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论文定稿.doc
10页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近年來,学生伤害案件频发,尤其是未成年人伤害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案件类型 繁多,法律后果各不相同,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学生伤害事故涉及到未成年学生、 家长、学校等各方利益冲突的协调问题因此,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 进行•理论研究富有现实意义木论文首先从分析各类学生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责任主 体、过错程度等角度入手,全面审视学生伤害事故,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现行立法、学 界主耍学说和法学一般理论,从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监护关系特点、监护人资格及职 权等方面,明确了学校与学生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其次通过将现行立法相关规定与实际 案例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学校承担全部责任、部分责任以及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予以具 体分析说明,进而得出结论: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 公平原则”为原则,依学校的过错程度确定学校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部分责任或不承 担责任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监护关系;教育法律关系;责任承担一、 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11、 以事故发生地点为标准 12、 以致害因素的不同为标准 13、 以学校的过错程度为标准 24、 以事故的责任主体为标准 2二、 学生伤害事故所涉法律关系 21、 监护关系说 22、 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说 3三、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Z承担 3(一)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4(-)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5(三)学校不承担责任 6四、结语 6参考文献未成年学生是当前我国基础教育机构中的主耍成员,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中的特殊一 族。
他们处丁•身心正在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不仅生理尚未发育成熟,心理索质也相当 脆弱在应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突发性应急性事件时,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伤害的能力差 而未成年学生大部分时间乂是在学校中度过的,学校内学生集中,活动范围广、内容多, 由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教学设施设备、校园安全管理及其他一些非学校预料的原因, 导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很大而完全杜绝学生伤害事故又是不现实的因此, 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如何及时、妥善地处理纠纷,对当事双方都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学生伤害事故,作为社会现实中的客观存在,所涉法律关系非常复朵,如何以法律 为准绳,以理论为依据,妥善协调并处理好学校与受害学生的利益冲突成为木文研究的 核心问题—、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具中部分重犬伤亡事故更是在全国范用内产生了 巨大影响如2003年陕西省华县一•教室坍塌致15名学生重伤案;2003年湖南省长沙县 小学教师做实验引发爆炸师生8人烧伤案;2004年河北19岁女教师刀划41名小学生掌 心案;2007年12刀陕西定边县11名小学生一氧化碳中毒案;2006年新礦察布查尔县 某中学女教师因一时情急一巴掌导致本班一男生双耳失聪案……引起学生伤害事故的 原因众多,情况纷繁复杂。
学生伤害事故依据不同的标准,可进行不同的划分通过对事故的合理划分与归纳, 对于判断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责任的认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以事故发生地点为标准学生伤害事故,以事故发生地点为标准,可分为校内事故和校外事故校内事故指 发生在校园内的事故,包括课堂上出教师教学方法不当导致的事故和课余时间学生相互 嬉闹、参加竞技性、对抗性的体育竞赛或比赛所致的伤害事故等等校外事故指发生在 学校Z外的伤害事故,如学校组织的春游、郊游、参加校外比赛、联谊等实践性校外教 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伤害事故⑴2、 以致害因素的不同为标准可划分为:(1)学校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或存在隐患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校内 的建筑物倒塌、教学仪器质量不合格、教学辅助设备缺陷等导致的伤亡事故2) 校园体育活动引发的事故如在足球、篮球等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碰 撞、运动中或运动后猝死、体育教学活动中保护不当引发的摔、碰损伤等事故3) 教师教学方式不当引发的伤害事故,包括不当的教育方式直接导致的伤害,如 体罚、强行搜查等引发的身体伤害和因体罚、言语侮辱等不当的教育方式间接导致的失 踪、口杀和精神疾病等伤害4) 性侵犯所致伤害。
主要指性侵犯后造成的身体及精神损害5) 校园内疾病发作、食物中毒引发的伤害事故包括因疾病发作、食物中毒直接 导致的伤害和因护送、救治迟延、学校内治疗不当等引发的事故6) 校内非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间相互造成的伤害事故如学生相互间在游戏时发 生的伤害事故及校园殴斗所致伤残、死亡等事故7) 外来人员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8) 不可抗的自然灾害等导致的事故⑴刘兴树著•学生伤害的防范与责任论纲[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9): 19.3、 以学校的过错程度为标准以学校的过错程度为标准,可分为学校有完全过错、学校有部分过错及学校无过错 事故4、 以事故的责任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责任事故、其他相关人员责任事故 及混合型责任事故⑴第一,学校责任事故,指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出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定,未 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责任事故,指校园内或者与学校教育教学相关的活 动中发生的,但是出于学生本人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第三,第三人责任事故,指不是由于学校的过错,而是出于学校或学生以外的其他 相关个人或组织的过错所引起,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事故。
主要指提供场地、 设备等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责任事故和学校教师,其他丁作人员行使与职 权无关的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以及校外第三人致学生伤害的责任事故第四,混合过错责任事故,指由多方当事人共同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各过错 方应依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学生伤害事故所涉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引起不同的法律责任因此,正确界 定学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了解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也 是判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基础而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一直是学 界聚诉之所在有鉴于此,本文将对有关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问题的几种主要观点 予以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口己的见解1、监护关系说该说认为,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监护职责同 时,由于在学校监护责任的产生根据问题上的不同认识,监护关系说又可分为:(1)监护 权转移说此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在学校、幼儿园学习、生活,监护责任已从父母、其他 监护人身上转移给学校、幼儿园,其应承担监护责任,原亲权人、监护人对行为人在学 校、幼儿园的行为不负监护义务如果行为人在学校里致人损害,上述单位不能证明自 己已尽监护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对于在其监护下的未成年人在其监护 范围内遭受侵害,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⑵为了使监护权转移说更加严谨,一些学者乂 提出了部分监护权转移说认为,转移给学校的只是部分监护权,即属“监护权的部分 变更”,因此学校应对学生的致人损害的行为负责,但并不是全部责任都由学校承担, 毕竟学校只是承担了监护权的一部分而己⑴2) 委托监护说认为,监护人将学生送入学校就学,双方形成了一种“委托合同” 关系,监护人将其对被监护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学校,所以学校应承担的是 委托监护责任⑵111转引口刘兴树著•学牛伤害的防范与责任论纲[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击版社,2007(9) :20, 121转引自刘士国主编.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12) :237.⑴转引自刘兴树著•学生伤害的防范与责任论纲[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9) :26. ⑵转引自刘兴树著.学生伤害的防范与责任论纲[M].长沙:湖南师范人学出版社,2007(9) :26.2、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说该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间是一种在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中产生的 权利义务关系,应把这种关系单独列为一类法律关系,即教育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之 间形成社会关系的基础源于教育活动⑶,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进行全面的 教育,并通过合理约束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地成长,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 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民法上的监护关系,具有明显的教育 性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这种社会关系应是教育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后的产物该观点得到了《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等各级立法的支持,故该观点也被认定为法定责任说笔者认为,将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监护关系存在以下几点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我国的《民法通则》已对监护人的范I韦I及 监护人设立的方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细观这些规定不难发现,学校与学生既 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所确定的法定身份关系,学校又未经任何程序被指定为未成 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的“监护人”身份缺乏法律规范上的依据第二,若认为学校与学生间是“委托监护”关系,那么学校须以代理人的身份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监护行•为但是,显然学校并非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名义而是 以口己的名义进行各种行为另一方面,若认定学校与学生监护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 合同关系,那么,当法律纠纷产生时,势必要受到合同法的调整,这就造成了法律适用 上的混乱。
第三,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对监护人的职责及权利进行了规定,“监护人应 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 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显然学校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处理学生的财产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说,一方面从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的特点出发,认定学 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主更是教育、管理的职责另一方面,从未成年学生这一特殊群 体不具备安全识别能力的幷度出发,认为学校应在教育、管理的过程中对未成年学生加 以特殊保护因此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说对学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表述 更为全面,定性也更为准确三、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之承担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 和标准,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 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是侵权行为法中极 其重要的问题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法归责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这 一侵权类型中的具体化⑵因此,要确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人小必须以学生 伤害事故归责原则为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无疑对平衡学校、学生、家长间的 利益冲突具有重大意义。
已如前述,学校并非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学校与学生间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 保护的关系因此,根据学校的性质及学校与学生间的关系,对学校归责时,不能适用131转引自刘兴树著•学生伤害的防范与责任论纲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9) :31, ⑴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16-18.⑵刘兴树著•学生伤害的防范与责任论纲[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9) : 110.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一一过 错责任原则另外,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 教育、管理和保护之责,在此类案件中只要学校履行了作为管理者的义务,木身无过错, 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 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我国一些地方也颁布实施了 “学生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