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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考试_刑诉讲义背诵版汇总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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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8429606
  • 上传时间: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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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诉讲义背诵版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的特征①由公检法主持进行; ②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④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①宪法;②刑事诉讼法典;③有关法律规定;④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⑤地方性法规; ⑥国际公约、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一)工具价值 (二)独立价值 ①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 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 的指标 ②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③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四、刑事诉讼法与宪法 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①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 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 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 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②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和程序等 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 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③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其一,要通过刑事 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其二,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五、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效率与诉讼公平(注意:在刑事诉讼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 六、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通说: 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其他学说: 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绝对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 刑事程序运作的方 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 正当程序模式——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 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 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④实体真实主义——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实体真实主 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传统的实体真实主义仅指前者, 认为凡是 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 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 认为刑 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 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而不单纯是无遗漏 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⑤正当程序主义——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 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 正当程序进行 2、刑事诉讼价值 秩序——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 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公正——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 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效益——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 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一方面,刑事诉 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另 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 法的独立价值 3、刑事诉讼职能 控辩审三方结构 4、刑事诉讼构造 (1)弹劾式诉讼——私人追诉;不告不理;传唤被告一般由原告自己负责;原告、被 告地位平等, 并居于主导地位, 法官以仲裁者的身份听取原、 被告的诉讼主张、 证据及辩论, 并据此作出判决;神明裁判。

      (2)纠问式诉讼——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即使没有被害人或其他人 的控告,法官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法官负责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侦查和审判秘密进 行;刑讯合法化、制度化;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被害人只是提供线索、 引起诉讼的人,被告人处于诉讼客体的地位,是被拷问、 被追究的对象; 法定证据制度 (3)职权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 真实的诉讼目的①法官居于中心地位;②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③法官掌握程序控 制权 (4)当事人主义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 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①法官消 极中立;②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③控辩双方共同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 (5)混合式诉讼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特点 ①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②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③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 ④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侦查权——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检察权——检察院 审判权——法院 特别注意: ①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 其他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②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我国正在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 结构) 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定原则) 基本要求①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 ②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 进行 我国目前仅有的对程序违法后果的规定: ①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②二审对于程序违法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③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复核后,高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④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 最高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可能影响公正 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⑤因符合法定回避理由而回避的检察人员, 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 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 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检察一体,集体独立而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不能“请示、 汇报” ,上级只能通过审级监督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 案(或撤销案件) 。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①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 ②对侦查过程中 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审判监督①对审判过程的监督: 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② 对审判结果的监督: 抗诉; ③死刑复核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4)执行监督①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②对刑罚变更活动进行监督 (对减刑、 假释、监外执行的监督) 六、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与无罪推定要求①确定被告人有 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②人民法院的判决 必须依法作出 体现①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限) ; ②明确由控诉方负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③疑案作无罪处理: 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不足不起诉或者第一审阶段的无罪判决七、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阶段 情形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经特赦令赦免的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 者撤回告诉退回人民检察 院/不受理————终止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 宣告无罪其他免予刑事责任的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专门机关 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 公安机关——侦查 二、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①提出控告; ②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①提出控告;②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③申请回避;④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 护人;⑤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⑥针对非法侦查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⑦参加法庭调查、 辩论,提供证据;⑧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⑨提出量刑意见;⑩和解的权利; 特别诉讼权利: 被害人——无刑事上诉权,有权请求检察机关对判决提起抗诉 自诉人——有刑事上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接受调解(公转自除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①防御性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辩护权、拒绝回答权、被告人获得起诉书副本、 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权、反诉权(公转自除外) ②救济性权利:申请复议权、控告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申诉权、上诉权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申请诉讼保全 和先予执行 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有权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答辩;进行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有权参加附带 民事诉讼部分的调查和辩论;进行和解或请求法院进行调解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法律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由被代理人 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担任,权利基本同于被代理人 (尤其注意申请回避权、独立的上诉权) ,但人身性质的权利不能代理;可违背被代理人意 志。

      诉讼代理人——可由下列当事人委托①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④违法所 得没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⑤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 或被告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可担 任诉讼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活動 辩护人——参见辩护与代理一章 证人 ①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注:自然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 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注意:见证人 不是证人 )证人不需要回避因为其人身不可替代性,身份具有优先性 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经过聘请或指派就案件专门性事实问题发表意见 翻译人员——①公、检、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少 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手势翻译的人员②翻译人员应当是与 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第四章管辖 一、立案管辖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①贪污贿赂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

      ②渎职罪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7 种)非 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 举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①主 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行为特征:利用职权③程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四类五罪)①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 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 外) ;④侵占案 (2)自诉与公诉交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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