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山市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及轮候规则.doc
9页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及轮候规则》的通知中建通【2012】58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及轮候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中山市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及轮候规则二0—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山市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及轮候规则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 发〔 2007〕24号)精神及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 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 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中府〔2011〕17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中山市住房保 障准入标准及轮候规则如下:一、准入标准(一)申请政府所有(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的公租房,需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25周岁以上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具有 本市户籍或者被纳入本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且在本市工作并 居住;2、 申请人为本市户籍人员的,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 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3、 申请人为本市户籍人员的,家庭人均资产低于7万元且家庭 资产总额低于28万元;4、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 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或 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10平方米;5、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住房保障;6、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以下任何住房保障优 惠政策(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10平方米除外):(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 领取住房津贴;(3)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4) 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5)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6) 征收安置新社区住房;(7) 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7、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未转让过住宅建设用 地或自有住房;8、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第1至6项、第8项条件的申请人,因本人或家庭成员 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虽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曾转 让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的,经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 医生诊断证明材料,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住房 保障二) 申请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是在本市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含 3年)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且至提出申请日止,上溯六个月以 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 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下;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 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或 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10平方米;4、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本市住房保障;5、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三) 收入、资产、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转让房地产及住房 面积情况的核定方法1、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上年度收入的核定(1)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人士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 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 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人士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 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 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3) 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人士属农民或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所 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 区办事处或镇政府核准并盖章4 )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人士属农转非,有承包土地收入、集 体经济股份分红的,由所在村委会审核确认盖章5) 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 认盖章6) 其它情况,收入核定参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2、 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资产及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转让房 地产情况的核定(1) 拥有房产或宅基地情况,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市房 地产管理部门查核2) 拥有汽车及其他资产情况,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市 公安交警、金融等有关部门查核或由申请人申报并承诺情况属实3) 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及转让房地产情况,由市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查核或由申请人申报并承诺情况属实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有住房面积的核定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人士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途径取 得所有权的住房及已签订了购房合同的住房,其建筑面积及套内面积 均纳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二、轮候规则(-)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轮候打分标准1、 人均住房面积评分规则:(1)无房户,计30分;(2 )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下或人均套内面积3平方米以下, 计25分;(3) 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或人均套内面积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计20分;(4) 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或人均套内面积5平方米以上7平方米以下,计15分;(5) 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人均套内面 积7平方米以上9平方米以下,计10分;(6) 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3方米以下或人均套内面积9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5分;2、 上年度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评分规则:(1) 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计20分;(2) 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下计15 分;(3) 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上200%以下计10分;(4)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200%以上300 % 以下计5分;(5 )其它计1分3、 在中山市落户年限评分规则: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落户中山时间每满1 年累计1分,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按0. 5分 计,每户最高分为20分。
在中山市时间认定:(1) 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2) 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 本市落户的,落户年限自毕业时起算;(3) 现役军人家庭申请承租的,军人以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 身份参与计分,其中配偶随军迁入中山市的,军人在中山市时间认定 按配偶随军迁入中山市时间计算;配偶户籍属本市的,军人在中山市 时间按结婚时间计算;军人转业安置到本市的,在中山市时间参照现役军人计算4、 家庭人员结构评分规则:申请家庭每户每增加一代加10分5、 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1-4级残 疾军人、孤老复员退伍军人、五老人员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每户加30分其余属5-10级残疾军人、参战人员、残疾人、孤寡老 人及受到市政府以上各级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 料,每户加15分6、 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子女结婚后申请保障性住房的, 扣20分7、 父母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 25平方米)以上(含本数),子女以单身人士身份独立申请保障性住 房的,扣20分8、 子女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父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扣20 分9、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加20分。
二) 纳入本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的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所 有的公租房,轮候打分标准按照《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 准》执行三) 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轮候打分标准1、人均住房面积评分规则:(1) 无房户,计30分;(2) 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下或人均套内面积3平方米以下, 计25分;(3) 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或人均套内面积 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计20分;(4) 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或人均套内面积 5平方米以上7平方米以下,计15分;(5 )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人均套内面积 7平方米以上9平方米以下,计10分;(6)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3平方米以下或人均套内面 积9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5分2、上年度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评分规则:(1)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最高标准线20%以下计20分;(2 )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最高标准线20%以上40 %以下计15分;(3) 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最高标准线40%以上60%以下计10 分;(4) 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最高标准线60%以上80%以下计5分;(5 )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最高标准线80%以上计1分。
最高标准线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则分类进行计算,以得分高 低进行排序,按得分从高到低的原则轮候安排入住三、附则(( )) 政府所有的公租房,优先解决本市城镇户籍居民的住房保 障需求;城区属政府所有的公租房,优先解决城区户籍居民的住房保 障需求;各镇(区)政府所有的公租房,优先解决本镇(区)户籍人 员的住房保障需求二) 上文所述除特别说明外,“以下”、“低于”含本数,“以上” 不含本数三)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印发的文件与本 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