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XXXXXXX客户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制度.doc
4页XXXXXXXXXXX客户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建立一套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的账户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根据“一法两规定” 的要求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XXXXXXXXXXX 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一、交易保存包括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和记录保存两方面人民币结算账户,是指 XXXXXXXXXXX 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 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XXXXXXXXXXX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资料齐全、保存完整;记录保存包括保存交易记录和身份证明记录交易记录主要有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交易数量、交易批次、交易性质等;身份证明记录主要有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出生证、驾驶证、公司文件和其他私人文件等各行要对以上的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实,保持记录完整性和合法性同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 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二、保存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两个《规定》要求 XXXXXXXXXXX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反洗钱的相关义务,其中规定要做好客户交易保存记录。
XXXXXXXXXXX 要按照 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 10 年;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三、具体交易记录(一)个人存款记录1、证件审核记录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临柜人员要严格遵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临柜人员对证件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各社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对证件审核的信息要登记在相关的载体上,若有可疑情况因及时向专管员反映2、有效证件记录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各社应对以上证件审查后,摘录相关信息3、实名记录临柜人员核对客户的证件无误后,要在开户登记簿上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临柜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和登记。
二 )现 金存取 记录1、大额存取现单位或个人一次取现 5 万元以上的,必须严格按照《大额现金支付审批和登记备案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存取现金 20 万元及以上大额现金,或一日数次存取累计超过 20 万元的,要提前预约并单独登记2、可疑现金交易各营业网点发现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 1 8 种可疑支付交易行为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和可疑交易报告填报工具(v3.1 版),应在次日九点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磁质形式上报支行业务部,业务部汇总整理后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和上级业务部三) 银 行结算账户记录l、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审核记录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由开户社根据存款人的申请开立XXXXXXXXXXX 必须对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记录,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效身份证、政府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相应的资金证明文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所出具借款合同或其他结算需要的证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所出具政府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等。
以上开户资料必须审核记录,指定专人保管2、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记录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的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转账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转账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或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单位银行卡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税收汇缴专户、信托基金专户等严禁支取现金XXXXXXXXXXX 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针对不同性质的账户,核实使用,记录交易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 5 万元的,应当提供付款依据;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提供完税证明信用社要严格监督存款人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若有发生以上情况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向上反映,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各社反洗钱专管员要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便于检查3、银行结算账户变更和撤消的记录存款人更改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社并提供有关证明;企业因撤并、解散、破产、关闭、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迁址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社或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社提出申请,信用社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办理、 记录信息,并于 2 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存款人撤消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自销户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消有关银行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账户的撤消信用社应按规定对以上撤消户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
