人物 的同时必须对社会和公众作出隐私权、名誉权方面的牺牲其实,要求公众人物牺牲一定的隐私权,容忍媒体报道造成的轻微损害,在司法领 域早有先例,杨丽娟案并非首例,杨丽娟案的标本意义也不在于此杨丽娟案的标本意义在 于首次引进和使用了''自愿型公众人物〃概念,等于对公众人物这一群体做了进一步的具体区 分,从而区别于那些''被动型〃或''客观型〃公众人物。
对于后者来说,由于职业特殊性或者其 他原因,不管他们是否自愿,都客观地成了公众人物,对他们的'公众人物〃属性公众是认可 的,他们自己也往往没有异议而''自愿型公众人物〃则不同,他们本没有条件成为公众人物, 只是由于他们自身的努力,试图借助媒体力量和公众关注达到某种目的,使与己有关的事件 成为公众关注事件,使处于事件焦点或漩涡之中的自己也成为公众人物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自愿型公众人物〃往往存在比较矛盾的人格,一方面想让社会关注自己以便能达到特定目 的;另一方面又不想让公众知晓自己的更多事情,也许他们早就意识到这种方式产生的公众 人物,其生命力往往是短暂的天上不会掉馅饼,在这个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没有成本的收益杨丽娟当初想借用 媒体力量和公众关注来实现自己的追星目的,原本没有错,错就错在她既想利用媒体和公众, 又不想满足公众知情权,更没有虑及自己可能成为一个''疯狂粉丝标本〃,对社会和他人具有 剖析价值,会成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对照物事实上,由于杨丽娟已经'自愿”成为公众人 物,与她相关的事件已成为带来某种普遍性和典型特点的公共事件,因此,对它的剖析和探 讨就成为避免同类事件发生、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佐证素材,要求杨丽娟牺牲部分个人隐私 是必然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广州中院的这个判例,填补了'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空 白杨丽娟事件回顾1994年杨丽娟突然梦到刘德华,命运从此改变1995年迷恋刘德华已理智尽失,不上学、不工作、不交朋友1997年20岁的杨丽娟在父母的支持下,花了 9900元参加了一个香港旅游团,却 未能看见华仔2003年父母为满足女儿追星的心愿,连家里的房子都卖掉,一家人搬到了每月花4 00元租来的房子中2004年杨丽娟得知刘德华在甘肃拍《天下无贼》后,每天从早至晚都站在自家的8 层楼顶,但仍未见偶像2005年得知华仔住所,与父亲再次赴港,失望而回2006年3月父亲卖肾筹措资金帮女儿赴港追星2007年3月25日第三次赴港的杨丽娟终于可以与偶像近距离接触,还被安排上台 跟刘德华谈话及拍照2007年3月26日老父跳海自杀,留遗书大骂刘德华2007年3月27日杨丽娟埋怨刘德华痛哭失声连呼后悔2007年3月28日杨丽娟母女返回内地我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1)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人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享受利益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名誉权代表着自然 人、法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自然人、法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受到的公正评价和对待,会直接 影响到自然人、法人的其他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2)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使他人的人格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有:第一, 侵权行为须有使他人名誉贬损的性质第二, 侵权行为须指向特定人的名誉 第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须为第三人所知晓★ 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排除在有的情况下,以行为的结果看,该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但法律出于社会公共利 益或道义上的考虑,将这类行为排除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之外属于这种行为的有:第一, 公民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对其违法行为向有 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是公民行使其基本权利,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但是,如果 故意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则可构成侵害名誉权第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职权 在工作中进行的善意陈述例如,组织部门在考评干部、学术委员会评定职称、主管部门评 选先进企业中,有关工作人员依职权善意陈述意见,即使涉及自然人、法人的名誉,也不构 成侵害名誉权但是,如果超出职权范围,恶意地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则不能免除侵 害名誉权的责任。
第三,正当的舆论监督例如,新闻传媒对于违法行为、违反道德的行为 进行报道、评论这里所谓的正当,是指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进行善意的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