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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期限立法研究——以《劳动合同法(草案)》为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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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我国劳动合同期限立法研究——以《劳 动合同法(草案)》为中心关键词: 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将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但草案没有对三种劳动合同的具体适用条件和限制做出相应规定,难于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国家实践证明能够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种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广泛适用已成为世界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劳动合同立法也应该采纳这一原则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我国人口的大量增长,劳动力过剩与就业岗位不足之间的矛盾成了劳动力市场的主要矛盾 [1]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地位的实际弱化决定了我们在立法时应当配置相应的机制对其劳动权益进行保障劳动合同期限的制度设计就是劳动权益保障机制之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形式 [2]我国《劳动法》仅在第 20 条对劳动合同期限作了简要规定,将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三种。

      司法实践证明,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过于简单,引起了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等诸多劳动关系的不和谐因素,这一方面的制度设计并没有实现立法初宗 [3]2006 年 3 月,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沿用了2《劳动法》规定,将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但草案仍然没有对三种劳动合同的具体适用条件和限制做出相应规定,难于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笔者试从世界劳动立法发展趋势和各国立法特征出发,结合劳动合同期限的功能,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草案的规定作简要分析,以期能够对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完善提出些许建议一、世界劳动合同期限的重要立法发展趋势劳动法作为兼具公法与私法特征的社会法,旨在通过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目的从大陆法系劳动法的私法公法化的过程来看,多数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通过劳动立法的诸多制度设计为劳动者建立一个相对稳定和谐的劳动环境,突出保护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就劳动合同的期限而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能够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种合同期限。

      国家通过立法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广泛适用也很好的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法理念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期限的长短,但是用人单位不得随时解除,只有劳动者出现严重过错或有法律上的理由时,才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世界范围内来看,许多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为了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特别强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的普遍性在社会法理念的影响下,这些国家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体现合同自愿这一基础原则之上,都处于由固定期限向无固定期限的演变过程中 [5]二、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其不足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集中在第 20 条该条第 1 款规3定了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及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的概念,即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3 种第 2 款对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的理解做出了规定,即“ 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毫无疑问,单独从这一款来看,对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有积极意义。

      该条第 3 款还规定了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的认定标准,即“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与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简单规定相比,草案的规定在整体上有很大的进步草案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作了概念性界定,并在关于劳动关系争议的理解和认定方面做出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精神,反映了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基本特征但是也有人认为,与法国、德国和台湾等境内外立法相比,草案的规定,显得有些简单泛化,在实际中很难解决问题 [6]笔者基本同意这一观点在肯定草案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劳动法的变化和发展,我国在《劳动法》颁行 13 年后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势必应该尽可能全面反映劳动法新的发展趋势,借鉴境内外相关立法的经验,以便从法律规定和操作两个层面上给广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具体来讲,草案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1.草案没有突出反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适用的原则,难以体现这类合同的重要性和普遍适用性4正如前文指出,正是基于其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大发展趋势。

      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已经基本确立,劳动立法突出强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尤其是要从制度上确认其适用的普遍性都是十分必要的首先,这有利于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一个稳定和谐的劳动环境,这也是劳动者能够安定生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之一;第二,稳定和谐的工作环境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大劳动者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不断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第三,这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减少在人力资源选拔培训方面付出的成本,建立一支稳定的工作队伍,保证各项工作的持续正常开展,实现用人单位的发展;第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普遍适用所营造的稳定和谐工作条件还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提供有力保障2.草案缺乏对劳资双方选择合同期限类型的强制性规定,难以弥补劳动者订约时的实际弱势地位按照草案第 4 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是平等的,可以自由选择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决定合同期限上都有自由选择权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这就必然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实际地位的弱化尤其对大量不具备特殊工作技能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在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时,首先考虑的是生计问题,往往谈不上劳动合同期限的自由选择权。

      劳动立法作为社会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在于平衡协调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防止5劳资双方地位畸形化,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 [7]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而言,劳动立法的国家干预就因该体现在切实维护劳动者自由选择劳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权利,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弥补劳动者订约时的弱势地位草案仅仅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的类型,而没有强制性规定各种合同的适用范围,实际上强化了用人单位订立合同时的优势地位,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自由选择权,难以弥补劳动者订约时的实际弱势地位3.我国用人单位普遍选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形同虚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方面给广大劳动者提供一个稳定和谐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对用人单位的约束按照多数国家劳动立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大量经济补偿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作为劳动者来说,如果在一个单位工作了十年,一般是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尽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使用完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后,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形式割断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对于没什么特殊工作技能要求的工作岗位来说,这种趋向更为明显。

      在这种约束下,用人单位一般愿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草案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过于简单,易于造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等不和谐现象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自由选择权使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用人单位最通常和最普遍采用的合同形式,易于引起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据调查,劳动合同6期限中有固定期限合同占整个劳动合同的 70%以上,其中以短期合同为主,3 年以下的占 80%左右,占劳动合同总数的 60%左右,其中 1 年期劳动合同非常普遍,而在 1 年期合同中,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又占相当的比例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仅占 20%左右,多集中在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只有 3%左右 [8]劳动合同短期化易于造成诸多负面影响首先,一年一签的合同,使劳动者难有职业的稳定感,由于担心自己明年的命运,时刻寻觅下一个工作目标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顺理成章缺少就业稳定感,劳动者很难将自己的命运与所在的企业联系起来,自然难以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二,短期化的合同,不仅使劳动者无心提高自己的能力,而且用人单位也很可能提防劳动者跳槽而不愿投入更多财力、物力对劳动者进行培训,这都造成劳动力一直在低水平徘徊,这也是我国近年来高级技术工人匮乏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动者“黄金年龄”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止,劳动者的黄金年龄被使用后得不到有效补偿,反而被推向社会重新再就业这一劳动者群体的不断扩大很可能演变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势必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三、对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几点建议现代劳动合同法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而不断自我进步的法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在经济发展和立法完善进程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大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劳动立法,有效发挥了国家在调控市场经济方面的作用与法国、德国等国家相比,我国发展市场经济起步晚,目前体制尚不健全,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劳动立法相对滞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广泛借鉴国外和境外劳动立法的经验笔者现结合国外和境外相关立法特征,对我国《劳7动合同法(草案)》的完善提出初浅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明确规定为订立劳动合同的一般原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世界范围内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从维护社会劳动者利益出发,通过广泛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制度,来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和福利的增进。

      因而,定期劳动合同在这些国家只是适用的例外法国劳动立法比较发达,其在 1910 颁布的《法国劳动法典》中,将雇佣合同单独成篇,开始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典明确指出无固定期限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则,即雇主与雇员一般均应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例外情形,只能在别指明的情形下,均是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德国的《雇主法》也坚持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的普遍性原则,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属于例外情况,其适用受到严格的限制瑞典的《雇佣保护法》的核心原则是:如果雇主没有合理的理由解雇员工,雇佣合同就一直是有效的,因此该法规定雇员可以获得永久性的雇佣笔者建议在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第 9 条第 1 款之后增加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要形式,劳动者有相反意见的除外”的规定,以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正如前文指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上述国家适用的例外,其适用范围一般都有较具体的规定8法国《劳动法典》第 L122-1 条明确规定, “定期劳动合同不得以持久获得与企业正常的、经常性活动相联系的工作为标的,亦不得具有此种效力”,只有为执行明确的、临时性任务时才能签订定期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某一受薪雇员缺岗、其劳动合同暂行中止、工作岗位被取消之前雇员即已最终离开,且此事由已提交企业委员会处理,或者在没有企业委员的情况下,已提交员工代表处理,或者依不定期劳动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员尚未到岗,需要人替代;(2)企业活动临时性增加;(3)具有季节性的工种,或者在法令或集体协议或协定确定的某些行业内,由于行业活动的性质以及这些工种的临时性特点,习惯上不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

      此外,该法典第 L122-2 条规定,在以下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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