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pdf
30页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相关文件汇编)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OO-6O7-6O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服务网 网址: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相关文件汇编)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OO-6O7-6O67 第 1 页 共 30页 GB 26687—2011 2011-07-05 发布2011-09-05 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 2 术语和定义 2.1 复配食品添加剂 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 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2.2 辅料 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3 命名原则 3.1 由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配而成的,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等。
3.2 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复配”+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名称,即“复配”+ “食品类别”+“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4.1.2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4.1.3 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 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 4.1.4 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 4.1.5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 4.1.6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 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4.3 有害物质控制 4.3.1 根据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中对铅、砷等有害物质的要求,按照加权计算的方法由生产企业制定有害物质的限量并进行控制。
终产品中相应有害物质不得超过限量 例如:某复配食品添加剂由A、B 和C 三种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复配而成,若该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铅限量值为d,数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公式(1)计算: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相关文件汇编)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OO-6O7-6O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服务网 网址: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相关文件汇编)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OO-6O7-6O67 第 2 页 共 30页 d = a ×a1+b ×b1+c ×c1………………………………(1) 式中: a——A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b——B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c——C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a1——A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b1——B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c1——C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其中,a1 +b1 +c1 =100% 4.3.2 若参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标准中铅、砷等指标不统一,无法采用加权计算的方法制定有害物质限量值,则应采用表2 中安全限量值控制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4.4 致病性微生物控制 根据所有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对相应的致病性微生物进行控制,并在终产品中不得检出 5 标识 5.1 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a) 产品名称、商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b) 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c)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d) 保质期; e) 产品标准代号; f) 贮存条件; g) 生产许可证编号; h) 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i) 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零售”字样; j) 法律、法规要求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5.2 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说明书,除标识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使用外文,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5.3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相关文件汇编)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OO-6O7-6O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服务网 网址: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相关文件汇编)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OO-6O7-6O67 第 3 页 共 30页 2010年第81号 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审查通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原《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5〕45号)和《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质检食监〔2008〕297 号)同时废止 附件: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相关文件汇编)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OO-6O7-6O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服务网 网址: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相关文件汇编)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OO-6O7-6O67 第 4 页 共 30页 附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版) 一、目的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通则 二、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 三、工作要求 (一)从事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则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实地核查实施前,核查组应准备核查工作文件,并就实地核查相关事项与企业进行沟通 (三)实地核查应当在企业生产运行状态下进行 (四)实地核查可采用查看现场、查看文件和记录、考察有关人员现场操作、企业员工测试等方式进行 (五)以*号标注的条款可能对某些产品不适用,核查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该选项是否作为核查内容如不适用,应当在表格中选择“此项不适用”,并说明原因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相关文件汇编)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OO-6O7-6O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服务网 网址: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相关文件汇编)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OO-6O7-6O67 第 5 页 共 30页 (六)实地核查判定采用分数制,满分为150分,总分低于133分判为不合格 (七)核查组应当依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见附表),实地核查记录不得有空白项必要时,可以增加附页,并可用图像或视频等方式描述企业实地核查时的生产条件状态实地核查记录、附页等资料均应有核查组长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参加核查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签署。
企业有关人员有权对实地核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意见 (八)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 (九)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抽样: 1. 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际检验需要,每一个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由检验机构保存备查送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保证为同一批次产品 3. 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倍的产品供抽样 (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 (十一)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与标样比对的检验项目时,企业应同时提供同一型号产品的标样(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十二)抽样时,应注意样品外包装完好无损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相关文件汇编)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OO-6O7-6O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服务网 网址: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相关文件汇编)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OO-6O7-6O67 第 6 页 共 30页 (十三)被抽查样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十四)需要抽样工具和样品容器的,由企业提前准备好洁净的抽样工具和样品瓶,防止造成对样品的污染 (十五)核查人员抽样后对样品进行封样并填写抽样单封条上应有实地核查组织单位盖章、抽样人员签名和抽封样日期,企业工作人员应对封样确认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填写抽样单时要求字迹工整、书写规范 (十六)封样后,核查人员应告知企业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目录,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送检核查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企业到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十七)企业应在封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寄(送)到检验机构寄(送)过程要防止样品损坏、封条破损企业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确定样品送达时间 (十八)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对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样品有破损或变质等情况的,应拒绝接收并当场告知企业,同时应当通知审查部门对接收或拒收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单上签章并做好记录 (十九)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接收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保质期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验完成后2日内检验机构应当向组织审查部门及企业递交检验报告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相关文件汇编)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OO-6O7-6O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服务网 网址: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相关文件汇编)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OO-6O7-6O67 第 7 页 共 30页 附表: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 企业名称: 企业生产地址: 食品添加剂申证产品名称: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核查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