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关于搭建建筑劳务争议纠纷快速调处机制的合作备忘录.doc
12页京建发[2011]564号附件2:关于搭建建筑劳务争议纠纷快速调处机制的合作备忘录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体系,有效解决本市建筑劳务合作的各种争议,促进本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仲)经友好协商,确立并签署本备忘录如下:初期成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北仲自2010年10月起,就如何公正、高效、稳妥地处理建筑工程劳务纠纷进行了合作,运用行政调解与专业调解、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在半年时间内,成功解决了本市一例持续数年协调未果,当事人双方对抗情绪严重的劳务合作纠纷在此次合作过程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仲密切配合、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积极探索和尝试高效解决劳务分包争议的新方式,得到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双方共识:鉴于合作取得的良好效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北仲均认为双方应深化合作,在多元化争议解决体系中开创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新途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作为本市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市建筑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和多元化争议解决中发挥统筹、协调和领导作用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企业劳务分包行为,加强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管,推广与北仲建立的仲裁、调解、工程争议评审相结合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模式,引导争议当事人通过北仲化纷止争。
北仲应充分发挥其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中、经验丰富以及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等优势,积极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适宜本市建筑行业劳务合作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模式,并以专业优势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行业管理基于上述共识,双方深化合作方式如下:(一)积极促进调解合作劳务争议当事人经自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可向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驻京建管处申请调解,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驻京建管处通过召开调解会的形式予以行政调解(免费)对行政调解无效的,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可以鼓励和引导争议当事人通过北仲的专业调解处理争议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驻京建管处调解会的主要目的是缩小争议范围、促成争议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达成仲裁合意并签订北仲仲裁协议,提交北仲仲裁二)大力推行调仲结合北仲在接到《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仲裁推荐函》和争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及时启动仲裁程序1.依据北仲调解规则,调解解决部分或者全部争议的,合作双方应该引导争议当事人通过适当的方式将调解成果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2.调解不成的,通过北仲仲裁程序依法快速作出仲裁裁决。
三)建立劳务争议专业调解员名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向北仲推荐本市建筑工程劳务争议专业调解员人选,合作双方协商确定处理本市建筑工程劳务争议的专业调解员名册供争议当事人选择,劳务争议专业调解员依据调解员守则开展劳务争议调解四)适时推广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为了在劳务合作过程中及时化解小的劳务争议,防止争议积累、扩大导致工期延误、损失和浪费,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选择适当时机在本市建筑工程项目中逐步试点推行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即:由当事人选择独立的评审专家,就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及时提出解决建议或者作出决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北仲负责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的书面文本、评审专家协议的相关格式协议五)共同开展建筑劳务争议解决及项目管理专项培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北仲应共同组织关于工程项目管理、多元化争议解决等建筑行业的专项培训活动北仲负责指派培训专家制定并开展培训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工作人员、各省驻京建管处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六)及时修订示范合同文本北仲定期就建筑工程领域的争议处理进行总结,并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完善提出建议。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也可直接委托北仲定期对本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七)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北仲应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每年召开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市建筑行业的争议特性和变化趋势,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工作信息,及时调整相关工作流程,协调配合制定具体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措施,确保双方的工作目标落实到位双方应确定专门的沟通联络人员对每年的工作计划进行磋商、对当年的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存档备查附件: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仲合作流程(试行) 2.仲裁协议(样式) 3.鉴定协议(样式) 4.推荐仲裁函(样式) 5.复函(样式) 6.审结通知函(样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仲合作流程(试行)劳务分包企业与施工总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发生争议通过履约报送机制、现场检查和举报投诉及时发现争议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和各大集团总公司积极稳控化解纠纷,召开争议调解会调解成功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承办秘书或仲裁员的请求提供相关的协助,并保持沟通调解不成,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和各大集团总公司协助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见附件2],鉴定协议(若有必要)[见附件3],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在与北京仲裁委员会沟通具体案情后,出具推荐仲裁函[见附件4]当事人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启动仲裁程序。
北京仲裁委员会向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出具复函[见附件5]作出裁决、北仲向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发审结通知函[见附件6]通告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督促当事人执行裁决内容;同时,记录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和处理附件2:仲 裁 协 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将双方之间 [时间]签订的 [编号]《 》[合同名称]所产生的全部争议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依照其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为了促使争议快速得到解决,甲、乙双方同意如下事项:(1)双方均同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2)双方均同意仲裁费用由双方各预交50%;(3)双方均同意北仲依据仲裁规则为本案指定独任仲裁员;(4)双方均同意放弃北仲仲裁规则规定的答辩期限、组庭期限;(5)双方一致同意放弃北仲仲裁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性权利,同意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开庭时间;(6)双方同意放弃对仲裁程序的异议。
甲乙双方已经阅读且明白本协议条款的所有内容,了解北仲仲裁规则全部含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 方: 签名(盖章): 日期:乙 方: 签名(盖章): 日期:附件3:鉴 定 协 议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将双方之间 [时间]签订的 [编号]《 》[合同名称]所涉及的工程价款/质量之鉴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共同选定 作为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前述合同项下的工程量等需要鉴定的事宜进行鉴定;(2)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双方同意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4)鉴定费用由双方各预交50%,该费用承担最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裁决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 方: 签名(盖章): 日期:乙 方: 签名(盖章): 日期:附件4: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推荐仲裁函北京仲裁委员会:经调解的 与 之间因 [时间]签订的 [编号]《 》[合同名称]一案,因双方同意共同选择适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故我中心推荐前述双方当事人至你委处进行仲裁活动。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年 月 日附件5:北京仲裁委员会复函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你中心推荐 与 之间因 [时间]签订的 [编号]《 》[合同名称]一案,本会已于 年 月 日立案受理,特此函告 北京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附件6:北京仲裁委员会函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你中心推荐 与 之间因 [时间]签订的 [编号]《 》[合同名称]一案,本会已于 年 月 日审结,特此函告 北京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