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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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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创****公
  • 文档编号:150134110
  • 上传时间: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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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SG 07-201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7-201X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Regulation for production and filling unit licensing of special equipment(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2019年X月X日前 言为配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完善相关配套要求,2017年5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的起草任务书,要求以原有的许可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前期已陆续开展的对有关设备许可规则和条件的修订工作为基础,形成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综合规范2017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制定了《许可规则》的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了《许可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成立了综合组以及各类设备许可条件起草小组,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明确了时间进度要求。

      2017年10月,起草形成了《许可规则》草案之后,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许可目录的调整,《许可规则》起草组和各小组又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对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2019年1月,形成了《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2019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向WTO/TBT进行了通报2019年3月,各起草小组分别召开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和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2019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2019年X月,X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2019年X月X日,《许可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颁布《许可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等法律和文件的规定,在原有的各类设备许可条件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调整,统一了各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通用条件、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各类特种设备的专项许可条件,形成了一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综合规范目 录1 总 则 (1)2 许可条件 (2)3 许可程序和要求 (4)4 附 则 (8)附件A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样式 (10)附件B 锅炉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12)附件C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条件 (22)附件D 气瓶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 (45)附件E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62)附件F 安全附件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90)附件G 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101)附件H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114)附件J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126)附件K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136)附件L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142)附件M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15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7-201X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1 总 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1.3 许可实施主体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1.4 许可目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子项目、许可参数级别(以下统称许可范围)以及发证机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执行1.5 许可证书及有效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见附件A),其有效期均为4年1.6 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为发证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其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鉴定评审机构由市场监管总局、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确定,承担相应的鉴定评审工作2 许可条件2.1 一般要求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法规标准等资源条件,建立并有效运行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具备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能力。

      2.1.1 资源条件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2)工作场所,包括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4)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计算机软件、专利等;(5)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各类特种设备的具体许可条件,分别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执行2.1.2 质量保证体系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C、附件D的相关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运行2.1.3 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能力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能力,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2.2 资源条件的通用要求2.2.1 人员资源条件中技术人员应当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取得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等职称高级技师和技师可分别相当于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资源条件中对人员有职称要求的,如果人员无相应职称,则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应当为理工类专业。

      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见表2-1表2-1 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表职称学历与技术工作年限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高级工程师工作6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工作13年以上工作15年以上工程师工作1年以上工作5年以上工作8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助理工程师—工作1年以上工作3年以上工作5年以上注2-1:本规则有关学历、职称以及数量、数值表述为“以上”者,均包括本位、量、值;只给固定数值的,为不少于该数值注2-2:技术工作,是指与相应特种设备有关技术方面的工作,包括生产、充装、检验、使用等注2-3:中专毕业生的技术工作年限要求可参照大专毕业生2.2.2 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2.2.2.1 工作场所制造单位的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以及安装单位的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2.2.2.2 设备设施(1)制造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不允许承租;(2)安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安装设备、检测仪器不允许承租3)充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设备设施不允许承租。

      2.2.3 工作外委(分包)(1)设计、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热处理和材料预处理等工作的外委要求,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件执行;外委(分包)时,生产单位应当有相应的责任人员对外委(分包)质量进行控制;(2)允许外委(分包)的,其所外委(分包)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无损检测、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外委(分包)方应当是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且不得外委(分包)给对本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生产单位应当与外委(分包)方签订合同(协议),确定外委(分包)的具体项目和详细要求,所外委(分包)的工作由承担单位出具相应报告;外委(分包)工作的质量控制由委托的生产单位负责,纳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2.2.4 条件共享2.2.4.1 同一单位(1)同一单位申请不同设备种类时,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可以共享;(2)同一单位有多处制造地址,其每一处制造地址的工作场所(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以及日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应当分别满足相应产品资源条件要求,不允许与其他制造地址内的同一种类产品相应资源共享;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可以共享。

      2.2.4.2 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和分公司)(1)公司和其子公司可以一并申请许可并取得同一许可证,子公司仅作为制造地址在许可证中载明,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可以共享;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申请许可时,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不得共享;(2)总公司和其分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可以总公司的名义申请许可,也可以分别单独申请许可;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请许可时,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不得共享3 许可程序和要求3.1 许可程序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3.2 申请3.2.1 一般要求申请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并且提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无需提供原件),向相应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无法核验时);(2)申请书中“申请许可类别表”(经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且加盖单位公章);(3)原许可证(换证或者增项申请时);(4)总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时);(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因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时,可以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三份),并且附前款除(2)、(5)以外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

      3.2.2 多制造地址申请要求申请单位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1)由市场监管总局实施许可的,申请单位的多个制造地址可以一并申请;(2)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的,申请单位的多个制造地址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可以一并申请;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应当分别向其制造地址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分别申请单独取得许可证3.3 受理3.3.1 予以受理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书面或者电子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指定鉴定评审机构,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交指定的鉴定评审机构3.3.2 补正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3.3.3 不予受理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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